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数字人民币自2014年开始筹备,到2020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宣布,将在深圳、苏州、雄安新区、成都及未来的冬奥场景进行数字人民币的封闭试点测试。2021年6月30日,北京轨道交通开启全路网数字人民币支付渠道刷闸乘车体验测试。随着数字人民币的试点地区、场景、形式之扩展,其正在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商业交易产生颠覆性的影响。与之相对应,既有的法律体系应当做出何种调适、革新,是摆在立法者与适法者面前的急迫任务。
根据公开资料,数字人民币发行与流通的技术框架,可以归纳为“一币、二元、三中心”。申言之,“一币”即数字人民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签名发行,并代表具体金额的加密数字串。“二元”发行又可称为“双层投放”模式,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先向商业银行(也包括支付机构)发行数字人民币,再由商业银行向用户流通。“三中心”由认证中心、登记中心和大数据分析中心组成。认证中心根据使用人的身份信息,为数字人民币账户创建私钥;登记中心负责记录使用人的数字人民币交易信息;大数据分析中心可以访问所有数据,进行风险控制、反等有关脱敏数据的分析。
杭州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全面启动,将以亚运会场景建设为主线分五个阶段开展:金色财经报道,杭州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全面启动,杭州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专题会议指出,积极推进数字人民币在亚运会、数字杭州、民生服务等重点场景的应用。数字人民币试点整体分五个阶段开展,今年 4-8 月是重点攻坚阶段,要以亚运会场景建设为主线,实现亚运核心区域全覆盖目标。要积极探索创新,借鉴前两批试点地区宝贵经验,学习北京冬奥会试点成功模式,突出杭州特色,更好更快地推进我市试点工作,为国家数字人民币研发试点提供杭州实践。(杭州日报)[2022/4/23 14:44:01]
从本质上看,数字人民币可以界定为,由国家主权为担保,以加密算法、“账户松耦合”形式为基础,以数字形态存在的法定货币。其完全不同于现有的电子化支付工具。一方面,数字人民币与以比特币为代表的私人数字货币,存在着根本差异。依据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第一款,“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可见,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数字人民币具备法偿性,私人数字货币仅是一种虚拟商品,未获得货币的法偿地位。
北京银保监局推进数字人民币于冬奥七大场景全覆盖:金色财经报道,北京银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李明肖在银保监会举行的第279场银行业保险业例行新闻发布会表示,北京银保监局指导机构创新优化支付环境建设,推进数字人民币与冬奥特色场景深度融合,实现医疗卫生、交通出行等七大场景全覆盖。通过智能化自助机具、滑雪手套、冬奥特色徽章、智能手表等设备,丰富数字人民币使用渠道。
目前,中国银行已在北京、张家口地区打造4万多个受理场景,全面覆盖了食、住、行、游、购、娱等多元需求。冬奥期间,境内外客户可以在冬奥区域内的中国银行网点、冬奥签约酒店办理硬钱包服务,在受理数字人民币的商家体验便捷支付。同时,在冬奥安保红线内所有的消费场景都有数字人民币服务。(中华工商网)[2022/1/24 9:08:21]
另一方面,数字人民币也不是电子货币。基于货币的法偿性,债务人使用数字人民币支付,属于按照债务本旨的履行行为,可以直接消灭债务关系。但是,根据《欧盟电子货币指令》第2条第2项的定义,“电子货币是指以电子方式(包括磁性)存储的,作为对发行人债权的货币价值,此债权是在收到用于支付交易的资金时确立的,并为电子货币发行人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所接受”。德国电子支付法领域的权威学者奥洛尔(Omlor)教授认为,其仅具有现金替代功能。所以,债务人使用电子货币支付,还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无法产生与使用法定货币支付相等的法律效果。
数字人民币消费场景构建全面开花:11月12日消息,“试点场景超过350万个、累计开立个人钱包1.23亿个、交易金额约560亿元。”这是截至今年10月上旬,数字人民币试点的成绩单。日前,中国证券报记者在上海多个消费场景调研发现,数字人民币早已伴随各种消费场景飞入寻常百姓家,市场各类参与主体积极在“吃、住、行、游、购、娱、健”等方面搭建数字人民币使用场景,满足用户消费需求。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数字人民币试点的不断推进,未来试点范围有望继续扩容,场景类型进一步丰富,同时数字人民币生态将更加完善,专业化分工与活跃度会得到大幅提升。(中国证券报)[2021/11/12 6:47:56]
我国通过发行数字人民币,希望助推数字经济、加速人民币的国际化。其中必然涉及货币发行权、系统管理权、规章制定权等一系列权力的调整。与之相应,监管法律的更新也势在必行。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发行权可以自然延伸至数字人民币。部分观点提出,有必要专门立法,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数字人民币。其实,只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都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独占货币发行权。现实的处理思路是,将实物货币与数字货币等同视之,完成货币发行权的自然延伸。《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即采取了自然延伸的思路。这体现为,该《征求意见稿》的第19条第2款明确规定,“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同时,配合第5条第1款第12项确认,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的职责。数字人民币暂时仅具有有限法偿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条均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收人民币。此规定明确了人民币在国内的支付地位和法偿性。此规定完全适用于实物货币,却可能在一段时期内,无法完全适用到数字人民币。因为,数字人民币的流通必须基于终端设备,而许多当事人可能没有该种设备,无法接收数字人民币的支付。所以,应认可数字人民币的有限法偿性。而且,确立数字人民币的有限法偿性,也顾及老年人、残疾人等互联网使用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避免该群体被排除在社会正常交易之外。这要求政府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必须接收实物货币的支付,并置备一定实物货币,以便找零。
