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接到不少伙伴咨询类似的问题:当前环境下,在我国买卖矿机以及向境内用户出售矿机的行为是否合法?有哪些法律风险?今天飒姐法律团队就详细的跟大家聊一聊。
关于“挖矿”,国家全面禁止
在回答买卖矿机是否合法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应当明确一个前提:挖矿在我国是否合法?
在我国目前碳中和的大背景下,9.24通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将虚拟货币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9.24同日由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也明确规定全面禁止虚拟币挖矿。该通知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要求:“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虚拟币规模有限 极易被少数机构或个人影响和控制:5月24日消息,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表示,目前来看,进入交易市场的比特币等虚拟币规模有限,极易被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影响和控制。与此同时,不少投资者往往抱着‘一夜暴富’的心态,交易杠杆通常会放大到5倍甚至更高,在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投资者交易风险巨大。董希淼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应加大对虚拟币非法交易活动的打击力度,维护好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为我国数字人民币正式推出创造更好的环境。同时,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投资者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普通投资者对虚拟币的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投资者也应充分认识比特币等虚拟币的本质和风险,经受住诱惑,保护好“钱包”,不参与任何形式的交易、炒作活动。(证券日报)[2021/5/24 22:36:13]
从两份通知中可以看出,规制的逻辑起点是与碳中和相关。虚拟货币挖矿将重回淘汰类产业,没有转圜的余地。而对于以数据中心名义挂羊头卖狗肉的情况,监管部门也已经了然于胸,直指问题核心,明文规定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同时,该通知也提醒地方上不要给“挖矿”企业财税支持和金融服务,从资金来源上打击“挖矿”企业,可见新规之坚决。
动态 | 支付宝疑似回应币安:禁止将支付宝用于虚拟币交易:10月10日消息,据支付宝安全中心消息,其重申了对虚拟货币场外交易的态度,禁止将支付宝用于虚拟币交易。支付宝表示,若发现交易涉及比特币或其他虚拟货币交易,支付宝会立即停止相关支付服务。对于商户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会坚决予以清退;对个人账户涉嫌虚拟货币交易的,根据情节采取限制账户收款功能,甚至永久限制收款等处理措施。
昨日报道,币安宣布开通OTC交易功能,币安CEO赵长鹏对此表示,用户很快将能够使用微信和支付宝购买加密货币。本次支付宝的声明疑似是对此事的回应。[2019/10/10]
另外,我们关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11月13日发布消息,江西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肖毅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公职。通报提到:经查,肖毅背弃初心使命,破坏“两个维护”原则,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出现严重偏差,违背新发展理念,滥用职权引进和支持企业从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违规举债上项目、搞建设,造成恶劣影响。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在肖毅担任抚州市委书记期间,引进企业建立的抚州数据中心实际是利用设备进行高性能计算以获得虚拟货币奖励的行为,系国家不予鼓励的高耗能产业。
声音 | 北京市禁止承办虚拟币推介活动去年已开展:据第一财经报道,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社会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8月22日下发《关于禁止承办虚拟币推介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商场、酒店,宾馆、写字楼等地不得承办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推介宣讲等活动。对此,接近北京其他区域金融办的人士表示“鼓励区块链,但反对虚拟货币,有些虚拟货币的推介活动就是打着区块链的名目在做。”目前尚未对所管辖区域下发相关文件。但他表示,此项工作其实自去年来就已开展,禁止管辖区域所属场所承办虚拟货币推介活动。对于虚拟货币的线下推介活动,一位接近上海金融办人士称:“对于各个区域均有要求,如果了解到相关违规情况,监管也会介入,叫停相关宣传推介。”[2018/8/24]
据此,挖矿在中国已无路可走。
关于买卖矿机是否违法
买卖矿机是否违法取决于买卖的是何种矿机。
腾讯发布态势感知白皮书,虚拟币和ICO成为新型网络:近日,腾讯安全反实验室联合国家工商总局(广东深圳)反监测治理基地正式发布《腾讯2017年度态势感知白皮书》,《白皮书》列出了新型网络的主要模式,其中包括各类境外资金盘、虚拟币、ICO项目层出不穷,很多都是打着创新的幌子,许以高额汇报,其中蕴含非法发行、项目不实、跨境、、等诸多风险,造成大量资金流向境外,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比如百川币、SMI、MBI、马克币、贝塔币、暗黑币、美国富达复利理财、克拉币、石油币等等。金融投资理财类、商城返利、虚拟币、微商类型的组织数量最多,成为新型网络的主流模式。[2018/3/30]
鉴于在中国“挖矿”已被严厉禁止,我们认为在中国境内买卖用途和功能单一,仅能用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矿机(如ASIC芯片矿机这种专用集成电路,定制芯片的矿机,其只有挖矿一个用途且只能挖固定算法的币种,除此以外并无它用。)属于违法行为。理由在于,此种性能用途单一的矿机,购买的目的通常来说只有一个,即挖矿。而挖矿在中国已经为法律所禁止,则此种矿机买卖行为可以被认定为直接违反《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中“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规定的行为。
