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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肖飒:Web3南下“捞金” 留守IT团队还能活下来吗?_web3.0币狗狗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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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引言

新加坡和香港,飒姐都不陌生,甚至非常熟悉,分别有我的亲人和师友。Web3.0这波操作,双方有些针尖对麦芒。看起来热热闹闹一阵子,但冷静下来看,marketing在海外、sales在海外、老钱新钱在海外,但是程序猿还在内地“留守”。在接待了海外的N家客户和拟客户后,抽象出一些普遍问题,在这里简单与大家说几句。

01 Why?内地IT团队,物美价廉

人口红利和人才红利是两码事,诚然,IT人才在中国内地确实是很充沛。国内的程序猿的特点是“肯加班”“比较听话”“物美价廉”。目前,理工科院校扎堆的城市和大湾区的技术男比较多,基本人均211、985硕士,在互联网大潮中有的从大厂“毕业了”,有的被同学忽悠出来组团创业了。总之,放眼望去,我们的科技人才储备喜人。

肖飒:比特币与法币的频繁交易严重影响经济管理秩序:针对“中银协等三机构联合发文明确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新闻事件,肖飒表示,2013年对于比特币给予法律定性是“特定的虚拟商品”,之后ICO而来数千种虚拟币,这些虚拟币很多沦为非法集资、组织领导活动罪的犯罪工具,自律组织作为行业自我约束的半官方协会,在看到问题后及时提醒会员,起到了表率作用。

虽然持有比特币并不违法,但是比特币与法币的频繁交易严重影响了经济管理秩序,非主流数字货币的操作也让老百姓的财产权受到威胁,此时有必要及时干预,防止炒币过热造成币价崩塌,引发群体性事件等。[2021/5/18 22:16:12]

随着Web3.0和AI的兴起,新一波创业潮暗潮涌动,自诩为“加密世界的犹太人”,很多华人纷纷下南洋到新加坡,或者乘着港府对数位经济的大力支持到HK开启新事业,但是,我们发现,真正到新加坡和香港的还是那几个灵魂人物,也就是团队里面比较活跃的分子,大批做技术的朋友出于种种考虑还是留在内地生活和工作。

肖飒:目前持有比特币在我国合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目前持有比特币在我国是合法的。金融监管规定、司法实践均认可比特币是合法的“虚拟商品”,但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关于对比特币的买卖、炒币行为是否属于合法行为,在法律实践中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看。一是个人偶发行为,是合法的;二是以交换比特币为业,可能会涉嫌非法经营罪。此外,肖飒表示,杭州互联网法院在2018年审理的国内首例比特币矿机买卖纠纷案,也确认了买卖比特币矿机合同的合法性。(证券日报)[2021/3/29 19:24:37]

除了北京的程序猿对于“五险一金”非常在意(估计是为了孩子上学在积分),其他一线城市和二线城市的程序猿比较开明,基本上愿意接受Token支付,当然,用各种虚拟币支付工资是违法行为,我们提示大家工资还是要法币。但似乎大家的心态比较平稳,就是私下询问能否收币的人越来越多。

声音 | 中国银行肖飒:PTO的合法性有待澄清:金色财经报道,近日,市场出现了一种名为PTO的新模式,正在面向大众发行代币融资。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采访时分析,相较于ICO和IEO等融资模式,PTO是一种基于模式公链衍生的投融资模式。与ICO的主要区别在于,传统模式是一次性地收受融资款,而PTO模式下,项目方分批分次融币。尽管操作模式不一,但PTO也具有与ICO“同源”的特征,对于投资人和项目方而言,都缺乏合法的监管,且没有明确的门槛。肖飒进一步指出,与ICO的其他变种一样,PTO面临合规和监管方面的各种风险,且中介平台通常也不具有合法的资质,专业性和合法性皆应受到质疑。在ICO被严令禁止的当下,PTO仍然是一种违法的代币发行,其合法性有待澄清。[2019/12/18]

02 留守技术团队,合规是难题

声音 | 肖飒:数字货币循序渐进,稳步推行才是上策: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发表专栏文章《数字货币“中国队”,将如何改变未来?》。肖飒在文章中称:我国数字货币如果采取传统区块链单一架构,可以想象是无法满足“零售级”M0的交易需求。因此,我们发现DC\\EP采取的是双层运营体系:央行不直接向社会公众发放数字货币,而是由央行把数字货币兑付给各个商业银行或其他合法运营结构,再由这些机构兑换给社会公众供其使用。由此,我们可以判断一个商业机会,未来各大商业银行必然将争夺“数字货币二次发行权”,为此他们会采购金融科技服务、网络安全服务、存储性能提升技术,还会豁出去进行卖力“销售”以抢占数字货币零售高地。肖飒在文章最后还表示:相信未来数字法币将会被大力推荐给公众,相信这是大势所趋,谁也不能螳臂当车。但是,我们建议慎重加载智能合约,尤其是当下,钱就是钱,别把钱弄成不实实在在锚定某种确定价值的东西。一旦数字法币成了有价债券,成了不是钱的普通债权凭证,就没有人信它了。届时,我们可以预见黄金的价格又要疯长,因此,数字货币循序渐进,稳步推行才是上策。[2019/8/12]

