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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去年涉加密行业刑事案件达409起 专业律师对币圈提出5点忠告_40亿比特币能提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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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来源:华夏时报

王永菲

加密行业在全球范围内不断的发展,除了加密货币本身用来交易外,其衍生出的加密矿业、交易所、加密金融理财以及DeFi与稳定币的发展已经成为难以阻挡的潮流。加密行业近几年的爆发态势,使得其法律监管之间摩擦越来越多,尽管一些企业在争取合规,但是在难以合规的前提下很多企业可能会尽力绕过政府法规,试图在可能的情况下实现更好的创新并实现利润最大化。

国内监管对于加密行业愈发关注,在法院受理接受度不断提高方面体现的非常明显。本报记者注意到,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年与加密货币相关诉讼高达872起,从2014年开始收录加密行业相关案件诉讼起,从12起案件到2017年首次超过100起案件,增长速度也在加快。

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从案例性质来看,其中2020年与投资相关案件占有223起,非法占有占169起,民间借贷占87起,76起,融资相关51起,经济犯罪64起;其中刑事案由占409起,民事案由占457起,知名案件包括币印与比特大陆关于竞业限制协议案,人人比特创始人赵东被批捕等案件,江苏盐城Plustoken特大案等。

从地域分布看,2020年广东省106起,浙江省103起,河南省77起,江苏省55起,四川省54起,上海市48起,北京市37起;相比2019年山东省113起,浙江省56起,河南省48起,江苏41起,北京37起,黑龙江36,四川省35起,案件的地域分布也有较大的变化。

数据:比特币持有者抛售压力处于去年11月以来的最低水平:据Glassnode数据显示,目前比特币持有者对比特币的抛售压力处于去年11月以来的最低水平。[2021/6/3 23:08:31]

为加密行业从业者以及投资可以更全面的了解加密行业相关的法律,本报记者采访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网络安全应急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数据安全咨询专家刘扬,就加密货币与加密行业相关案件诉讼趋势以及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刻剖析。

刘扬,现任德恒律师事务所德恒刑事业务委员会执行委员,网络安全应急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咨询专家,北京大学软件与微电子学院研究生班交流平台负责人,北京计算机协会网络空间安全与法务专委会副秘书长。同时专注币圈刑事犯罪研究,先后代理了某知名交易所平台涉嫌案件、平湖市特大数字货币盗窃案及多起币圈维权案件,取得良好的效果。

《华夏时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2020年与加密货币相关诉讼高达872起,相比2019年诉讼案件新增近20%,而且从地域分布上看,加密货币相关诉讼案前三的省份分别是广东106起,浙江103起,四川54起,这反映了一些什么问题呢?

刘扬:主要反映了三个方面问题,一是比特币越来越受到普通大众的关注。2019年初至2020年底,虚拟数字货币市场逐渐实现了由熊到牛的转换,比特币的价格水涨船高,虽然中间经历了“312”暴跌,依然无法阻挡比特币屡创新高的脚步。截至目前比特币的价格最高达到了43000美元,随着比特币逐渐“出圈”,越来越多的普通大众期待了解比特币,进而开始投资比特币,比特币也由当初的小众游戏发展到大众参与,投资比特币的人多了,产生的矛盾纠纷也就多了。

二是对数字货币接受程度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广东和浙江作为全国发展速度最快和发展理念最先进的城市,大众对虚拟数字货币的接受程度较高,在深圳和杭州等城市形成了浓厚的币圈文化;四川的情况比较特殊,阿坝等地拥有丰富的水电资源,丰水期时电价较为便宜,吸引比特币矿场从业者进驻,由矿机引发的诉讼亦不在少数。

动态 | 自Gary Shilling去年年底看空以来 比特币价格已翻倍:传奇投资者Gary Shilling曾在2018年底看空比特币。在接受Business Insider采访时,他将比特币描述为一个“黑匣子”,并对此类不透明的资产表示怀疑。然而自那以来,BTC价格已经翻倍(从3200美元上涨至超7000美元)。(U.Today)[2019/12/16]

三是司法部门对涉币案件重视程度提高。如今无论是负责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机关,还是负责民事案件审判的法院,都对虚拟数字货币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虽然国家不承认虚拟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虚拟数字货币亦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的特点,但从现实情况来看,虚拟数字货币变现容易,确实是真金白银。早年间,对于涉币案件,司法机关的态度是能推就推,能不立案就不立案,近年来随着司法机关认识的提高,涉币案件受理以及立案容易了,案件数量自然也就多了。

当下涉币纠纷在实践中确实还存在着维权困难的问题,受理难、立案难的问题仍然存在。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如果受理和立案没有任何障碍,案件数量的增长很可能比比特币的涨幅还要夸张。

《华夏时报》:在2020年的加密货币相关诉讼案中,其中刑事案由占409起,民事案由占457起,像是投资相关、非法占有、民间借贷、、融资相关等案件,哪些会被归为刑事案件,哪些会被归为民事案件,有相关标准吗?各自的处罚大致上有什么不同吗?