ICO大清退:代币按发行价回购未来交易或仅存主流虚拟币:据一财从交易平台人士处了解到,“如今所有的国内代币做了退币处理,按照比例退到投资人的账户,基本都是以ICO的初始价。不过,二级市场回购方面,各家做法还存在差异,有些尚未公布具体方案。未来仍然能够正常交易的估计只是一些国外的主流虚拟货币,比如比特币(BTC)、以太币(ETH)等。”[2017/9/7]
而对于CPU矿机等除了挖矿外也能正常作为计算机满足人们日常使用的机器,我们认为其本质是一台性能强大的电脑。电脑作为一种普通商品,只要不将其用于违法违规的用途,那买卖此类电脑的行为就不属于违法行为。就像刀可以用来杀人,也可以用来切菜。我们不能因为刀具有成为凶器的潜质就将这一日常用品封禁。
面向大陆用户售卖矿机的风险
基于我国目前碳中和达标的大环境和一系列的法规政策,我们认为向中国境内客户售卖矿机的行为有可能会被行政执法机关,特别是海关,认定为违法行为从而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目前,国内电商平台和二手交易平台已经全面下架和屏蔽矿机等类似商品。下面我们就用几个典型行政处罚案例为大家进行讲解。
(一)故意申报其他品牌矿机以偷漏税款被行政处罚(圳关缉决字[2019]0080号)
长沙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2018年11月9日,当事人长沙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司机张某驾驶货车持534************55号《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矿机一批,由深圳湾口岸货运进境车道入境。经海关检查,该报关单项下申报Bitmain牌矿机150台,实际进口Antminer牌矿机150台,与申报不符被查获。经计核,漏缴税款人民币54007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注:八十六条第(三)项为: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7万元整。
(二)申报为其他电子产品规避检查偷漏税款被行政处罚(皇关缉一决字〔2019〕0009号)
2018年11月15日,永州市某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持49**********2747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运算服务器641台,捆绑11*******6245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境载货清单,由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查验,实际进口货物为虚拟货币矿机641台。当事人公司以上行为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漏缴税款人民币5.359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28万元整。
(三)进口的二手矿机被认定为我国目前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被行政处罚(皇岗缉复(维)决字〔2019〕0044号)
2019年6月12日,当事人公司持52************0268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旧蚂蚁矿机547台,3660千克,捆绑11*******4960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委托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海关查验,该单申报进口货物数量和重量与实际相符,共547台,3660千克,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检验,上述涉案货物属于我国目前禁止进口固体废物(鉴别报告:54*********5340)。
我关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罚款的拟处罚决定,并于2019年8月23日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不服,提出申辩。现已复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
综合三个典型行政处罚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向用户售卖矿机的行为本身并不被法律所明文禁止,前提是做到(1)如实申报、依法纳税(2)依法进口矿机,避免被认定为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的危险废物。以及违反《巴塞尔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所禁止的固体废物。
写在最后
我们认为,不宜以刑法规制矿机买卖行为。刑法规制应当遵循最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
如前所述,买卖仅能用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矿机,如前所述有可能构成行政违法行为。但对于买卖兼具挖矿和其他功能的矿机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以“一刀切”的视角看待这一问题。
一家之言,除非是社会危害极其严重、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极其严重情节的矿机买卖行为,否则不宜以犯罪评价单纯买卖矿机的行为。
进军“元宇宙”第一步,先造个虚拟人。注意,虚拟数字人已经开始“入侵”我们的生活了!不知道你有没有发现,我们的生活中出现了不少虚拟数字人的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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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在日本法院确认后,对现已关闭的加密货币交易所 Mt. Gox 的债权人的索赔计划现已完成。根据 Mt. Gox 受托人 Nobuaki Kobayashi 周二发布的公告,最初于 2 月提交给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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