通常认为,与虚拟货币直接关联的服务在国内容易存在涉嫌违法甚至犯罪的风险。而作为计算机的一种,矿机销售、托管及使用的法律风险相对较小。但是,自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明确提出“打击挖矿”后,挖矿产业已被各地纳入打击与清退的视野,从业人员的法律风险有所变化。飒姐团队将从各法律部门的视角对此作出梳理与论述,以供各位读者参考。
矿圈经营模式主要涵盖生产矿机、销售矿机、销售算力、托管矿机等,飒姐团队从行政法、刑法、民法三个方面整理该等经营模式各参与主体的法律风险:
1.行政违法风险
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明确提出,“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内蒙、四川等“矿场”聚集的省份亦开始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性法律。在未来,如前述会议精神形成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可能会同时打击挖矿的经营行为与购买行为,并将相关行为纳入行政违法的范畴。
黑哥:IPFS/Filecoin将会带来一场以数据为生产资料的新工业革命:金色财经报道,在8月12日举办的《家里有矿 | 从投资角度解析Filecoin的价值》的直播节目中,原力区资深观察员黑哥表示,关于BTC减半后价格会上涨的说法,我认为历史上BTC减半以后价格上涨只出现了两次,由这两次减半后价格上涨推第三次减半价格上涨是没有道理的,也就是我们说的发生的次数太少采样点不足。上一次减半后价格上涨与ETH的出现由必然联系的。因为ETH的出现给整个链圈和币圈带来了持续发展的希望。而Filecoin的出现也同样给币圈和链圈带来的新的希望。
自ETH出现后到现在,整个币圈和链圈已经沉寂了5年,也积蓄了几年的压力,大家都在等下一个现象级的明星出现,现在看来这个现象级的明星就是Filecoin。PFS/Filecoin不仅服务于存储市场,同时也可以看成是区块链技术的底层应用,如果把区块链技术比喻成一栋建筑,IPFS/Filecoin的出现就扩大了这个建筑的地基,将会助推区块链技术加速发展。IPFS/Filecoin的出现就扩大了这个建筑的地基,将会助推区块链技术加速发展。[2020/8/13]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挖矿本质上是“制作数字代币的行为”,如该条款未作更改,在新法生效后,挖矿行为将构成行政违法。
王青水:IPFS+Filecoin为数字化生产提供基础设施、工具配套和环境支撑:金色财经现场报道,7月6日,由杭州市余杭区政府指导,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巴比特主办的2020杭州区块链国际周在杭州举办。1475IPFS生态投资基金创始人王青水做了主题为《IPFS的战略价值和1475的生态布局》的演讲。
王青水表示,Web2.0向Web3.0跃迁过程中最大的障碍是数据,没有大数据,Web3.0空洞无物,但只有大数据,Web3.0就会孤立不通。IPFS+Filecoin巧妙的解决了这一问题,通过分布式存储和区块链最佳结合,成为下一代互联网的基石,为数字化生产提供了最重要的基础设施、工具配套和环境支撑。[2020/7/6]
虽然上述法律规定暂未生效,但并不影响地方政府着手对各地挖矿产业的清理。据飒姐团队了解,内蒙等地已开展并基本完成清退。
声音 | 袁煜明:区块链改造生产关系有四大驱动力和五大形式:火币区块链应用研究院院长袁煜明日前表示,区块链能改造生产关系有四大最根本的驱动力:1. 加密算法的代码代替传统契约;2. 实现资产广义化;3. 实现所有者、生产者、使用者的统一;4. 细化权责划分的颗粒度。而区块链改造生产关系有五大形势:1.降低信用门槛;2. 打破公司组织边界;3. 削弱渠道价值;4. 组织长尾供给;5. 改变企业追求垄断天性。[2018/9/25]
2.刑事犯罪风险
根据经营、营销模式的不同,飒姐团队整理矿圈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如下:
(1)非法集资类犯罪
美国CFTC力求为上市虚拟货币衍生产品提供“监管清晰性”:根据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昨日公布的新闻稿,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已发布虚拟货币衍生产品上市咨询声明。该咨询声明旨在为交易所和结算所提供清晰的信息。
由CFTC市场监督司(DMO)和结算与风险部门(DCR)联合发布的员工咨询,重点关注在指定合约市场或掉期执行机构上市虚拟货币衍生品的具体领域。它涵盖了更多市场监督、与CFTC员工协调、大型交易员报告以及DCO风险管理和治理的必要性。
