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下文简称九四公告),明确禁止代币发行融资行为,打击虚拟货币炒作。前述九四公告的定义,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北京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ICO”“STO”“稳定币”及其他变种名义进行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提示》,严禁以发币揽财为目的,交易炒作升值为利诱,利用 “积分币”等形式,炒作区块链概念,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SumSwap节点权益通证SCROWN已上线uniswap,当前报价为752USDT以上:据官方消息,SumSwap节点权益通证SCROWN已上线uniswap去中心化交易所并开启交易,当前报价752USDT以上。SCROWN是数学创新型协议SumSwap的节点权益通证,总共400枚,不可增发,可以销毁,成功竞选为SumSwap节点获赠一枚SCROWN。
每一枚完整的SCROWN代表一份节点权益,小于1的小数部分不算权益。权益包括:SumSwap平台手续费分红、各项优惠活动及后期各种福利等。SCROWN可转账,转账后节点权益也随之转向该地址(认购的SUM不转移)。在SumSwap开启交易后,SCROWN也会上线SumSwap交易。SCROWN合约地址:0x62edd284cd681539e81492a4dbbb2ee715a353d4[2021/4/17 20:31:31]
根据九四公告,构成ICO融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火币Labs创业导师陈军:让通证产生价值的方法有两种:12月29日,火币Labs创业营六期开营暨跨年活动在深圳举行。火币Labs创业导师陈军在关于“区块链创业中的通证应用方法论”的演讲中表示,通证是用区块链技术将某种数据信息确权时产生的标识,如果标识所代表的内含具备资产属性,可称这个通证为加密数字资产。他指出,通证产生价值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为通证制造某种虚拟价值,让一部分人相信它有价值;一种是让通证代表某种资产或者权利,让它拥有可计算的价值。
陈军在演讲中表示,经过区块链改造的商业模式,是在交易结构中加入一个通证系统,设计一个其他利益相关者共赢的去中心化商业模式,从而可以让数据真正成为个人资产,让低流动性资产流动起来,并让社区成为价值创造工厂。[2020/12/29 15:57:40]
(1)融资主体向投资者出售项目方发行的代币,或者通过其它方式使该等代币流通,具有流动性;
行情 | CoinBene满币平台合约通证CFT日内涨幅超130%:2月17日早间,CoinBene满币已与斯里兰卡期货交易所Oneasia签署独家合作协议,据了解,双方就CoinBene满币发行的合约通证CFT加入Oneasia生态的计划正在敲定细节。受利好因素影响,CFT日内涨幅超130%,其交易量在过去24小时内大幅增长了15%。
CoinBene满币现全球注册用户500万,日交易额30亿USDT,CFT是CoinBene满币合约平台唯一通证。[2020/2/17]
(2)融资主体公开向投资者吸收数字代币,包括比特币、以太币在内的主流数字代币,也包括非主流数字代币;
声音 | 华通证券内部人员透露:今年将正式进军数字货币市场:据中华网消息,此前持牌券商华通证券将面向港美股投资者推出数字货币业务的消息,在传统证券交易市场和数字货币交易市场引起了极大关注。华通证券的一位工作人员近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个人投资者在进行跨境投资时面临着开户流程繁琐、外汇兑换限制、时间成本高等诸多麻烦,我们希望通过此次收购区块链业务平台,建立一家支持数字货币入金,一键投资全球资产的平台,让每一位客户都能享受优质便捷的投资体验。”根据公司内部人员透露,团队从17年起就开始研究区块链,在区块链技术与传统金融工程有效结合的研发方面投入大量的资金和时间,今年将正式进军数字货币市场,开启券商3.0新时代。[2019/9/9]
(3)以融资为目的;
(4)前述行为未经批准。
显而易见,九四公告并未区分联盟链和公有链。那么问题来了,在联盟链上发行消费积分有可能构成ICO融资吗?
第一,实践中常见的发行方向消费者赠送消费积分,该等积分在包括发行方运营的平台等一定范围内可以流通。这种流通是否构成前述第一个构成要件中的流动性呢?
在美国证监会于2019年4月对一从事飞机包机服务的T公司通过公开发行代币行为进行的公开回复中,确认该公司的代币发行不属于SEC纳入监管的证券发行行为,理由之一是该公司发行的代币只能够在它自己钱包软件里面转入转出,而不能转移到该公司运营的平台之外的其他钱包中。
参考这一认定思路,若联盟链积分发行方发行的积分只在该发行方运营平台的钱包中,无法转移至其它钱包,无法提现,只在发行方的系统内流转,那么流通性则较弱,在实践中被监管机关认定为流通的可能性较小。
第二,若积分发行方向投资者吸收数字代币,显然构成前述第二个构成要件,不论其吸收的是名义上的其它种类的积分或比特币等各类数字货币。
第三,融资目的是主观要件,除了发行方在白皮书、推广活动中公开宣传外,在实践中如何证明呢?一般而言,ICO都是项目方通过吸收比特币、以太币等主流数字代币以换取法币,用以开发项目或服务,也就是说,融“资”时一般项目或服务尚不存在,或还在初期孵化状态,或规模相对较小,融资是为了使项目落地或扩大规模。
那么在发行联盟链积分的场景下,是否可以反推,如果发行方已提供商品销售或服务,发行的积分在积累到一定数量时,即可随时兑换成发行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能够证明其不具有融资目的呢?
在前述美国SEC认定T公司发行的代币性质的公开邮件中,SEC也采用了这一逻辑。SEC认为该等代币不属于证券型代币的另一个理由是,客户获得的代币是立刻可以兑换成相应服务。换句话说,是已有成型的产品或服务,而不是通过发行代币用以募资开发项目。
第四,关于未经批准这一要件,值得老友们注意的是,经过省级金融监管机关的批准,是否能够完全隔离刑事风险?
在不法层面,能否阻却刑事违法性?九四公告并未明确批准主体,发行联盟链积分应当由哪一级监管机构批准?省级监管机构是否有权限批准?根据四川、河北、北京、内蒙古、广西、上海、天津七个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该等地方监管机构有权许可设立地方交易场所等地方性金融组织。如果某省未以立法的形式,而是监管机构行政许可,甚至红头文件,许可或鼓励企业发行联盟链积分、没有进一步明确具体商业模式的红线,其批准是否能够完全阻却行政违法、犯罪?飒姐团队认为,需要根据个案进行具体分析其行为,而不能认为经过地方监管机构许可就高枕无忧。实践中,一些持牌机构被判处行政处罚甚至构成犯罪的案例,并不鲜见。
在责任层面,已获得地方金融监管机关的许可,且未超越经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是否构成因对权力机关的信赖而构成违法性认识错误,此问题值得监管部门和从业者老友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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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金融委第五十一次全体会议精神,打击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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