我们虽然称之为“技术团队”,实际上,很少会在内地直接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目前仅有一家在内地设立了WOFE,基本上都是“干私活”“化整为零”的状态。

声音 | 律师肖飒:STO在我国无“法律豁免”: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关于防范以STO名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提示》,律师肖飒指出,截止目前,由于各国国情和法律的不同,国际上对STO的监管态度不一,其中美国是“对STO谨慎包容,允许申请”,而我国是明确禁止。由于对于“证券”这个词汇的理解和定义不同,中美两国在对STO的态度大相径庭.....美国法律里的证券是相对宽泛,既然STO发出的通证是一种广义上的证券,总要给个监管的说法。同时,证券在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项下的解释是“严格”的(并非所有对资产的等额分份都能被视为一种证券),而且我国具有一个典型的罪名:刑法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证券罪,这就说明我们的法律结构和管理方式不同。因为我国市场主体不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可自行发行证券,也没有给予“法律豁免”。所以,在中国境内从事ICO或变相ICO都是违法行为,STO也不例外。[2018/12/4]

成立合法的外商独资公司,在二线城市享受产业园区的待遇,其实也是不错的选择。自身海外业务比较合规的web3.0项目,可以直接抄作业。

如果是“干私活”,这里面的法律风险着实不少,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将原本专属国有公司、企业内部人员的背信类犯罪扩张到了一般的公司、企业,这就导致“干私活”的个人的相关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所谓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在《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生效后,是指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因此,如果个人所干的“私活”与其自身原本任职的公司、企业属于同类营业,并借此谋取非法利益,那么就属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情况。尽管该条要求必须是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但“经理”一词存在一定的解释空间,因而还请各位技术咖注意风险。

如果是化整为零,以个人名义协助海外Web3公司做事,要注意自身风险:你做的是底层技术还是知道全貌的“交钥匙工程”,前者在主观上对海外公司所作所为不甚了解,风险较小,请留存自己不知道全貌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有时,可存在帮信罪的风险),如果是交钥匙工程,那要对自己所作的项目有充分了解,不可以“留后门”,目前处理案件中如有留后门情况,可能导致user经济损失的,按照罪共犯处理的比较多。

03 选择新加坡还是香港?

讲真,大湾区就是不错的选择,法律环境较好、商业气氛浓厚。不一定非要拖家带口迁徙到“弹丸之地”(虽然新加坡有亲友,也有很多圈里老友,但真心太小了,我去了七天逛了七天国家博物馆,憋疯了),香港略微大些,总体不错,就是低气压和常年不见太阳让北方人比较撕裂。

除了大湾区,内地还可以选择大连、南京、上海、北京等地,还是那句话,找理工科院校扎堆的地方就对了。

从刑法的角度,依据香港基本法是排除内地刑法适用的,这方面香港优于新加坡。记住结论即可,飒姐不详细解释。当然,选择哪个国家和地区扎根,还要考虑本国和本地的政策环境和法治环境。就解决商事法律纠纷而言,新加坡和香港的国际仲裁都是世界闻名的,我们律所的同仁们经常出入两地解决纠纷。无论把公司放在哪里,记得在合同中把纠纷解决地点写到香港或新加坡,整个纠纷解决过程保密,速度快,缺点就是贵(想想两地的物价和房价,确实都贵)。

04 数据出境问题

随着到海外开拓业务的中国人越来越多,不少人还是想把中国的技术优势和人员优势发挥出来。总有朋友来询问,可否将内地人的信用信息拿到海外使用,这些都是敏感信息,大家的敏感度要起来,不能一拍脑袋就创业。

在海外,真正赚外国人的钱。别总想着从中国拿资源,拿个人信息,然后跑到海外没有法律约束的地方花钱,这种想法是精明但不智慧的。世界上各主要国家,对于数据安全的重视程度都很高,在不同法律区域可能呈现出对于隐私的保护力度大,对于平台经济适用数据的要求苛刻等。凭一己之力,在陌生的国度,利用其法律漏洞来创新确实很险。Web3.0对于原有金融系统,尤其是国家铸币权的侵袭是有目共睹的,国际组织也在侧面否定了非主权货币。

就当下朋友们提供的这些利用中国“大市场”的办法,只要是正道,我们还是愿意支持的,比如服务器在中国,为中国企业和个人服务,收费交税,拿走利润,没问题。但如果要把数据输送到海外,那就要受到严格的审查。反过来,服务器在海外,为含中国在内的全球客户服务,那么就要看服务器所在国的法律如何规定,这也是为什么,我们都会询问客户,希望在哪里部署服务器,要在哪些国家开展业务,这样就打包问题,抽象出法律issues发给我们全球各办公室的同事,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收回答案,方便客户筛选和决策。

结论就是,在主流国家,数据出境都是受到严重关注的,不是随便可以动用他人数据的。飒姐的解决方案是请考虑隐私计算,但听科技咖说目前的隐私计算技术还是可以还原到具体的人本身,如果这样,那么此题无解。

写在最后

中国内地在轰轰烈烈数字化转型,其实很多技术团队可以自行成立公司,在内地服务央企+国企+民企数字化转型,同时,两条腿走路,若有海外公司采购技术服务时,合规经营输出技术服务。没有必要专门把自己限制在某一个执念或者理念之中,内地的市场大有作为。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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