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6日、7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与虚拟货币的发行人、交易所、钱包及其他数字货币服务提供商等针对虚拟货币服务和商业模式的规划、适用虚拟货币转移的具体监管措施等进行讨论,提到了虚拟货币的监管环境中实施《反、反恐怖主义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国际标准FATF建议书》相应的具体内容,如“了解你的客户”、档案保存、可疑交易报告等。
FATF在2012年颁布《FATF建议书》,并于2018年更新,主要规定了各国应采取全面、一致的监管措施,打击、反恐怖主义融资以及打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行为。《FATF建议》作为一项国际标准,各国通过其国内情况予以实施,本文将通过该建议进一步分析FATF将在6月份出台的数字货币业务KYC合规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认识FATF
声音 |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陈云峰:区块链技术得到知识产权保护:据金融界消息,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云峰发表文章提到,在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体系下,区块链技术不仅可以得到专利法保护和著作权保护,还可能包括合同法在内的全方位保护。对于区块链技术这样一个新生事物,如何解决其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以及在传统体系下对区块链技术进行保护与其开源发展之间的冲突,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重要问题。[2018/11/5]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是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于1989年成立,是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政府间反和反恐怖融资组织,其制定的反40项建议和反恐融资9项建议,是世界上反和反恐怖融资的最权威文件。
FATF的职能
FATF的工作集中于实现以下三个目标:一是向全球所有国家和地区推广反信息,并通过扩大会员、在不同地区发展区域反组织和与其他有关国际组织密切合作,促成全球反网络的建立;二是监督FATF成员国执行40项建议,要求所有成员单位开展年度自我评估,并统一组织实施互相评估,监督各成员执行40项建议的情况;三是关注和反措施的发展趋势,搜集关于犯罪发展趋势的信息,以便及时修改40项建议,以有效控制犯罪。
金色相对论 | 陈云峰:没有明确的边界,币改和链改概念属于新瓶装旧酒:本期金色相对论中,在关于“ 链改,为什么?改什么?”这一问题上,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陈云峰表示:在没有明确边界和基础的条件下,单纯从概念上讨论币改或者链改这个话题,基本上属于新瓶装旧酒的做法。那么基于什么情况下币改、链改有意义呢,首先,要为币改和链改正名,就是要改成什么样的币,以及如何将传统行业和区块链进行有价值结合;然后,确定币改的合法有效,以及应用场景的必要性,基于以上原因,所以才要进行币改、链改。
法律监管上很多国家“币”尚且没有合法地位,更谈不上币改了,这就是前面说的法律基础保障。目前都是支付工具,流通凭证。不具有任何股权、债权、收益权属性,否则很容易引起证券调查。[2018/8/10]
FATF的成员国
声音 | 互金专委会主任陈云峰:对于区块链和虚拟货币项目,检察机关更注重“结果”的导向性: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陈云峰今日在巴比特上发布文章。他在文章中表示,区块链和虚拟货币的发行同活动存在很大的相似性,是否会被归类为活动,取决于项目的真实性和投资者回报形式的可靠性。如果区块链和虚拟货币项目最终无法落地,引发了恶性的群体性事件,检察机关很可能会出于“结果”导向性的原则认定其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或者组织领导活动罪。[2018/7/19]
目前FATF共有38个成员国,包括香港、欧盟委员会、海湾合作委员会、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巴西、加拿大、中国、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印度、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韩国、卢森堡、马来西亚、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葡萄牙、俄罗斯联邦、新加坡、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以及美国。
中伦文德陈云峰:禁止ICO并不意味着区块链技术以及虚拟货币时代的终结:近日,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云峰在2018第二届中国(上海)区块链新金融高峰论坛上表示,2017年9月4日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ICO筹资活动,使得ICO在中国的合法性画上了句号。但这并不意味着区块链技术以及虚拟货币时代的终结。“我国区块链行业还处于初级阶段,如果你现在不进来、不关注,势必错过一次大好机会。”陈云峰说道。此外,他还强调,“现在监管高层,也在慢慢转变自己的方式,但是到底是乐观的还是不乐观的,不太好说。我们建议不管境内还是境外,时刻关注所在国的政策法律,因为都是动态的,随时有可能变化。”[2018/6/9]
中国于2007年6月加入FATF,201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反、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将反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标志着中国实践了FATF倡导的“风险为本”(Risk-based approach)反策略,在国家风险评估、战略制定及落实行动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二、了解你的客户合规标准
FATF与数字货币服务提供商沟通过程中提到:第一,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第二,记录保存;第三,报告可疑交易,以最终确定即将出台的数字货币监管指引,具体包括:
客户尽职调查措施
《FTAF建议》第10项“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应禁止金融机构保管匿名账户或显然是虚构名字的账户。在下列情况下,金融机构应该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
建立业务关系;
偶尔进行交易:
1)高于适用的指定门槛;
或2)在建议16的解释性说明所涵盖的情况下的电汇;
建议16的主要内容是:各国应确保金融机构在电汇和相关信息中包含必要、准确的签发者的信息和受益人的信息,并通过支付链确保信息保留在整个电汇或相关信息中。为了检测出签发者或者受益人的相关信息,各国应确保金融机构有权监测电汇并针对相关情况采取适当措施。在处理电汇时,金融机构有权采取冻结行动,并应根据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规定的义务,禁止与指定的个人和实体进行交易。
怀疑存在或恐怖分子融资行为;
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识别数据的准确性或充分性存有疑虑。
金融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的原则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每个国家可以通过法律或可执行的措施确定如何加强尽职调查的具体义务。金融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时应该采取如下措施:
使用可靠,独立的源文档,数据或信息,识别并验证客户的身份;
识别受益人,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受益所有人的身份,以便金融机构确认受益人;
了解并酌情获取有关业务关系的目的和预期性质的信息;
对整个关系过程中进行的交易的业务关系和审查进行持续的尽职调查,以确保所进行的交易符合机构对客户的了解。
记录保存
对于记录保存,建议11主要规定:
FATF要求金融机构至少在五年内保留国内和国际交易的所有必要记录,当主管当局提出审核信息的要求时,金融机构能够迅速查询相关记录。这些记录可以查看个人交易的全部过程,这些记录以便在必要时为起诉犯罪活动提供有利的证据。
FATF要求金融机构保留通过客户尽职调查查询的所有记录,帐户文件和商业信函,包括任何通过分析得到的结果。记录保存的时间是在业务关系结束后至少五年,或在偶然交易之后至少五年。
法律应该规定金融机构保存通过尽职调查措施获得的交易和信息记录。
尽职调查的信息和交易记录应提供给国内相关主管机构。
报告可疑交易
对于可疑交易行为报告,建议20主要规定:
如果金融机构怀疑或有合理理由怀疑交易资金是犯罪活动的收益,或与恐怖主义融资有关的收益,则金融机构应依法迅速向金融情报部门报告情况。
据FATF公开披露,其针对数字货币交易KYC合规标准将于6月正式发布,即数字货币服务商应当按照包含“对客户尽职调查”、“记录保存”、“报告可疑交易”等在内的监管标准为虚拟货币的交易提供更加安全的环境,这对数字货币交易市场合规运作亦是重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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