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报道比特大陆和币印创始人潘某等人由于竞业限制纠纷而诉至法院,业内人士对此褒贬不一,从道德、情理、法理角度解释经营者和员工之间的竞业限制条款适用都能得出大相径庭的结论。但是司法实践中,各方的利益保护仍然需要从客观事实、商业惯例等角度权衡,对任何要素的偏颇可能会扰乱市场秩序,不利于市场自由竞争。因此,数字货币企业中不同身份主体的竞业限制条款适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应当予以重视。通常来讲,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与本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包括法定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法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为根据《公司法》规定的董监高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行为;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是指依据《劳动合同法》与特殊类型的劳动者通过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本文主要探讨企业和员工之间的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相关问题。
一、企业董监高等核心成员
声音 | 律师陈云峰:基于区块链产业发展和实践的立法仍近乎空白:金色财经报道,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云峰表示,目前506家已经完成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的公司,领域涉及溯源、存证、票据等。尽管目前区块链落地应用场景有限,但是未来这些关系国计民生方面的重大技术革新仍值得期待。陈云峰特别指出,(不容忽视的是),在立法层面,基于区块链产业发展和实践的立法仍近乎空白,因此,随着区块链技术的落地,配套的监管政策或者制度也可能会逐步出台。[2020/1/4]
1主体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也就是说,竞业限制义务主要针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密责任的主体。
前两类主体比较容易区分,而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主体,则应当首先从以下方面考虑企业的技术信息、商业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方可将保密义务附加于员工:
是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企业的信息是否具备实用性、价值性;
商业秘密的可得性,即员工获知的信息是否与企业的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
现场 | 陈云峰:数字货币抵押需要谨慎进行:金色财经现场报道,12月26日,在由金色财经主办的金色沙龙上海站现场,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云峰发表了演讲,他讲到了数字货币抵押的有效性,他说在法律文件里没有发现比特币不能抵押这件事,虽然没有明确禁止不能抵押,但是这件事依然要谨慎进行。他建议量化团队在文件里要明文规定,币锚定一个法币的具体数字,因为在赎回时不确定因素很多,并且数字资产的波动性极大。[2018/12/26]
是否为公众知悉,即企业是否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通常来说,企业和员工之间会约定保密条款,只要企业的商业秘密有效存续,则员工的保密义务始终存在,即保密义务是一种不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作为义务。即使保密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或劳动合同终止,只要企业的商业秘密尚未丧失,并不影响员工保密义务的延续。
因此,在协议约定情况下,竞业限制的约束主体可包括企业的董监高及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特定主体,而对于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企业与劳动者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前提下也可自行约定。
2竞争业务
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行业。”
声音 | 互金专委会主任陈云峰:对于区块链和虚拟货币项目,检察机关更注重“结果”的导向性: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陈云峰今日在巴比特上发布文章。他在文章中表示,区块链和虚拟货币的发行同活动存在很大的相似性,是否会被归类为活动,取决于项目的真实性和投资者回报形式的可靠性。如果区块链和虚拟货币项目最终无法落地,引发了恶性的群体性事件,检察机关很可能会出于“结果”导向性的原则认定其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或者组织领导活动罪。[2018/7/19]
员工管理制度中亦会规定:“员工应避免可能影响公司决策或行为的任何外部经济利益,外部商业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或家庭成员在一家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拥有实质性的经济利益,该经济利益为员工净资产或收入的主要部分,或该企业与公司的业务为该企业业务的主要部分。”
以上条款的主要目的在于约定员工个人和家庭成员的竞业限制范围,由于董监高及核心成员掌握公司的重要商业信息,其从事与企业相竞争的行业后,很大程度上会利用从原单位获取的商业信息为新公司提供服务,从而损害原企业利益。因此,企业应当对竞业限制领域做出明确限制,从实质上存在竞争关系角度进行考虑,但如果领域限制模糊或不合理的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也可能无效。
中伦文德陈云峰:禁止ICO并不意味着区块链技术以及虚拟货币时代的终结:近日,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云峰在2018第二届中国(上海)区块链新金融高峰论坛上表示,2017年9月4日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ICO筹资活动,使得ICO在中国的合法性画上了句号。但这并不意味着区块链技术以及虚拟货币时代的终结。“我国区块链行业还处于初级阶段,如果你现在不进来、不关注,势必错过一次大好机会。”陈云峰说道。此外,他还强调,“现在监管高层,也在慢慢转变自己的方式,但是到底是乐观的还是不乐观的,不太好说。我们建议不管境内还是境外,时刻关注所在国的政策法律,因为都是动态的,随时有可能变化。”[2018/6/9]
对于币印和潘某等创始人来说,其从事的矿池业务和比特大陆之间的竞业限制情况,则要具体考虑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性、矿池业务重合情况,以及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并从公平合理角度判定各方承担相应责任的合理性。
3补偿金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故企业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按月或者一次性向劳动者发放经济补偿,并且在员工离职之日起开始发放。
金色财经独家消息 中伦文德陈云峰谈《人民日报·三问区块链(经济热点)》:应当真正了解技术特性和应用模式:金色财经独家消息,中伦文德陈云峰律师针对《人民日报·三问区块链(经济热点)》的内容作出回复,陈云峰表示:“不论是对区块链行业的投资、代币投资,都应当理性参与。一方面,从法院的判例分析,大部分虚拟货币的交易产生纠纷的情况下,多数法院认为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对于投资区块链技术行业的机构或个人,应当真正了解技术特性和应用模式,而不是盲目相信概念。”[2018/2/26]
