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昨天,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并当庭宣判。该案应当是我国数字藏品侵权纠纷审结并公开宣判的首案。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法律明确规制数字藏品及数字藏品平台,在这一大环境下,“首案”的法律意义不言而喻。
杭州互联网法院在本案判决中说理详实,系统论述了数字藏品的性质、数字藏品交易模式下的行为界定、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的属性以及责任认定、平台停止侵权的承担方式等内容并形成了相应的审查标准。判例虽非我国的法律渊源,但这样判决论理详实的新类型案件必定会成为今后我国司法实务的重要参考。
就数字藏品业务经营者而言,本判决最需要关注的便是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定数字藏品交易平台除了应当承担事后的“通知-删除”义务外,还应当承担更高的事前审查注意义务。本文将从数字藏品业务经营者的视角出发,帮助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经营者明确自身法律义务、侵权责任及相关法律边界,为国内数字藏品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尽绵薄之力。
案情概要
原告A公司经授权,享有某知名艺术家创作的“胖虎”系列数字藏品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及维权权利。原告A公司发现在被告B公司经营的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上,有用户铸造并发布“胖虎”数字藏品,且与上述知名艺术家在其社交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插图作品完全一致,A公司遂就此情况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
全国政协委员刘伟:建议出台“元宇宙中国”的顶层设计方案:3月2日消息,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将于2022年3月4日在北京开幕。全国政协委员、佳都科技集团董事长刘伟拟向大会提交关于打造以政府主导的“元宇宙中国”数字经济体,开辟数字经济新领域的提案。刘伟建议,加快打造“元宇宙中国”数字经济体,不断丰富提升其内容,并推动虚拟数字经济领域的立法。刘伟建议尽快组织论证、统筹规划,出台“元宇宙中国”的顶层设计方案。尽快组织各方面专家对打造“元宇宙”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形成整体指导原则,明确建设总目标和阶段目标,形成框架性的顶层设计规划。(南方都市报)[2022/3/2 13:31:53]
A公司认为被告B公司作为专业的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理应尽到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对于用户在其平台发布的数字藏品权属情况应当进行初步审核。被告不但未履行审核义务,还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费用。故B公司此举乃是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原告A公司要求被告B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人民币10万元。
被告B公司则提出三大抗辩理由。其一,B公司仅仅是第三方数字藏品交易平台,涉案的“胖虎”数字藏品并非由B公司铸造,而是由平台用户自行上传,故B公司无须承担责任;其二,B公司作为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其只有事后的审查义务。且事发后B公司已经将涉案数字藏品打入地址黑洞,尽到了通知-审查义务,故没有停止侵权的必要性;其三,B公司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由,认为其并没有披露涉案数字藏品所在的具体区块链及节点位置的义务、亦没有披露涉案数字藏品所适用的智能合约内容的义务。
中国银行业协会高峰:元宇宙下的远程银行探索与演化:近日,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信息官高峰出席北京银行远程银行中心成立发布会就“元宇宙下远程银行的探索与演化”分享了自己的看法。高峰认为,远程银行代表着金融科技赋能传统客服中心的转型新业态,在疫情常态化和数字化时代面临复杂的业务环境。一是用户需求线上智能化。从业务咨询到业务办理,用户逐渐从线下物理网点向线上渠道迁移。二是服务渠道多元协同化。当前银行服务渠道的快速增加使得银行对客户的经营变得更加碎片化,需要加速整合渠道服务,统一客户体验。三是金融服务开放全景化。在远程开户、远程理财等金融服务之外,生活缴费、娱乐消费等非金融需求逐渐成为银行产品服务的衍生需求。高峰认为,元宇宙背景下,远程银行应进行如下探索:一是应用远程音视频、5G富媒体新技术。二是搭建多元融通的服务渠道。三是提升普惠金融服务全新体验。[2022/1/23 9:07:54]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B公司经营的数字藏品交易平台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侵权,判决被告B公司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数字藏品,同时赔偿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
中国信通院云魏凯:充分利用区块链数据具有可信性的特点:金色财经现场报道,第十届中国国际警用装备博览会高峰论坛区块链与新型社会治理分论坛11月24日在北京举行。中国信通院云计算与大数据研究所副所长魏凯在会上表示,要重视区块链数据具有可信性的特点,将这一根本特征充分利用起来。在此基础上进行多方协作,从而简化一些传统的业务繁杂流程。然而,作为一项新技术,区块链的发展还着很多挑战和空白。在克服技术困难的同时,也要制定相关的协议和标准,建立可信区块链公共服务平台,做到“生态内循环,连通外循环”。[2020/11/24 21:57:09]
从数字藏品业务经营者的视角审视本案判决,最值得注意的论断便是“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应当承担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本案中被告B公司辩称涉嫌侵权的“胖虎”数字藏品系由平台用户自行铸造并上传,其只有事后的审查义务且已经尽到了通知-删除义务,故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通知-删除”义务的说法由来已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之前,调整网络侵权责任的最基本的法律规范就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通知-删除”义务指的正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款之规定,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除《侵权责任法》,“通知-删除”义务还在《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中出现。
链上ChainUP深圳负责人Joy:全球区块链看中国,中国区块链看深圳:7月24日,由链上ChainUP主办的“粤夜越上头—链上ChainUP私享酒会”在深圳柏悦酒店池畔厅举行。活动现场非常火爆,吸引了深圳本地投资机构、媒体、矿业、社区等300多位区块链行业伙伴参与活动。
链上ChainUP深圳负责人Joy携本地化团队成员,在酒会上首次集体亮相。Joy在致辞中表示:“全球区块链看中国,中国区块链看深圳。今年年初链上ChainUP就在筹备深圳办公室,因为疫情原因6月底才正式落成。链上ChainUP是一个非常开放和友好的平台,希望和深圳当地的行业伙伴一起,创造更多可能,迎接下一个牛市!”[2020/7/24]
随着互联网商业模式愈发多样,网络侵权行为愈发复杂,《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款“通知-删除”义务之规定已经难以满足规范网络侵权责任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采取了四个条文(即第1194-1197条)对网络侵权责任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其中除了第1195条扩充了原“通知-删除”义务的内容外,新增的第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可以认为是“平台应当承担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的法律依据。
