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他人虚拟货币“数字钱包”密码,是否构成盗窃罪?
由于BTC等虚拟货币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在实践中盗窃虚拟货币的行为也时有发生。那么,窃取他人虚拟货币“钱包”密码是否构成盗窃罪?这个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较大的争议。一方面,行为人盗窃他人虚拟货币“钱包”的目的在于窃取他人具有一定财产属性的虚拟货币,一定程度上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虚拟货币“钱包”密码本身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且其本身不具有价值,从这方面考量也符合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
那么,对此实务界是如何看待此类犯罪的?今日飒姐团队就为大家分享一个真实案例,以此分析盗窃他人虚拟货币“钱包”密码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处理的,希望能给各位读者提供一些新思考新思路。
美SEC起诉币安和Coinbase后本周比特币市场已实现亏损超过利润:金色财经报道,据Glassnode披露数据显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起诉币安和Coinbase之后,本周过去四天里比特币持有者的已实现亏损额达到7.98亿美元,超过了已实现利润。期间,6月5日当日的已实现亏损额较高,说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起诉币安比起诉Coinbase更能引发抛售。(cryptoslate)[2023/6/10 21:28:26]
田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案件编号:(2020)冀1102刑初500号)
2019年8月份,被害人刘某因准备做“比特币”投资,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投资过“泰达币”的被告人田某。当月,田某帮助刘某投资257万余元购买了35枚“比特币”,并在刘某的手机上下载了“比特派钱包”和“imtohen钱包”,用于存放“比特币”。在此操作过程中,田某获得了打开上述“钱包”的12个英文助记词及登录密码。
数字身份生态Aspecta完成350万美元种子轮融资:金色财经报道,由AI驱动,专注于开发者的数字身份生态Aspecta宣布完成350万美元种子轮融资,同时公布其旗舰产品 Aspecta ID 的全球公开测试计划。
Aspecta种子轮融资由A、B两个阶段构成。A阶段于2022年4月完成,由真格基金、奇绩创坛(原YC China)、UpHonest Capital、耶鲁校友基金等机构参与,B阶段于2022年11月完成,由HashKey Capital、Foresight Ventures、SNZ Holding、Infinity Ventures Crypto等机构参与,共募资350万美元。
此外,Aspecta获得了来自Galxe,Mask Network,DoraHacks,CyberConnect,P12等项目方与生态的战略投资与捐赠支持。[2023/3/22 13:19:01]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田某利用掌握的助记词及登录密码,委托一名刘姓网友进入计算机系统进行操作,将刘某“钱包”内35枚“比特币”转至自己的“比特派钱包”,并将其中的9枚卖掉,赃款用于个人居家消费。
彭博社:BlockFi将出售总额1.6亿美元的比特币采矿贷款:金色财经报道,在破产过程中,加密贷款机构BlockFi正寻求出售1.6亿美元的比特币矿机支持的贷款。招标从去年开始,由于机器价格的下降,一些贷款可能抵押不足。由于比特币价格的下跌和电力成本的飙升挤压了采矿业的利润,采矿机的价格在去年一年中下降了80%以上。[2023/1/24 11:27:45]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法国家规定,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加密风投CoinFund寻求为其种子基金募资2.5亿美元:金色财经报道,根据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新文件,专注于加密货币的投资公司CoinFund正在寻求为其新的种子基金CoinFund Seed IV筹集2.5亿美元,销售尚未开启,这意味着基金尚未向投资者开放。
CoinFund成立于2015年,最初专注于比特币和去中心化金融 (DeFi) 项目的种子阶段投资,其投资组合包括NBA Top Shot创建团队Dapper Labs、区块链基础设施提供商Blockdaemon和数据索引协议The Graph。此前8月份,该公司推出了3亿美元的CoinFund Ventures I基金。[2022/11/2 12:07:00]
田某的行为是否可以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盗窃罪指的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初看,田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田某以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为目的,窃取了他人的虚拟货币“钱包”密码,且根据案发时2019年10月比特币的市值,其早已超出“数额较大”的标准。比特币本身具有财产属性,而“钱包”密码是占有、使用、处分比特币的关键,一定程度上可以将比特币钱包密码与虚拟货币本身紧密相连,如果能因此认为钱包“密码”与虚拟货币本身da。因此,从该角度出发,田某的行为是可以构成盗窃罪的。
但我们同时也注意到,田某所盗窃的是他人虚拟货币“钱包”的登陆密码而非直接盗窃钱包中的比特币,密码本身不具有价值且其本身应当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因此田某此时也有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所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评价更妥当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犯罪构成规定在《刑法》第258条与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中,具体规定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58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的行为。
我们认为,由于数字货币具有交换价值,但是对于其属性是财产、数据还是其他存在争议,因此盗窃数字货币的行为会涉及盗窃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实务判例认定,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货币为特殊的虚拟商品,属于刑法上的财物,同时也是数据,所以盗窃相应的虚拟货币会同时触犯盗窃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按照想象竞合的规则,择一重罪判处刑罚;也有实务判例基于罪刑相适应原则,避免处罚过重,或者为了避免虚拟货币被认定为财物后,查封、扣押、退赃等问题难以解决的考虑,仅将窃取虚拟货币的行为,认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写在最后
在刑事司法实务中,定罪决定了量刑。刑法如何评价个体行为决定了其是否应当被处罚,处罚是轻是重。因此,我们不得不将个体行为性质的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可罚性、主观恶性以及最终实际造成的损害综合考量。由于虚拟货币种类繁多且市场价格波动极大,在认定犯罪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慎之又慎,以符合刑法对人权保障的基本精神。
"数字藏品的热度伴随着争议前行。"双十一在即,大厂们的「数字藏品」同样出尽风头。2021 年上半年以来,NFT 的热火从海外社区一路延展至各个领域,在数字艺术品领域的应用尤为突出.
1900/1/1 0:00:00近阶段,全球多个国家都在争相开展数字货币的研究,中国、法国、日本以及巴哈马等一些国家纷纷加入其中,唯独美国却仍未对其CBDC做出表态.
1900/1/1 0:00:00记者获悉,目前,ISO、ITU、IEEE和W3C等国际标准化机构已成立区块链相关的标委会和工作组,20多项区块链国际标准和技术报告已发布.
1900/1/1 0:00:00一只亚马逊河蝴蝶偶尔扇动几下翅膀,便有可能引发太平洋彼岸的一场大风暴;而科技巨头Facebook的更名Meta全面转向元宇宙,更是掀起了科技领域和资本市场的双重震撼.
1900/1/1 0:00:00Adobe的Content Credentials可以将NFT创作者的钱包地址和社交媒体信息添加到市场上所流通的代币的元数据中.
1900/1/1 0:00:00DAO 的出现是必然,因为协作成本的降低让协同边际效应愈发显著。DAO 的本质是让所有参与者能够风险共担、利益同享,也就是「Skin in the game」.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