刘扬:首先要明确一下概念,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是存在本质区别的,这两种放在一起比较并不恰当。刑事案件是公诉案件,国家作为公诉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会受到人身自由刑罚,也就是俗称的蹲监狱。民事案件的双方主体是平等的,法院依据双方基于法律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纠纷居中裁判,败诉者也仅仅承担民事责任,例如赔偿损失、偿还债务、恢复原状、消除影响等,不涉及人身自由刑罚。

目前人们对比特币的热情大减 谷歌搜索比特币与去年的高点相比下降82%:据谷歌趋势,在线搜索关键词“比特币”与12月份的高点相比下跌了82%。 BitInfoCharts表示,推特的推文中包含“比特币”的条数在12月7日达到峰值的155600条,目前此数据已降至63000条。同时据Blockchain.info报道,比特币的交易量比12月13日的记录下降了60%。[2018/3/16]

回到题目中列举的情况,如何区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当然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比如“非法占有”,绝大多数侵犯类刑事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而“投资相关”“民间借贷”“融资相关”的表述,均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常用表述,当然如果行为人以投资、借贷、融资为幌子实施犯罪行为,亦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华夏时报》:随着加密货币行业企业越来越多,对加密行业律师的需求量越来越大,您怎么看到当下加密行业律师职业的相关发展?

刘扬:这个问题我在多种场合和文章中都提到过,从事虚拟数字货币服务的律师,基本的要求是懂行业、懂技术、懂法律。所谓懂行业,最起码得了解虚拟数字货币的前世今生,行业发展史,币圈最新前沿领域等等,以我自己来说,为了做好币圈法律服务,我买过比特币,投过矿机,参与过私募,特别是近期火热的DeFi生态,玩过质押套娃挖矿,搞过流动性挖矿等。都说币圈一日人间一年,如果想从事这个领域法律服务,确实需要天天学习,特别是随着去中心化的进一步发展,币圈的逻辑可以说每天都有变化,要吃透行业并不是个容易的事情。

其次是要懂技术,如果对区块链的基础技术和底层协议不了解,很难做到吃透币圈行业,两者是相辅相成的;随着uniswap、sushiswap以及最新的heco、bas等去中心化交易所的兴起,DeFi的生态更加丰富,如果想要参与其中确实存在较高的技术门槛。

谷歌搜索比特币与去年的高点相比下降82%:谷歌在线搜索关键词“比特币”与12月份的高点相比下跌了82%。 BitInfoCharts方面,推特的推文中包含“比特币”的条数在12月7日达到峰值的155600条,目前此数据已降至63000条。同时据Blockchain.info报道,比特币的交易量比12月13日的记录下降了60%。[2018/3/16]

最后是要懂法律,做好币圈服务,我的理解是充分运用好法律,在和司法机关沟通交流的过程中,要用法律的语言把币圈的事情讲清楚,在和当事人沟通交流的过程中,要用币圈的语言把法律的事情讲清楚,某种意义上将首先得是一名好的“翻译”。

2020年我们经手的两起案件,正是由于“翻译”工作做得好,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沟通顺畅,各方观点能够清晰表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例如某特大数字货币盗窃案,我和团队马玉涛律师代理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最终适用缓刑,免去了牢狱之灾;还有某著名网红被名誉侵权案,我和团队马玉涛、牛童律师代理后,针对当事人作为币圈KOL以数字货币为工资发放方式的情况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反复和法官沟通,最终使法官认可了我的当事人确实存在实际损失,支持了我方相关诉讼请求。

另外我的另一个当事人,因为之前没有找律师,在警察讯问的时候,他用币圈的语言回答,“交易员过来找我说他想把客户的单子吃了,我就同意了”,就因为这么一句话,被刑事拘留了。其实这句话真实向表达的意思是,交易员提出想由自己做客户方的对手盘,后来我就和他讲,你都说要把客户单子“吃了”,那还不算有犯罪嫌疑吗?虽然这只是币圈很普通的一句行话。

《华夏时报》:关于加密货币相关的法律条文当下还不完善,国内加密行业现在哪些相关企业或者哪些类型企业的经营行为有涉嫌违法的吗?能不能具体谈谈经营加密行业的法律界限?

韩国政府将推出六个区块链试点项目,预算是去年的三倍:韩国科技技术信息通信部和韩国互联网振兴院表示为了寻找作为第四次工业革命核心技术的区块链优秀案例,将要推出区块链试点项目。今年将会以国家机构及地方政府为中心,从41个机构提交的72个项目中选择六个项目作为试点,项目预算高达42亿韩元是去年预算的3倍。[2018/3/14]

刘扬:关于这个问题,我在许多讲座和文章当中都提到过,并且最近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也对此撰文予以阐述,这个问题很难用有限的篇幅说清楚。结合2020年发生的在币圈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来看,主要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也可以说是币圈从业者的刑事风险。

一是泛交易所的刑事风险,比如交易所、钱包、运营平台等。比如江苏盐城Plustoken案和Wotoken案,被判组织、领导活动罪,杭州“公信宝”案,被判开设罪,等等;除此之外一些交易所的插针、拔网线、宕机以及对交易,亦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二是加密货币行业OTC的刑事风险,OTC指的是场外交易,即场外虚拟数字货币与法币的兑换业务,这项业务的风险度极高。随着国家打击“两卡”行动的深入,从事OTC行业轻则会被冻卡,重则有可能涉嫌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及相关涉及外汇管制的犯罪。