证券时报:数字人民币不会取代第三方支付:5月27日,证券时报刊文“数字人民币不会取代第三方支付”。文章表示,推出数字货币,代表的只是基础货币形式的变化,即从有形法定现币进入无形数字货币,从有现金社会进入无现金社会,但原有货币管理系统不会发生太大变动,同时货币的支付渠道和场景也不会出现变异,由此决定了第三方支付与商业银行之间还是合作关系,DCEP作为支付手段依旧是多元化且相互兼容,其流通载体也同样不会全面脱离第三方支付渠道。作出这样的设计,既可以减少货币数字化升级中的切换成本,同时也维系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法定地位,而更重要的是,第三方支付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一支劲旅,超过230家的支付机构不仅是各种消费场景创造的核心动力,还是中小微企业与居民投资理财的重要服务商,如果让DCEP作为支付工具实现对第三方支付的完全替代,等于就是传统支付体制的回归,这是监管者无论如何不愿看到的结果。[2021/5/27 22:48:09]
监管机关对数字人民币使用人,应负有隐私、个人数据的保护义务。在实物货币的背景下,监管机关几乎不直接掌握货币使用人的身份信息,也就一般不存在个人隐私与数据保护的问题。但是,根据数字人民币发行与流通的技术框架,一方面,登记中心记载数字人民币的流转信息,另一方面,认证中心负责认证使用人的身份信息。两者都涉及隐私、个人数据的保管问题。观察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与《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可以发现,立法者还没有意识到前述问题的严重性。所以,有必要增加监管机关保护隐私、个人数据的专门法律规定,督促监管机关不断提升安全手段,维护公众利益。立法应该具体划定读取数字人民币交易信息与使用人信息的主体。按照现有技术框架,登记中心与认证中心间设置了“防火墙”,避免双方信息被随意关联。不过,不排除日后出于维护国家安全、反恐、反等合法理由,同时读取交易信息与使用人身份信息。为了在数字人民币流通、金融监管、使用人隐私三者间实现平衡,立法应具体规定,读取主体、读取条件以及读取程序。例如,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司法机关须持有合法文书,方可读取相关信息。
北京将围绕2022年冬奥会稳步推进数字人民币更多试点应用: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一步,北京将围绕2022年冬奥会稳步推进数字人民币更多试点应用,持续深化落实“两区”政策,不断完善法定数字货币试验区和金融科技应用场景试验区建设,提升北京智慧城市服务水平,打造国际消费中心城市,为北京冬奥会支付环境建设做好服务保障。[2021/2/6 19:05:00]
作为法定货币,数字人民币具有计量单位、交易媒介、价值储藏三大功能。同时,其作为一种新的变量,加入到当事人平等交易之中,无疑会引发民商事法律的“联动效应”。
第一,数字人民币属于使用人的个人财产。判定数字人民币的财产属性,必须细致分析数字钱包。商业银行为了适应数字人民币的流通,在传统银行账户体系的基础上,为使用人开设专门用于存放数字人民币的数字钱包。数字钱包与数字人民币的关系,类似于封缄物与内容物。主流学说通常采用区分原则,判定封缄物的整体由受托人占有,内容物为委托人占有。根据主流学说的观点进行审视,实际上,使用人将数字人民币放置于由商业银行提供的“保险柜”——数字钱包,并交由商业银行进行保管。使用人依然直接占有数字人民币,以及拥有所有权。
第二,数字人民币不构成商业银行的破产财产。一般来看,储户将实物货币交给商业银行,仅换取了对商业银行的债权。倘若商业银行已经处于破产状态,储户对之前交付的货币并不具有优先权,只能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不过,数字人民币的情况恰恰相反。使用人只是将数字人民币交给商业银行保管,并持续享有所有权。此财产不属于商业银行,也就不应纳入其破产财产的范围。所以,使用人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的破产取回权,直接从破产的商业银行处,取得数字人民币,不需要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此项规则的确立,极大地提高了数字人民币的竞争优势,使之成为合理规避风险的有效手段。
第三,《电子商务法》第57条的非授权支付责任规则,可以适用至数字人民币。随着技术的发展,数字钱包的形式日益丰富。比如,在北京冬奥试点应用中,就有数字人民币可穿戴设备钱包,通过滑雪手套“碰一碰”即可支付。此外,超薄卡钱包、可视卡钱包和徽章、手表、手环等可穿戴设备钱包等,都有望成为未来选项。然而,支付的便捷,同样伴随着非授权支付的风险。倘若他人未经使用人的授权,利用数字钱包内的数字人民币进行支付,或者转账,其中的风险应当由谁承担呢?《电子商务法》第57条第2款规定,“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是因用户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该条文确立了,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先行承担非授权支付风险的基本规则。从制度设计目的来看,数字人民币使用的便捷性、流畅度,应达到电子银行、第三方支付相同程度的网络边界。相对应,风险分配规则,也应当与之对等,避免造成数字人民币的竞争劣势。所以,数字人民币非授权支付的风险,应当由提供数字钱包的商业银行先行承担。商业银行在承担责任后,再向非授权支付实施者追偿。
总结而言,为了应对数字人民币流通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应从监管法与交易法两个维度切入,分别对两个层次的法律进行革新。针对处于核心层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应当明确规定数字人民币的法律定位,增加监管机关保护隐私、个人数据与非授权支付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定。针对非核心的法律,如《反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破产法》等,也有必要结合数字人民币的特点,作出调适。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李建星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交易制度和民事权利保护研究”(20&ZD192)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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