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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在中国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法律分析_比特币最高的时候是多少钱一枚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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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志广何亦凡“虚拟货币”在很多宣传中被定位为“货币”或者“金融投资产品”,但不论每个人如何认知,可以肯定的是,在金融范畴内,“虚拟货币”并非“货币”。虽然在中国没有专门针对“虚拟货币”的立法,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所谓的“‘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另外,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规定,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根据94公告、289号文等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政策,“虚拟货币”属于没有经过合法注册的涉金融和投资属性的事物,“虚拟货币”在金融领域是被禁止与法定货币兑换、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或进行发行融资交易的。但因为“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和可离线交易的特点,从技术和监管角度又难以做到让其在国内完全消失。因此,近年来国内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人群仍然广泛存在。虽然这仍是一个小众市场,但随着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参与“虚拟货币”的人群越来越多,可能对中国金融监管和社会秩序产生影响。本文的目的是根据94公告、289号文对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进行分析。因为“虚拟货币”存在形式和所用技术的特殊性,本文将从多个场景入手开展尽量全面的分析和讨论。本文所称的“虚拟货币”不包括各国已发行或将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同时本文也不涉及中国境内主体使用“虚拟货币”作为购买、投资或经营传统业务的支付或收款手段的情况。一、“虚拟货币”的取得

数据:2020年在中国建立的新区块链公司超过1万家:LongHash于8月8日发推表示,尽管今年新冠肺炎大流行,但中国区块链行业仍大幅增长。截至年7月,今年在中国建立的新区块链公司已超过10000家。2020年新公司的数量有望超过2019年的18500家。[2020/8/10]

1.当事人为自然人,在中国境内,在没有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通过挖矿、空投或接受赠与等方式取得“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金融监管层面是不支持上述活动的;2.当事人为自然人,在中国境内,通过支付法定货币,从某组织或个人处取得的“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该出售虚拟货币的组织或个人可能从事因发售、提供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间兑换等业务而涉嫌违法;3.当事人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通过合法出境的资金从任何其他方购买“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4.当事人本身持有合法取得的某种“虚拟货币”,通过以币币交易的形式,取得另外一种“虚拟货币”,在不涉及的情况下,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二、“虚拟货币”的卖出和提现

声音 | 西南财经大学陈文:Libra在中国作为支付结算工具的发展空间并不大:据新京报消息,7月31日,西南财经大学普惠金融与智能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文接受采访时表示,Libra直接触及的是个人和企业部门,在跨境支付结算领域具有比较大优势。美国的移动支付的便捷性是远远不如中国的。在支付宝、微信支付已经非常方便时,Libra在中国作为支付结算工具的发展空间并不大。他还指出,像这样的互联网巨头,腾讯、阿里也都有相当规模的用户数,如果这些全球的互联网巨头都发行自己的虚拟数字货币,就会替代法币的应用场景。比如,阿里发行了数字货币,肯定优先让淘宝、支付宝的用户去使用。这意味着,如果对巨头发行加密数字货币不加限制,也有可能就会形成主流国家、价值比较稳定的法币和这类加密数字货币共存的状况。在一些通货膨胀特别严重的国家,老百姓不愿意去用法币,但是因为美元的兑换被管制住了,就可能会去使用像Libra这种加密数字货币。如果当地政府没有好的手段管制,有可能有法币会被冲击掉。[2019/8/1]

1.持有人将持有的“虚拟货币”免费赠与其他人,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且289号文界定比特币具有虚拟商品的属性,从法理角度理解,作为虚拟商品的赠与行为应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但受赠方需就免费取得的资产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未进行纳税申报,则涉嫌偷税漏税行为;2.持有人以支付人民币的方式在境内买入“虚拟货币”,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外币,或者持有人以支付外币的方式在境外买入“虚拟货币”,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人民币,在上述情况下,无论买入与卖出之间经过多少次币币交易转换,其本质上违反了中国外汇管制相关规定并涉嫌犯罪;3.持有人为中国公民,将持有的“虚拟货币”卖出提现后,不论地区和币种,只要有盈利,均需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未进行纳税申报,则涉嫌偷税漏税行为;4.持有人将合法取得的“虚拟货币”,在不涉及和偷税漏税的情况下,以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方式转让给其他人,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不被政策鼓励;5.持有人为中国公民,在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虚拟货币”卖出给他人,变相协助他人将资金非法出入境,则同样涉嫌犯罪,如果他人资金本身为非法所得,则可能涉及更多项犯罪。三、“虚拟货币”的交易服务

比特币在中国官方排名下降,EOS取代ETH排名第一:据cryptonews消息,中国信息产业发展中心(CCID)近日发布了30个数字货币的官方新排名,报告显示比特币现在排名第17位,相比之前下降了4位;EOS首次位居榜首,ETH排名第二。[2018/6/25]