DMO总监Amir Zaidi在新闻稿中表示:“CFTC员工致力于尽可能提供监管方面的明确性,”他继续说道:“CFTC员工将努力提供额外的指导,帮助市场参与者跟上创新的步伐,同时遵守CFTC的规定。”[2018/5/22]
①在某些不规范的云挖矿模式中,经营者将非主流虚拟货币的矿机算力抽象化,向社会公众宣传收益率,并吸收其人民币的,实务中有将该等行为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情形。
如国家进一步出台对虚拟货币限制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及以上),即便是主流虚拟货币的云挖矿模式,亦存在入罪可能。
②经营者如将购买矿机作为进入门槛,以发展人数作为计酬标准,且形成三层级、30人以上的组织的,经营者可能因此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
(2)罪
如所谓矿机根本不存在,或未运转的,经营者可能因此构成罪。
(3)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云挖矿平台吸收资金许诺收益的行为实质是为社会大众提供金融理财服务。但显然,云挖矿平台并未获得从事金融活动的行政许可。如云挖矿平台被扩大解释为金融机构,云挖矿平台可能因此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4)非法经营罪
行政监管风险提及的《人民银行法》法律效力层次高于行政法规,而国务院金融委的会议精神亦有可能形成行政法规层次的规定,一旦施行,将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前置构成要件,矿机及其相关经营行为可能被纳入该法第四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予以打击。
3.民法救济风险
从民事实务的情况来看,由于标的物涉及虚拟货币,部分法院认为不合法物的关联权利不应得到保护(出现这一情形的币种多为某些非主流货币)。
飒姐团队在此提醒,用户购买矿机的法律行为存在不被司法所保护的可能性:用户无法基于合同通过诉讼维护其民事权利。
近日,为减少公法风险,部分矿圈公司选择屏蔽国内IP地址,不向中国人民开放服务。
如前所述,矿机的相关经营行为,特别是云矿机平台存在刑法风险,我们从刑法的角度分析如下:
刑法对事实的认定多采用实质标准,即,无论通过何种途径,如中国用户成为云挖矿平台的用户,且云挖矿平台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根据犯罪结果发生地的属地管辖原则或受害人为中国人的保护管辖原则,中国刑法对此均有管辖的权力。
当然,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重要内容之一。屏蔽IP的做法至少是重要的主观抗辩理由——平台无法实质判断用户的国籍,已尽到KYC的义务。虽然中国人在境外犯罪也是我国刑法管辖的范畴,但相关服务仅限于境外的行为不会侵害中国市场秩序,不存在法益侵害性。
但是,需要注意,如若涉嫌犯罪的矿圈公司在屏蔽中国IP的同时,向境内宣传其业务,甚至提供接入端口,由于经营者存在明显的放任国内用户使用的态度,前述抗辩可能因此归于无效化。
在虚拟货币未被纳入监管体系分类规范的背景下,作为关联性极强的矿圈难以独善其身。当虚拟货币总是与违法犯罪关联时,矿圈法律风险的上升已成为必然。飒姐团队建议,从业者应当更为审慎地对照罪名构成要件来规范自身行为,减少风险。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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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大家好,我是佩佩,通常每到这种小长假圈内都会相对冷清一点,如今的局面应该是要更清净些,不过近期山寨方面也存在那么几个热点,一个是某安要开NFT平台了,可能也会带动相关概念标的.
1900/1/1 0:00:00去中心化存储概念一直是市场中热议的一个概念,从之前的FIL到最近火爆上线的Chia都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
1900/1/1 0:00:00原文标题:《、、价格操纵……虚拟货币怎么就成了“犯罪新宠”?》在“币圈”,从“欣喜若狂”到“哀鸿遍野”可以是分分钟的事.
1900/1/1 0:00:00如今加密货币逐渐进入主流金融市场,但是美国养老金计划401k里却仍不见其踪影。401k为全美职工提供养老金,帮助他们投资股市,债券,和基金.
1900/1/1 0:00:006月9日,历史性时刻来临。萨尔瓦多以“绝对多数”投票赞成正式通过法案,使比特币在该国成为法定货币,这意味着萨尔瓦多成为了史上第一个正式将比特币定为法定货币的国家.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