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些境外合法持牌企业在境内开展虚拟币售卖业务(下称“售卖业务”):客户首先在该机构用人民币购买虚拟货币,再委托该企业在境外使用虚拟货币购置资产或境外法币。这种行为是否有刑事法律风险?飒姐团队今日文章便针对此问题进行回答。
一、前提确认
在对本文主要问题进行分析之前,或许仍然会有人质疑:根据新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都是非法金融活动,当然具有刑事法律风险,这有什么论证的必要吗?
对此我们认为,虽然《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即“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但是并不能直接以此认定其构成刑事犯罪。这是因为《通知》的效力仅是部委规章,尚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层次,因此即便部分行为违反《通知》规定也不能认定为刑法上的违反国家规定,不能赋予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刑事违法性。从《通知》中该款的最后一句“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能看出,只有这些非法金融活动本身构成犯罪,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判定一个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是否构成犯罪,仍然应当从具体的刑法条文出发进行认定。
俄罗斯和土耳其将合作打击与犯罪有关的加密交易:11月11日消息,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Igor Krasnov和土耳其司法部长Bekir Bozdag在土耳其首都会晤,并签署了两国之间为期两年的合作计划。双方计划协调努力的领域之一是打击网络犯罪,包括涉及刑事使用加密货币和其他虚拟资产的案件。[2022/11/11 12:51:09]
二、刑事风险之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常常被称为“口袋罪”,因为它存在一个看似好用的兜底条款,即“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只要前文所述的售卖业务能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那么就能够被评价为非法经营罪。
河北抓捕洗黑钱犯罪团伙,涉案资金30亿元:据保定网络发言人表示,近日河北保定顺平抓捕一个利用「跑分平台」为灰黑产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捣毁窝点8个,涉案资金达30亿元,冻结涉案金额6800余万元。
2月20日,据群众举报,民警在保定顺平县一小区内,将利用支付宝收款码进行活动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案情上报后,市、县组织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对大量涉案线索开展调查取证、信息比对,逐步锁定以张某为首利用「跑分平台」为灰黑产的犯罪团伙。(部刑侦局官微)[2020/6/8]
但事实上,本罪构成要件中要求“违反国家规定”,只有在售卖业务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形下,才有判断其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中列举的四种行为的必要,否则可直接排除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刑事风险。如前所述,违反《通知》并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因而售卖业务并不因为可能违反《通知》而具备非法性,从而存在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刑事风险。
新华网:网络犯罪的变现方式已从传统货币升级为数字货币:新华网今日发文称,网络环境日趋复杂,利用漏洞发起的网络攻击,尤其是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攻击,将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随着高危漏洞的民用化和犯罪集团化特点越来越凸显,整个漏洞交易变现的链条正在从上中下游协作向一步到位变现靠拢,同时变现的方式也从传统货币升级为比特币等数字货币。[2018/3/31]
从售卖业务本身而言,尽管其业务借助虚拟货币而实现,但虚拟货币在此过程中更像是一种工具,该业务实质上可以被解释为将国内的法币人民币通过转换为虚拟货币的方式在国外购买国外的法币或直接购买国外资产。显然此行为可能涉及外汇管制问题。而根据2019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变相买卖外汇的行为是可以被评价为非法经营行为的。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变相买卖外汇的行为本身属于违反该条例的行为,而此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违反该条例满足违反国家规定的要求。故只要售卖业务能够被评价为一种变相买卖外汇的行为,同时符合其他构成要件(如情节严重),那么就能够构成非法经营罪。
欧洲刑警组织:XMR、ZEC、DASH更多被用于网络犯罪:欧洲刑警组织的网络犯罪分析人士Jarek Jacubchek最近告诉Business Insider,网络犯罪分子的选择从比特币转移到了其它数字货币上,而其中XMR、ZEC、DASH等居多。但去年欧盟委员会的报告指出,尽管一些犯罪分子可能确实希望用数字货币来掩盖他们的踪迹,但“数字货币的使用需要技术专业知识,这使得它不那么有吸引力。”根据数字货币分析公司Elliptic的报告,用于犯罪的比特币交易占所有交易的比例不到1%。[2018/2/27]
尽管实务中存在的变相买卖外汇的行为多为以外汇偿还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偿还外汇、以外汇和人民币互换的形式,如当事人甲因欠1000美元而受指示使用同等价值的人民币进行还款,该行为便可能被评价为变相买卖外汇的行为,但是,所谓“变相”指的是“内容不变,形式和原来不同的”,如果对售卖业务进行实质认定,则存在将该业务认定为实现人民币与外汇进行兑换的行为的可能。因此,虽然现阶段对于此种行为基本没有处罚,但是仍然存在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刑事风险。
三、刑事风险之罪
正如之前公众号所言,由于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性、去中心化、追踪难、全球流通性等特点,不法分子可能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而售卖业务恰好能够将钱款通过合理的方式转换成虚拟货币,并将该虚拟货币用于在国外购置资产或购买国外法币,因此实际上能够被不法分子利用,从而达到其目的。近日频繁出现的通过虚拟货币进行的案件更印证了在过程中虚拟货币能够起到的作用,因此,在售卖业务存续的过程中,可能会有不法分子通过参与售卖业务从而达到其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企业的售卖业务实际上就起到了条文中规定的“跨境转移资产”的效果,因此从客观行为上满足罪的构成要件。而虚拟货币的特点也使得该钱款更难被识别来源与性质,也切合罪的实质。因此,只需要企业主观上存在明知该钱款属于特定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该企业的售卖行为就构成罪,企业便会面临相应刑事风险。而实践中,往往只需要企业能够认识到客户的资金来源存在异常,就能够推定该明知的存在,故而若企业不做好足够的审查,售卖业务就有较大的构成罪的刑事风险。
四、写在最后
尽管本文针对售卖业务仅提示了两条刑事风险,但并不意味着该行为便不存在其他刑事风险,实际上,无论是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抑或是第三百一十二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也仍然该业务可能涉及的刑事风险。对于以上各类风险,企业应当在提供业务活动时对客户进行合格完善的资质审查,大致了解其资金情况,并时刻关注国家政策,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如此才能合规合法地开展经营活动。
最近我们和不少读者交流时,发现他们依然对元宇宙的面貌充满了疑惑,甚至觉得某些关于元宇宙的描述仅仅是科幻作品一般的存在,但这也不能说是读者们理解有误,毕竟目前还没有一个关于元宇宙比较准确的描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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