三是币圈“传统行业”犯罪,比如挖矿行业,有可能存在盗电行为,矿机买卖过程中有可能存在行为等。

关于经营加密行业的法律界限问题,2017年9月4日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出台后,币圈交易所等主要从业者纷纷出走海外,把公司开到了开曼群岛,服务器架设在东南亚,继续从事相关业务。94公告只是在法律位阶上来讲只是部门规章,只有规范管理作用,在行政管理上具有强制性,但在刑事和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具有强制性,刑法原则是罪刑法定,民法中亦不能以违反部门规章认定合同无效,仅就规避刑事风险问题。

针对加密行业从业者提出五点建议:一是严格落实KYC措施,目前的KYC主要是姓名、身份证、手机号验证等,下一步还要探索运用人像比对、人脸识别等视频KYC措施。

二是机构要尽快杜绝场外OTC业务,94公告中提到,“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如果仍以机构名义保留OTC业务,一旦涉嫌刑事犯罪将很难自证清白。

三是严格控制项目准入,加强项目的审查和审计工作,不能盲目收取“上币费”等相关费用,否则极易涉嫌帮信犯罪或其他相关犯罪的帮助犯。

四是开展刑事合规业务,规避黑产和黑金利用币圈漂白,与电信、网络等犯罪行为划清界限,有效防范刑事风险。

五是强化警企合作,积极配合机关开展反诈、反、反工作,高效配合机关调查取证等常态工作,积极协助机关打击涉区块链刑事犯罪。

《华夏时报》:关于典型案例,人人比特创始人赵东的案件您有了解吗?

刘扬:赵东的案件我也是在互联网上了解的相关信息,知之甚少。根据网上的相关信息,赵东极有可能在2020年6月被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时间推算目前案件极有可能已经进入到起诉阶段,大概是涉嫌隐瞒犯罪所得罪,赵东是国内著名的OTC商,根据赵东的微博简介:“我是目前已知的、全球最大的比特币场外交易商。”也可看出一二。

赵东等从事大宗交易的OTC商,通常也会尽可能的做好KYC措施,比如要求提供包括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手持身份证照片、银行卡照片及地址信息等一系列信息,有时甚至还要视频验证等。但常在河边走,没有不湿鞋的,从事大宗交易,难免会收到黑钱。

网传截图显示,2018年5月,CCTV2在《联播调查·三问区块链》中,报道了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它可以监测多个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在关于平台的报道视频中,一个名为“zhaodong1982”的ID多次出现,该ID也被怀疑是赵东注册的。

《华夏时报》:2020年宣判的“PlusToken案”是与加密货币相关涉案金额最大的案件,关于加密货币相关的以及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您有什么要提醒投资者的吗?

刘扬:去年江苏盐城破获两起组织、领导活动罪,除了Plustoken案,还有一个Wotoken案,而两者之间也有关联,wotoken的主要罪犯都是从plustoken离职人员。针对该案有一点需要值得投资者特别注意,组织、领导活动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所谓的被害人也可以被认定为组织、领导活动犯罪的参与人,因此组织、领导活动罪的涉案违法所得往往是上缴国库,而非退还被害人,这两起案件也是如此。

在此也要特别提醒加密行业的投资者,在币圈凡是鼓吹静态收益加动态收益的,都是资金盘。所谓静态收益就是持币生息,所谓动态收益说白了就是拉人头发展下线,这些都是典型的活动特征,遇到这种情况希望投资人都能敬而远之、不要参与。

提到数字货币投资,我们团队也曾对币圈民事裁判规则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因为虚拟数字货币民商事领域还属于新鲜事物,各地法院的认识也并不统一,总体来讲,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虚拟货币购买协议,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

同时,鉴于当事人在购买数字货币之前,未就数字货币买卖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属于缔约过失,因此在当事人作为原告的案件中,利息的诉讼请求是不予支持的。在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中,案涉合同法律关系被认定为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因为并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则会被认定为有效。

在物权法律关系中,原告基于所有权和返还原物的诉讼请求及案由进行主张,就此情况北京当地就存在不同的审判视角。北京一中院认为我国物权应受物权法定原则规制,而数字货币并非法定物权,故无法主张返还,相关请求不予支持。但北京二中院以不当得利判决要求当事人返还平台多给付的数字货币的判决可以推断出其是认可数字货币是可以返还的,因此就数字货币人民法院能否支持返还原物的问题在最高院没有作出统一解释时,可能存在不同法院不同理解的情况。

根据上述民事裁判规则,针对投资者,我认为在投资时,最好以法币作为本位投资,也就是说在支付投资款时使用法定数字货币,这样便于发生纠纷时有效维权,同时给予数字货币价格存在巨大波动性,建议投资者谨慎参与,量力而行;同时切记没有足够的投资能力不要轻易参与杠杆合约交易,否则赚钱只是过程,爆仓是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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