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加密货币市场的不断繁荣,促使私人持有的虚拟货币不断增多。很多投资者也想自己当股东,投资实体企业分红盈利。不少投资者便想用自己持有的虚拟货币作价出资来设立公司,或者作为新增股本的出资形式。但是,目前囿于国内对虚拟货币的监管一直持谨慎消极态度,国内关于这种形式设立公司的案例鲜少。本文结合我国《公司法》、《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时,可能面临不同代币出资设立的法律风险、虚拟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评估事项法律风险及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的代持股协议等法律风险,逐一进行分析。
虚拟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形式??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该非货币财产不得是法律法规禁止出资的财产。
主要法律依据:
部分虚拟货币矿场已落户哈萨克斯坦、美国德州等地:6月21日,据美股上市企业比特矿业官网消息,其首批虚拟货币矿机运抵哈萨克斯坦,320台矿机总算力约为18.2 PH/S,预计在6月27日部署完毕并投入运营,其他自有矿机也正分批运往海外。少数的一些虚拟货币矿场已经落户哈萨克斯坦、美国德克萨斯州、加拿大、欧洲等地。(华夏时报)[2021/6/23 23:59:36]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虚拟货币由于种类不同,直接会影响到其能否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因此有必要针对不同类的代币出资进行分类讨论。
韩国政府将在国民议会讨论虚拟货币的制度化和立法:韩国民主党和政府将在23日上午的国民议会上讨论比特币等虚拟资产(虚拟货币)的制度化和立法措施。会议预计将讨论投资者保护立法,禁止操纵市场价格和使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并要求经营者在发生黑客攻击等事故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韩联社)[2021/6/23 23:58:27]
实用型代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
实用型代币主要以BTC、ETH、USDT等为代表,此类虚拟货币可以出资设立公司吗?我们在明确了此类虚拟货币的性质基础上,就可明确其是否可以作价出资的问题了。
关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早在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只是禁止比特币作为货币流通使用,但对比特币作为特殊商品的的持有和使用以及流转并未禁止。USDT、ETH等虚拟货币与比特币均属于实用型代币,几者的性质相同,它们均属于私人持有的虚拟商品。最后,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实用型代币属于公民合法持有的虚拟财产。
中国农业银行删除《关于禁止使用我行服务用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的声明》:6月21日,中国农业银行删除《关于禁止使用我行服务用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的声明》。目前,公告页面显示,您请求的资源无法找到。
此前报道,《关于禁止使用我行服务用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的声明》一文表示,农业银行坚决不开展、不参与任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禁止涉及虚拟货币交易客户准入,并将对客户及资金交易加大排查和监测力度。一经发现相关行为,将立即采取暂停账户交易、终止客户关系等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2021/6/21 23:53:31]
因此,公民可以以此类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或者增加股权/股本。
证券型代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
证券型代币属于主流的虚拟货币之外的代币,此种虚拟货币实践中更大概率诱发各种、、恐怖主义融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此种类型的代币交易受到各国的严厉监管。比如,在美国,若被认定为证券型代币,要经历多且严格的审批程序,相应的区块链项目才能发行。在我国,《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代币ICO的非法融资行为,立法初衷主要就是此类代币的各种项目较多,为整治国内金融秩序才出台,此类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应当谨慎。
日本公司预开设虚拟货币咨询服务实体店:据Prtimes消息,日本公司“比特币之窗(ビットコインの窓口)”今日(4月25日)宣布,将在5月7日,于东京都涩谷区开设一家虚拟货币咨询服务实体店,为来访客户提供各种虚拟货币相关信息服务。[2018/4/25]
虚拟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评估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是非货币财产可以依法进行评估,二是非货币财产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对于虚拟货币作价出资的可转让问题,本文此处先不探讨。虚拟货币作价出资时,有适合的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吗?如果有,应当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评估呢?
主要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Coinone为NAVER提供虚拟货币价格市场服务:韩国虚拟货币交易所Coinone与韩国最大搜索网站之一的NAVER签署协议提供虚拟货币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协议签署后,在NAVER中就可以方便确认虚拟货币价格。虚拟货币价格首先会在基于人工智能(AI)技术开发出的NAVER的手机软件SmartBoard中查看,之后会推出PC版。[2018/4/12]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九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目前,我国并没有一个权威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能够对于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评估。鉴于此种情形,笔者建议,若股东采用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股东应在公司设立之初就达成协议。约定虚拟货币的价值应当按照某一日某个交易平台某一时的价值进行换算得出出资额。这样做也避免在日后,公司设立失败,针对设立前的出资问题产生争议,而无依据可寻。
此种出资形式也会给股东带来一定的风险。一旦被司法机关、债权人等认定为出资不实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此时,以虚拟货币出资的股东会被法院认定要对虚拟货币评估。但苦于没有中介机构对其价值得出适合的意见,司法机关是否就会以虚拟货币出资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不得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进行判决等。另外,除了前述的问题,投资者还可能需承担补足出资额的义务,并且其向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向债权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连带责任。以上均是因为虚拟货币出资评估事项而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虚拟货币出资的代持股协议问题??
很多区块链行业的从业者实际上并不愿意公开自身的私人信息、身份,或者其可能还在国外的一些企业任职。出于种种原因,投资者便与他人签订了代持股协议。投资者自身用虚拟货币作价出资,但是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却不是自己。笔者认为,只要不具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等条规定的情形,代持股协议一般是有效的。
主要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解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投资者与名义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会面临以下的风险。比如:名义股东私自处置股权问题;隐名股东难上位的问题;名义股东在隐名股东出资额不到位时,仍应对外承担责任的问题等等。投资者与他人签订的代持股协议有众多的法律隐患,投资者应当谨慎签订代持股协议。
虚拟货币对于大众已经不再陌生,甚至私主体之间交易流通虚拟货币也司空见惯,但也不意味着其法律行为的自由有保障。在国内并未出台政策对虚拟货币的性质进行明确规定时,投资者用虚拟货币作价出资设立公司仍应谨慎为之。
1.提倡外地员工留松过春节。非必要不离松,各用人单位灵活安排休假,引导错峰出行、错峰返乡返岗,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鼓励员工就地过节。2.提倡减少出行活动.
1900/1/1 0:00:00债券评级和投资指数公司的一份最新报告显示,比特币与黄金之间的相似性正在增加。报告概述了两个原因:比特币和黄金都被认为是稀缺的.
1900/1/1 0:00:00尊敬的用户:为提升合约保险的使用体验,CoinBene将于2021年1月25日15:00升级合约保险产品规则,以下是升级详情:升级完成后.
1900/1/1 0:00:00非必要不要前往有疫情风险的地区,如必须外出旅行,要认真做好自我和同行人员健康状况评估,及时了解旅途及目的地疫情防控政策.
1900/1/1 0:00:00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干部职工应减少不必要出行,倡导非必要不出铜,未经所在单位批准不得离铜,不得组织、参加规模性聚会、聚餐等聚集性活动。市内中小学师生原则上不离开铜陵.
1900/1/1 0:00:001.如非必要避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不建议出境旅游。2.倡导非必要不离包,就地过年。3.大中专院校、企业要错峰放假,分批有序组织人员放假离校、开学返校、返乡返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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