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3日施行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对国内虚拟货币挖矿打击较大,不仅意味着继续在国内挖矿将会受到行政处罚,同时还会面临相应的民事刑事风险。同年12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发布比特币“挖矿”服务合同无效案,对投资者与相关的区块链从业人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政府及行业协会等出具各种通知公告的背景下,投资者从事虚拟货币交易是否合规?如果不是非法金融活动,相关的民事合同效力如何?本文结合裁判文书网已公布案例及虚拟货币监管政策,对虚拟货币交易的司法态度分析,明确虚拟货币的性质,最后对虚拟货币交易建言献策。
?通过对裁判文书网案例检索,发现虚拟货币交易涉案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借贷合同纠纷等,总结虚拟货币交易的法院裁判结果共有三种,即合同有效型、合同无效型及不保护型。
中纪委:虚拟货币“挖矿”盲目无序发展与我国碳达峰碳中和和高质量发展目标背道而驰:金色财经报道,1月1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文《持续纠治“四风” 弘扬新风正气》,文章提到,虚拟货币“挖矿”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其盲目无序发展与我国碳达峰碳中和和高质量发展目标背道而驰。为防止打着新理念、高科技、数字化旗号“穿新鞋走老路”,浙江省纪委监委开展利用公共资源参与“挖矿”、交易行为整治工作。江西省纪委监委针对开发区一些企业违规从事虚拟货币生产等问题,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及时查处纠正对贯彻新发展理念打折扣、搞变通、做选择的行为。[2022/1/10 8:38:43]
合同有效
部分地区法院认为虚拟货币交易并不违反现行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相关法律行为应受到保护,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一是我国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持肯定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本文引用判例属《民法典》生效前判例,《民法总则》在民法典生效后已被废止)和《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确认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民事权利客体,其应受到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以数据形式存在,具有一定价值,可以“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虚拟财产的权利主体可基于虚拟财产交易,让渡虚拟财产的使用价值,从而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声音 | 中国银行原行长:多数的虚拟货币的经营方式可能会涉嫌违法集资:8月8日,中国银行原行长、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区块链工作组组长李礼辉表示,这几年虚拟货币总是大起大落,暴跌暴涨。但是大多数的虚拟货币的经营方式可能会涉嫌违法集资。虚拟货币为什么能生存和发展?第一,虚拟货币的生存土壤“去中心化”架构的公有链;第二,虚拟货币的市场需求,也可用于灰黑色交易,可能成为资金非法流动的工具和投机交易的工具;第三,虚拟货币的投机市场。比特币大账户把握在少数人手里,有人估算,40%的比特币由1000个账户持有。(凤凰网财经)[2019/8/8]
二是BTC、ETH、USDT等虚拟货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主流虚拟货币(此处指货币代币)通过“矿工”“挖矿”生成,要获得虚拟货币,既需要投入物质成本用于购买专用机器设备、支付运算损耗的电力能源,也需要耗费相当的时间成本,因此,虚拟货币的获得过程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虚拟货币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进行转让,产生经济收益,具有价值型、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符合网络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应受法律保护。
动态 | 韩国逮捕“数千亿韩元虚拟货币案”负责人:韩国首尔水西警察署近日逮捕了涉嫌欺诈的虚拟货币发行公司代表,该公司以保障投资者短期内收益400~500%为由,怂恿投资者投资WEC币。经确认,受害者达数千人,损失金额达数千亿韩元。[2019/3/11]
三是我国法律并未否定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其可作为虚拟商品进行交易。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我国目前未认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其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动,但并未否定虚拟货币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也未禁止其作为普通虚拟商品进行交易流转。
虚拟货币的交易中,既不属于代币发行和融资,也不属于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或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未违反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关于代币发行融资的各项规定,相关交易行为并未被我国法律命令所禁止,应属合法有效。