1.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虚拟货币”信息,包括提供个人间交易的撮合信息,涉及94公告规定的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的,被予以禁止;2.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并在中国境内建立人民币通道和资金池,收取交易手续费等行为,被法律禁止;3.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发行“虚拟货币”,并集资人民币,被法律禁止,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罪;4.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发行“虚拟货币”或提供相应交易服务,形成组织体系,通过个人之间交易的形式开展业务的,被法律禁止,并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如果组织体系内设置有不同层级以及提成机制,还可能涉嫌罪;5.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虚拟货币”的交易特点,主观提供绕过中国外汇管制的资金出入境服务的,形同地下钱庄服务,涉嫌罪。总体来说,如果个人在境内希望购买和持有“虚拟货币”,可以有比较合法的方式实现,但在卖出环节,触犯法律的可能性就很高。任何在中国有组织并涉及到资金池的“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基本上都违反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在多个地方法院的裁判文书中,认定“虚拟货币”为资产并给予保护。挖矿获取“虚拟货币”也并未违反94公告、289号文的禁止性规定,但需要有变现的渠道。以个人的方式从挖矿企业那里收购“虚拟货币”不违反上述94公告、289号文的禁止性规定,但收购后,再次销售则可能触发反和反非法集资的金融监管,导致账户被封等法律责任。“虚拟货币”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在区块链技术普及上具有非常正面的意义,并且“虚拟货币”的发展,也加速了各国货币管理部门积极研究和推动法定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的广泛使用,会极大地促进资金流通效率,将会对商业世界产生巨大的正面影响。而这一切,均得益于“虚拟货币”行业的创新和尝试。法定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不同之处主要在于是否合法关联线下资产。目前“虚拟货币”仍然是以金融游戏或模拟盘的方式存在,与现实世界的劳动和生产没有任何关联,要突破这个局限,就需要各国针对数字资产进行详细立法,通过法律将线下资产关联到Token上,类似目前股票交易所的信息化系统内的一串码就代表了股权的合法持有一样。不论“虚拟货币”对区块链技术的普及具有多么大的积极影响,在实际操作层面,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都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公众应对中国有关“虚拟货币”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认识,以便在接触到“虚拟货币”时,能够严格守法合规。“虚拟货币”受众范围非常小,专业性也很强,建议普通大众在没有相关知识的情况下,不要轻易涉足,避免在无意识的情况下触犯法律。本文作者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基于参与金融投资和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实践,提出以上个人的理解及解读,希望抛砖引玉,请更多的法律人士参与讨论和研究,并为大众提供更加专业的法律指导,为一个新兴行业的健康有序、依法合规发展提供助力。作者简介:单志广,博士,二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曾为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网络技术研究所博士后,现任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和产业发展部主任、智慧城市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区块链服务网络发展联盟理事长,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何亦凡,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计算机科学专业和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工商管理专业,在投资金融领域工作多年,现任北京红枣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世界上超过一半的区块链专利都在中国:中国知识产权网发布文章称,从初步的检索来看,区块链领域的主要专利申请人包括美国银行、IBM、Mastercard、Coinplug、阿里巴巴(蚂蚁金服)、北京布比、江苏通付盾、英特尔、高通等,涉及到密码学、数据处理、金融、计算机系统等多个领域。区块链专利申请的主要国家包括中国、美国、韩国、日本,中国的增长最为迅速,世界上超过一半的区块链专利都在中国。可见世界都很看好未来中国市场的区块链落地应用。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世界各地的专利局都收到了使用区块链技术的各种系统和方法专利申请。已经公开的 “区块链”相关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包括金融部门中最大的一些实体:银行、信用卡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这些申请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这个新兴领域的参与者想要尽早提升竞争优势。中国绝大部分区块链专利申请都是在2016年和2017年提交,获得授权的较少。美国的相关专利申请提交的时间相对较早,获得授权的也较多。不少关于密码学和分布式计算机架构的专利主要在美国的IBM、英特尔、加拿大的Certicom公司手里,且在多个国家进行了专利布局,但目前中国公司的专利申请主要集中在国内。[2018/4/8]

区块链相关的专利在中国的布局领先于其他国家:据中国经济报消息,超凡知识产权在帮助本报进行的区块链技术检索中也发现:从技术全球分布来看,区块链相关的专利在中国的布局领先于其他国家,除了中国之外,美国布局也较多。在汪婵看来,“区块链所采用的这些底层技术,本身已经很成熟,所以现在有商用的很大一部分企业都是利用区块链的这些底层技术搭建其区块链架构,从而最终实现其应用目的。”IBM作为分布式计算技术的领先者,在区块链技术储备方面绝对具有领先优势,但真正能使区块链发生效力的,可能会是互联网公司。在这方面,阿里是典型案例,作为国内互联网巨头,阿里在区块链的专利布局方面,全球第一,布局区块链专利65件。腾讯也在区块链方向布局了大量的专利,截至目前公开专利17件。由此可见,它们在区块链方向已有充分的技术储备,如果探索出好的应用场景,自然会推出相应的区块链业务。[2018/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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