中国或将在2018年推出全球首个由央行发行的加密货币:据CoinDesk预测:2018年,中国将再次震惊世界,并为加密货币行业带来颠覆式变化。2018年,中国将成为全球首个推出央行加密货币的国家,中国企业们将针对零售与物流行业开发区块链解决方案。从技术上而言,中国已经为启动CBDC做好了准备。从战略层面而言,中国推出CBDC符合“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等领域国际合作的升级。中国此举将增加其他国家在交易中通过人民币进行支付的机会,从而促进人民币国际化。中国CBDC很可能首先在银行内部交易中进行试点,这样可以避免对现有的外汇和资本管制政策造成冲击。而且,公众和商界也需要更多的时间理解CBDC及其意义。[2017/12/31]
换言之,对于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的经营者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7条的“应当知道”赋予了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经营者对用户所提供的用于制作数字藏品的图片的事前审查义务。故仅尽到事后的“通知-删除”义务不足以阻却自身责任。
认定数字藏品交易平台需要尽到这样的事前审查义务是否合理?杭州互联网法院给出了四大理由:
其一,从数字藏品交易模式来看,数字藏品的交易涉及对原作品(在本案中为“胖虎”插画)的复制和信息传播,因此,将“胖虎”插画铸造为数字藏品的铸造者不仅应当是“胖虎”插画的所有者,而且应当是该插画的著作权人或授权人,否则就将侵害他人著作权。而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作为专业的数字藏品交易机构,理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侵权发生,审查数字藏品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及确认铸造者拥有适当的权利或许可来从事铸造行为。
其二,从区块链的不可更改这一技术特性来看,倘若数字藏品存在技术瑕疵,不仅将破坏交易主体之间的信任和交易诚信体系,更会损害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应当尽到比“通知-删除”义务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
其三,从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的控制能力来看,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也具备相应的审核能力和条件,要求平台尽到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并未额外增加其成本。
其四,从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的盈利模式来看,其系直接从数字藏品的交易中获得利益,具体到本案中,被告B平台不但在铸造时收取作品GAS费,而且在每次作品交易成功后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既然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直接从数字藏品的交易中获得经济利益,故其自然应对此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杭州互联网法院以上四点说理极为详实,其中最为重要的当属第一点和第四点。第一点直接表明,将原作品铸造为数字藏品的铸造者应当是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或者授权人,且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对此负有事前审查之义务;第四点直接指出了报偿原理,即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直接从数字藏品的交易中获取经济利益,那么其就应当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不仅仅是事后的“通知-删除”义务,而应当是比这程度更高的事前审查注意义务。
如上文所述,“通知-删除”义务这类事后审查义务远远不足以阻却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的侵权风险,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应当承担更高的事前审查注意义务。
在本案中,这类事前审查注意义务就是事前的知识产权审查。就国内目前情况而言,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为了吸引用户参与数字藏品的交易活动,往往会与持有某些国内外知名IP的公司合作,在这一商业模式中,绝大多数交易平台都有相应的法律意识,即在合作协议中要求该公司将其合法持有的知识产权授权给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以便其铸造数字藏品并发行。这一过程就是很典型的知识产权审查过程。但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忽略了个人用户铸造数字藏品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也就是说,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对于个人用户在其平台上铸造数字藏品的行为亦存在事前的知识产权审查义务,一定要确保个人用户是用于铸造数字藏品的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或者授权人;此外,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应当建立起长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对于个人用户声明其是铸造成数字藏品的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或授权人,但是平台接到了知识产权侵权的举报通知的情形下,可以第一时间判定该个人用户铸造的数字藏品是否侵权,若有侵权务必第一时间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除本案外,类似的事前审查注意义务种类繁多,包括对于反风险的事前审查、网络犯罪风险的事前审查等等,囿于篇幅,在此不过多赘述。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这一判决紧随“三协会倡议”之后,其对数字藏品业务的指导性作用不言而喻。值得注意的是,本案除了确定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事前审查注意义务外,还论述了数字藏品的法律性质。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质化通证,在本文语境下等同于“数字藏品”)本质上是一项权益凭证。
以本案为例,原作品即“胖虎”插画,当用户将原作品上传至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将原作品铸造为数字藏品时,实质上是给原作品标记了一个“凭证”,这一凭证记录原作品的初始发行者、发行日期以及未来每一次的流转信息。在这一基础上,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数字藏品交易时,购买者所获得的是一项财产权益。这一论述容易被误解为“数字藏品是物权”,实际上杭州互联网法院并未意图系统性地对数字藏品的法律性质进行论证,做出上述论断仅仅旨在表明数字藏品交易时其自身的知识产权并未发生流转,从而认定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应当承担事前的知识产权审查义务。这一点需尤为注意,有关数字藏品的法律性质的争论不会因为这一判决而一锤定音。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数字藏品第一案判决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仍需注意本案并非终审判决,我国亦非判例法国家,广大数字藏品业务经营者在重视本案说理过程的同时,务必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予以考察,做好本企业的合规工作,助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一分钟,6000份数字藏品全部售罄。“三部手机同时抢,陪跑是常态,抢到是意外。”最近一段时间,数字藏品的火爆程度堪称藏有圈的“茅台”。不过,随着数字藏品的走红,暗雷也正在一颗颗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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