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是指区块链项目首次代币发行,发行的标的是比特币、以太币等数字代币。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将ICO定性为“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ICO项目可简要概括为:发行方向投资者发行项目代币,众筹资金,推动项目升值,从而带动项目代币升值后,达到赚取代币增值后差价的目的。其流程如下图所示:
日本政府计划改革加密税制,以防止初创企业流向海外:8月25日消息,据外媒报道,日本金融厅和经济产业省计划在2023财年税收改革中讨论一项新政策,即为了培育初创企业,决定修改企业发行和持有的加密资产的征税方法。其目的是减轻新成立公司的负担,防止有前途的初创公司流向海外。
在当前的税收制度下,未实现的收益需要征税,因为公司的持股是根据期末(营业年度末)的市值进行征税的。刚起步的初创企业财务负担沉重,甚至有部分企业移居到了新加坡等监管较宽松的国家。在金融厅等研讨的新机制中,公司发行、持有的加密货币将不纳入期末课税对象,改为在出售等产生利润时征税。(读卖新闻)[2022/8/25 12:47:08]
ICO自2017年在国内被叫停之后,“海外代投”成为主要募资形式。代投方一边从海外ICO项目中获取份额,一边寻找有意向参与ICO项目的投资者,并同时向项目方和投资者收取中介费。对于国内投资人而言,海外代投ICO项目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ICO项目的白皮书,几乎是投资人了解该项目的唯一信息来源。加之海外代投,还涉及到语言不通等问题,难以核实项目真实性,就会使代投方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发行“空气币”割韭菜。
韩国政府将投资179亿韩元扶持元宇宙企业的内容开发及海外扩张:4月8日消息,据韩国政策简报会官网,韩国政府积极推动元宇宙公司发展,决定投资179亿韩元(约1460万美元)用于扶持元宇宙企业内容开发和海外扩张。作为数字新政的一部分,韩国科技信息通信部和通信产业振兴机构宣布,他们将向国内元宇宙初创公司和中小企业(SME)提供定制化支持,例如开发有前景的内容,以将它们发展成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专业化元宇宙公司。
据悉,该“元宇宙专业企业发展项目”由60亿韩元的“融合内容开发支持项目”和119亿韩元的“全球能力强化支持项目”组成。
此前2月份消息,韩国科学信息通信技术部宣布投资1.85亿美元建立元宇宙生态系统。[2022/4/8 14:12:34]
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冬奥场景应用将是数字人民币海外推广“突破口”: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郝毅分析认为,数字人民币构建未来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可以打破交易壁垒,节约交易成本。一方面,数字人民币属于法定货币,具有无限法偿能力,可以有效打破现有的交易壁垒(例如,微信、支付宝交易场景互不支持);另一方面,数字人民币有助于统一支付标准(例如,统一收付款的二维码标准;统一公交、地铁二维码标准等),构建统一标准的金融基础设施,减少因为标准不统一、交易壁垒造成的资源浪费,节约交易成本。其次,境内推广需借助线下网点,数字人民币将能更好地发挥普惠金融作用。数字人民币运营机构庞大的客户群和数量巨大的线下网点有助于央行数字货币的推广使用。还有,冬奥场景的应用将是数字人民币海外推广的“突破口”。数字货币冬奥场景应用将解决现有以银行卡、外币现金等为代表的境外个人来华消费方式在安全性、交易便利程度方面存在的痛点。(国际商报)[2020/8/25]
动态 | 泰国SEC官员:海外发行STO属于逃避监管:据曼谷邮报消息,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已澄清现有法律如何适用于STO,根据《数字资产法》(Digital Asset Act),计划在海外进行STO的泰国公司属于逃避监管的不法行为。泰国SEC副秘书长ipsuda Thavaramara透露:监管机构将不得不考虑如何处理STO以解决股权,投票权和股息等问题。如果STO具有和其他融资证券相似的条件,他们可能会经历类似IPO流程,那么将属于SEC的监管范围,如果没有将按照ICO进行监管。当然这还取决于STO的条件和白皮书中的细节。此前,泰国在5月颁布了加密货币监管法规,法规中规定了ICO行为,却没有对STO做出规定。[2018/12/1]
2,ICO的定义借用了IPO,一家公司的IPO会耗费大量的时间、金钱以及监管机构的审核风险,但ICO自2017年被叫停之后,至今处于监管空白领域。目前ICO代投逐层分销,层层加价的模式,使项目代币尚未发行时,一级代投就因该分销模式获得巨大回报,面对账目上的巨额资金,多少人能顶住诱惑?另外,投资人与代投一般是通过线上联系相识,即使项目上线后代币价格上涨,若代投人直接卷款跑路,投资人可能面临维权无望的结局。风险提示:委托投资海外ICO项目,若投资人因未实现其投资目的起诉至法院的,法院一般会援引《94公告》的规定,认为:因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存在缺乏国家监管和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可能,认定委托协议无效,对委托人要求退还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行为不予支持。对代投方而言,海外代投ICO项目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涉嫌组织、领导活动罪该罪名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行为包括“拉人头”、“缴纳入门费”两项行为。如我国已曝光的大量如“维卡币”等币,根据湘02刑终277号刑事判决,“以购买并持有虚拟货币可升值为名,诱惑参加者以购买激活码的方式激活账号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该行为模式即前文中提到的“逐层分销,层层加价使项目代币尚未发行时,一级代投就因该分销模式获得利润”。2、涉嫌罪该罪名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组织、领导活动罪强调的是取他人财物,但被害人可能存在投机心理,对于可能存在的财产损失有预见,未必因行为人的行为陷入主观错误认识。若代投ICO项目本身是虚假的,如项目白皮书内容造假,虚构项目成员,无原创技术性代码,应用无可行性等,或代币破发后,项目失效,投资人失联跑路等,则代投方涉嫌罪。风险提示:代投人不能因为自己或代投项目在海外,就抱有侥幸之心。根据我国《刑法》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的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都适用本法。因此,即使代投项目发生在海外,但是面向中国公民实施了不法行为的,仍可适用中国刑法对行为人予以制裁。京03民终14106号、鄂0106民初2042号
原文作者:wesely独角兽企业一般是指那些估值达到了10亿美元以上的初创公司,据区块链投资平台BlockchainCoinvestors发布的最新报告显示,截至12月初.
1900/1/1 0:00:00在上篇名为《早期Web3创业公司融资入门教程》的文章里,我们分享了不同类型的融资渠道,比如投资DAO或奖金计划。作为续篇,本文将与大家分享更多融资相关的资源包.
1900/1/1 0:00:00Wen$crvUSD?这是Curve社区近期被问到最多的问题。2022年7月,Curve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MichaelEgorov表示,尽管受到监管审查,但Curve正在寻求推出自己的超额抵押.
1900/1/1 0:00:00近日,CircleCEO在推特上宣布,Circle的跨链传输协议(CCTP)即将推出。尽管他并未明确公开上线时间,但按照CCTP路线路,距离用户可以体验该协议似乎并不遥远.
1900/1/1 0:00:00Curve的代币模型非常具有代表性,各种聚合器、稳定币项目方竞争性的将CRV代币锁定为veCRV,以确保与自身利益相关的矿池获得更高的CRV挖矿奖励,造成“CurveWar”.
1900/1/1 0:00:00在DeFi领域的新鲜事有哪些?每个月我都会跟踪资金流向来寻找答案。在熊市中获得资金的早期项目有很大机会在牛市中茁壮成长。以下是筹资的现状和刚刚筹资的5大项目:首先,筹款的下降趋势终于得到了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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