另外,由于经济补偿金无上限,企业和员工之间可依据竞业限制程度就竞业限制补偿金进行协商,但如果各方未明确约定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如果员工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则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主张相应补偿金额。
因此,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或者竞业自由需要以存在明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为前提,如果比特大陆和潘某等三名雇员之间确实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并且比特大陆已依协议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则潘某等高管应当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如果比特大陆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则双方的竞业限制约定很可能无效。
二、普通员工
企业的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由于职位特殊性,应属于竞业限制义务的限制范围,那么对于普通员工来说,如其未通过岗位直接获取企业的商业秘密,其竞业限制义务可否通过合同约定,则要从竞业限制制度本质考虑。竞业限制义务确立的本意在于:通过禁止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从事相同领域的工作而避免其使用该秘密,即当且仅当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只能通过前述手段才能实现时,竞业限制才有施行的必要性。因此,对于一般员工来说,如企业确认其岗位可获知企业的商业秘密,则属于应当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范畴,应当按照前述董监高等核心成员的标准进行约定。
如企业与普通员工未签订竞业限制义务,且其离职后加入的新公司未利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便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则不能一概而论属于侵犯原公司的商业秘密的情形,此时应当从市场合理竞争考虑,由于交易的达成并非完全取决于单方意愿而需要交易双方的合意,因此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参与竞争来争夺交易机会。竞争对手之间彼此进行商业机会的争夺是竞争的常态,也是市场竞争所鼓励和提倡的。对于同一交易机会而言,竞争对手之间一方有所得另一方即有所失,利益受损方要获得民事救济,还必须证明竞争对手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因此,企业只有证明竞争对手在争夺商业机会时不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其可以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才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对于员工来说,如在职期间筹划设立新公司,并在离职之后与原公司开展竞争的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则应考虑从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角度出发,考虑是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从事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如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不同的情形下,对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方的法律责任及各方的举证责任也不相同。
1违约金标准
对于违约情形、违约责任的承担主要取决于企业与员工的协议约定。通常情况下,竞业限制协议中会约定:“员工违反本协议,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向公司支付万元作为违约金。”此处注意,该违约责任的承担须由企业证明员工的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为前提。
另外,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考虑企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的职务、劳动者主观过错程度以及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害等诸多因素,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违约金是否存在过高或过低的情形,并予以调整。
2损害赔偿
实践中,损害赔偿须由企业证明其侵权损失,及损失与侵权人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前提,另外,对于企业来说,应当有义务审查新员工的竞业限制情况,否则由于业务存在竞争且市场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很有可能被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侵权责任。其侵权责任是否成立主要从以下几点考虑:
现有财产及可得利益损失
侵权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导致企业的竞争优势减损以及基于这种优势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损害。对于可得利益来说,由于未来价值的不确定性、淘汰周期等因素,对其举证存在一定的困难。
侵权人的获利
侵权人的获利指在侵权期间实施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
侵权人的主观过错
侵权人明知企业拥有一些重要的、具有竞争优势的信息或资源,仍然恶意跳槽或者新设企业从事与原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侵权人的职位
不同的员工由于岗位职责不同获取的企业的商业信息不同,因此,对于董监高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则造成的损害后果相对比普通员工严重得多。
以本案为例,比特大陆主张以币印开采的26825枚比特币的收入为其损失赔偿金额,根据我国的举证规则,比特大陆须对各方的竞业限制协议、违约事实、损失情况等承担举证责任,而币印及潘某等高管则要承担不侵权的举证责任。
总之,对于数字货币企业来说,一旦发生纠纷的情况下,除考虑限制主体、竞争企业外,还要对违约金额、损失情况等进行证明,但是由于不同法院对于数字货币的认知不同可能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金色财经比特币6月26日讯比特币最近的牛市激发了市场对新矿机的需求,也“迫使”矿机制造商生产足够的挖矿设备来满足矿工.
1900/1/1 0:00:00市场的走势在预料之中。蔚蓝此前跟大家至少强调过3次以上——暴力拉升害人害己,且调且行是上策。然而市场在连续多日缓步上行之后,BTC6月26日突然被暴力拉升2000美元,直冲14000.
1900/1/1 0:00:00尊敬的ZT用户:为庆祝DRE上线ZT,DRE携手ZT交易所举办交易即可抽奖的活动。活动期间内,在ZT交易DRE/USDT交易对,交易额每满2000CNT即可获得一次抽奖机会,活动奖励为不同额度的.
1900/1/1 0:00:00根据路透社6月26日的报道,到2020年前,欧盟各个银行可能会形成一个即时支付系统。自2017年以来,欧元区已经实现了实时支付,但只有大约一半的欧元区银行参与了这一倡议.
1900/1/1 0:00:00尽管华为被美国列入黑名单一事已过去一段时间,美国对华为的打压还在持续发酵。6月25日,华尔街日报报道,一份网络安全报告显示华为设备比其竞争对手更容易遭受黑客攻击.
1900/1/1 0:00:00根据最近发布的一份报告,全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将允许分布式账本技术(DLT)公司使用其全球支付创新(GPI)平台。SWIFT透露,它将很快允许在基于DLT的平台上进行GPI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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