动态 | 两越南籍男子在日经营地下银行,非法汇款价值20亿日元虚拟货币被捕:日本警察厅逮捕了两名无照经营地下银行并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向越南非法汇款20亿元的在日越南籍男子。嫌疑人涉嫌接受两名越南籍委托人钱款约31万日元,并通过非法手段转至其越南亲属名下。
负责此案的警视厅组织犯罪对策一课称,两人将日元兑换为虚拟货币并转至位于越南的同伙账户下,2016年1月至今,共接受了13000多份委托,汇款约20亿日元。[2018/7/4]
结合前述理由,法院认定虚拟货币交易并不违反现行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权利主体将其合法持有的虚拟货币交易,相关民事行为理应受到保护。
合同无效
部分地区法院对虚拟货币交易的效力持否定态度,认为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后出现两种不同的裁判观点,一是按照《民法典》157条互负返还义务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损失;另外一种是认定虚拟货币交易是非法债务当事人自担损失。
非洲石油企业Chiron Refineries LTD发表将进入虚拟货币市场后其股价上升60%:Chiron Refineries LTD决定进入虚拟货币市场,发展公司多元化。为了在北塞浦路斯(土耳其占领塞浦路斯地区)建立子公司,该公司已经与Crypto Technologies Ltd签署合约,将虚拟货币ATM售卖到,该公司示需要比特币ATM的并不是个人,而是事业。[2018/1/30]
依据无效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处理
虚拟货币交易属于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认定为无效,双方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57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给付互负返还义务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损失[详情可参见案例:(2020)鄂01民终7588号案、(2019)琼01民终964号案]。
非法债务当事人自担损失
?支持该观点的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的虚拟货币交易属于非法债务,属于相关部门禁止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任何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为虚拟货币提供定价等服务为由认为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缺乏合法经济评价标准,或者以交易的虚拟货币未经批准,会对国家法定货币产生冲击和影响并严重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为由,认为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进而从程序上否定了当事人要求返还虚拟货币之起诉行为的正当性,从而在否定合同效力之后继而否定双方当事人的返还义务,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详情参见案例:(2020)陕01民终11210号案、(2019)辽09民终343号案等]。
不保护
这种观点则认为法律不对此类交易进行救济,属于合同无效说的延伸。部分地区法院/仲裁机构对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案件存在立案难或者立案后裁定驳回起诉等情形。此种情形出现的缘由主要是当前国内有关虚拟货币交易的行为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会涉及到后续执行合法性及可行性的问题,因此法院会直接认定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予受理等[详情参见案例:(2021)苏02民终4775号案、(2020)冀11民终718号案等]。
有关虚拟货币交易的合同效力,即如何在法律上评价虚拟代币在私人主体之间的转让问题已阐述。目前有学者提出虚拟货币拥有一个可信技术身份,就会对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成为可能,但有待于法律的进一步更新及技术的创新发展。
在具体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建议投资者有几下几点事项关注:
约定虚拟货币与法币的兑换价值
在涉及虚拟货币的交易时,当事人签署纸质合同过程中,基于合同关系提出要求返还对应数量的虚拟货币,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虚拟货币与法币的兑换价值,比如约定“乙方出借给甲方USDT(大写)伍万枚,折合美元50000USD”[参见(2021)京0105民初57372号案],或者约定偿还的虚拟货币价值为某日某交易所某时的虚拟货币价值。总体上,在日后的涉案诉讼中可做到有依据可执行。
紧密关注国家政策法规
目前,国家对虚拟货交易的监管政策文件主要有以下:《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及《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在虚拟货币交易涉案中,飒姐团队提醒,不仅要参考过往案例的司法裁判走向,也要洞悉国家监管政策,对虚拟货币交易行为更好的预判。
2021年9月24日,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虚拟货币为基础,项目方不得不研发许多新型的衍生虚拟资产,而这些虚拟资产在币圈备受拥趸追捧,在未来虚拟资产将会是私人持有的可观财富。虚拟货币交易的合同效力势必对虚拟资产交易行为具备一定的指导意义。
三周前,我写了一篇名为《混乱局面》(Maelstrom) 的文章,在文中,我描述了一个将我的加密资产投资组合合理化的思维过程,即只持有比特币、以太币和一些我有信仰的山寨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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