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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肖飒:NFT买家 有100%所有权吗?_虚拟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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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就飒姐团队的观察,目前国内主流的数字艺术品/藏品/作品NFT发行平台中,买家对NFT享有的权益主要有三类:

一是可以在该平台看到区块链查证信息,包括底层作品信息(如作品名称、作品简介、作者)、持有人(即NFT买家)、流转信息(如发行时间、交易时间及相应的交易哈希值);

二是象征性展示,比如用户可在该平台获得同时标注数字艺术品名称、缩略图、哈希值、创作者、认证时间的页面,截图可以向社交媒体上分享;

三是在购买NFT后须持有一定期限后,方可赠送给该平台的注册实名用户。

毫无疑问,NFT的购买者拥有令牌本身,该令牌是其所对应的底层作品的数字版本的权利的记录(具体权利需看发行方与用户的约定),因此当NFT被转移给其他人时,该作品的底层数字版本也随之转移。但是,显而易见,用户对NFT本身(此次不讨论其对应的底层数字艺术品)的权益是较为受限的,例如,用户无法将买到的NFT提到自己的虚拟币钱包(多数平台无需用户注册钱包),无法随时通过购买该等NFT的平台有偿转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NFT购买者对于NFT令牌本身是否享有所有权呢?

肖飒:央行数字货币将深刻改变储户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发文《央行数字货币将重构传统金融业?》,文中提到,我国金融体系中以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体系,各大银行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央行数字货币的出现与普及使用,将深刻改变储户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重构金融实务。未来银行业与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民间借贷的证据问题,罪等罪名甚至会被束之高阁。(新浪财经)[2020/4/20]

权益受限的NFT,法律属性是什么?

声音 | 肖飒:所谓的小型虚拟币交易所风险可能会更高:据中国经营报消息,中国银行法学会研究理事肖飒强调:“不是只有ICO才会违法,虚拟币交易所即使不涉及ICO也会有风险,同时只是其中的一种风险而已。其他例如。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罪名的风险,所谓的小型虚拟币交易所也会存在,而且某种意义上可能会更高,因为小型其要盈利,冒的风险也更大。”肖飒曾撰文指出,比特币为首的虚拟货币,无疑考验着世界主要国家的金融管理能力。虚拟货币及与之相关的配套平台和发行方式,有刑法规制的必要性。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原罪,可能包括: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如有内外勾结内幕交易行为多涉嫌此罪)、罪、盗窃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2019/11/23]

NFT作为区块链上的密码学表达,它验证其对应的文件未经篡改,并在区块链上记录其流转过程。我们认为其属于一种网络虚拟财产。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一切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内的虚拟财产,包括虚拟货币、网络游戏中的装备、电子邮箱、网络账户、已注册域名等。目前民法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物权客体说、债权客体说以及知识产权客体说。

声音 | 肖飒:《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发布体现出监管赋予行业发展空间:据经济日报消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正式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区块链监管从此有法可依。《规定》要求“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履行备案义务。对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表示:“从具体条文来看,监管吸收了P2P、股权众筹等经验,对区块链的发展有很大好处。安全评估让区块链应用能够‘去伪存真’,与核准制相比,备案制更有弹性,这体现出监管赋予了行业发展空间。”[2019/1/16]

1.物权客体说。此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物,可以建立物权。我们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一般而言,特别是利用区块链技术形成的虚拟财产具有物权的属性,可由个人支配所有,可纳入无形物的范畴。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ICO代币权益无法获得保护:近日,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提示风险称,从中国法律项下对于ICO这种非法融资方式而来的代币,是否是属于“财产性利益”有待探讨。她表示,根据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我国对于ICO认定为非法公开融资行为,对于ICO而来的代币,作为一种类金融产品,不一定会参照比特币虚拟商品的定性,而是认为代币只是一堆价值不高的数据,无需给予较高程度的法律保护。因此很多加密货币被盗不能受到抢劫罪的法律保护。[2018/6/20]

2.债权客体说。该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行使需要依赖于技术提供者的某些支持,与具有支配性的物权不可等同。我们对此持否定意见。一般而言,区块链技术的主要特点便在于个人实现了对加密资产的完全所有,链上资产的流转无须任何第三方的支持。

3.知识产权客体说。该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技术缔造者的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但是,在《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同时,第一百二十七条同时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内容。从体系解释的角度考虑,作为客观存在而非作品的网络虚拟财产,移出知识产权的范畴更为恰当。

综上,我们认为,在国外主流NFT交易平台中NFT可以提到钱包、进行二次交易的语境下,因NFT持有人对NFT本身享有充分的处分权及收益权,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NFT购买者对其持有的NFT享有所有权。

而在前述国内主流NFT发行平台的语境下,我们认为,持有人对NFT本身不享有所有权,而是享有某些权益,既是证明其对NFT对应的数字艺术品副本所有权,也是NFT持有人对合同相对方随时行使欣赏、观瞻、聆听、下载等权利的一种凭证。

第一,处分权限受到严重限制的NFT不属于物,难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首先,从体系解释来看,网络虚拟财产不属于“物”。《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和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次,《民法典》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而现行法律没有将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物。最后,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处分、收益,而处分和收益均是核心权利。国内NFT平台有的只开放NFT的购买功能,而无法转让和产生收益,用户没有私钥、无法提到自己的加密资产钱包,我们认为,持有者并不享有所有权。

第二,NFT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持有人对NFT享有权益符合现行法的规定。尽管前述用户不享有NFT的所有权,但仍然可以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享有权益。这与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类似,《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均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但二者均没有明确自然人享有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权利类型,后者明确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而没有使用“所有权”的表述。

写在最后

鉴于买家对NFT本身享有的权益属性并非所有权,飒姐团队提醒NFT发行方及经营平台在用户协议及产品描述中准确界定NFT购买者享有的权益类型及范围,注意防范欺诈及虚假广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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