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说作者|火小律
本期编辑|ColinWu
吴说区块链获悉,据浙江法院网,赵鹏、余晓菡、王阳圣、尤挺、史伟、周光凯、李亚标、潘遥、尤进、赵东、肖勇、林凤锦等涉嫌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2日开庭。
吴说区块链作者火小律曾在多篇文章中科普过这两个罪名,但此处仅用于理论和经验探讨。
非法经营罪与地下钱庄
1、2019年初,两高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最高刑期可达有期徒刑15年。
IMF今日发布的加密货币科普视频实为两年前旧闻,且存在诸多疏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今日在推特上发布了一条关于加密货币的科普视频,这段时长两分钟的视频最初发布于2018年6月。该视频称加密货币是“货币进化的下一步”,但没有特别提到DLT、区块链,甚至是代币名称等术语。BTC、XRP和ETH只出现在说明加密交易的图形中。尽管这段视频到目前为止已经获得了超过13.7万的点击量和2900个赞,但来自加密社区的许多反应都是批评的,他们指出了信息中的漏洞和似乎具有误导性的措辞。
Reddit用户nanooverbtc称:“他们犯了很多错误,比如把私钥称为密码。”该视频也没有讨论挖矿或加密货币供应。Kraken策略师Pierre Rochard等知名人士表示:“可证明的稀缺性是比特币有趣的原因,你忘了提这一点。”(Cointelegraph)[2020/8/24]
说到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非法资金支付结算,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地下钱庄,三大业务之一,买卖外汇。我国一直实行外汇管制。任何组织、个人在境内从事外汇买卖、结汇业务,必须获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许可并在指定场所进行。场外交易,是违法的。
人民数字FINTECH推出区块链科普动画:人民日报数字传播发布微博称,人民数字FINTECH出品《趣味科普|区块链动画》。[2020/3/31]
常见的场外套路:
1.最简单粗暴——直接兑换型
人民币兑换外币,最原始最粗暴的方法,找个黄牛,直接交易。
扣除手续费,一手交人民币,一手交外币。现金交割,不留痕。
2.常见进阶版——对敲型汇兑
不少钱庄采用了“对敲”汇兑的方式,应对大额兑换。
A想兑换外币,找到B。A在境内将人民币转移到B指定的境内账户,B则在境外将对应数额的外币转移到A指定的境外账户。
动态 | 央行官微旧文重发“再科普”:范一飞详解数字货币:据中国经济网消息,今日,央行官微公众号头条重新发布央行副行长范一飞在2018年1月25日题为《关于央行数字货币的几点考虑》的文章,对央行数字货币再次进行科普。同时,微信公众号第二条发布支付司副司长穆长春8月10日在第三届中国金融四十人伊春论坛上的演讲。近年来,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央行及货币当局均在对发行央行数字货币开展研究,新加坡央行和瑞典央行等已经开始进行相关试验,人民银行也在组织进行积极探索和研究。[2019/8/21]
在此过程中,资金实际上并没有发生跨境流转,而是分别在境内外单线路收付人民币或外币。在空间上没有交叉,属于平行交割,变相实现资金跨境流入流出。这种汇兑方式更为隐蔽。
对敲模式下,一般有2本账簿,一本境内,一本境外,需要定期对账。如果账目不平,则需要轧差。常见的方式有携带现金出入境、虚构进出口交易、虚构股权投资等。
科普时报:区块链与云计算长期发展目标不谋而合:据《科普时报》今日报道,区块链与云计算两项技术的结合,从宏观上来说,一方面,利用云计算已有的基础服务设施或根据实际需求做相应改变,实现开发应用流程加速,满足未来区块链生态系统中初创企业、学术机构、开源机构、联盟和金融等机构对区块链应用的需求。另一方面,对于云计算来说,“可信、可靠、可控制”被认为是云计算发展必须要翻越的“三座山”,而区块链技术以去中心化、匿名性,以及数据不可篡改为主要特征,与云计算长期发展目标不谋而合。[2018/5/4]
地下钱庄正在成为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许多犯罪活动都有可能涉及大额资金划转和本外币兑换等,地下钱庄便成了链接上下游犯罪活动重要的一环。如、走私,还包括一些经济犯罪:、逃税、取出口退税、取政府奖励等投机套利行为。
币圈爆红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顾名思义,是指向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
谈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可以说是2020年突然“爆红”的一款罪名。惩处的是那些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典型的帮助行为是提供银行卡作为转移赃款用。一旦查实,最高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
哪些行为属于提供帮助?常见的有技术支持,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以及支付结算等帮助,如开办银行卡等。案例中的小陈提供的就是典型的“开办银行卡”类帮助。
开办银行卡,为什么是帮助?网络黑产,资金流是个很重要的问题。核心犯罪分子为避人耳目,往往不会采用简单的一对一打款,而是逐层分散肢解,一对多,或者多对多打款。这也意味着,需要更多的支付通道。这些通道哪里来?个人或者企业。业内行话,个人“四件套”or企业“八件套”。个人,指身份证号、银行卡、手机卡、U盾;企业,指对公银行卡、U盾、法人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申请表、公司公章、法人印章、公司章程。
只要提供帮助,就构成犯罪吗?并不是。以“主观明知”为前提,即提供帮助者应当明知他人是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如果正常提供中性的技术支持,却被犯罪分子用来作恶,显然是不能随意追究刑事责任的。正所谓不知者无罪,否则打击面也太广了。但也注意,明知,不需要具体到哪一个罪名,只需要笼统知道是犯罪行为即可。
懵懵懂懂,是知道还是不知道?有种知道叫“心知肚明”,法律上叫“推定明知”。以案例中的小陈为例,办套卡,轻轻松松就是1千元,哪有那么好的事!高利背后必有隐情,这个道理,一个正常成年人应该明白。所以,不要揣着明白装糊涂,也不要心存侥幸,事前多想一点,一切为了自己好。
众所周知,不少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交易进行活动,而我国政策也不鼓励普通的虚拟货币交易。导致不少地区、尤其是偏远地区的机关,天然的认为但凡是虚拟货币交易导致银行卡被冻的,不可能不知道是黑钱。
但机关办案始终得讲证据,如果说要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前提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问题就出在“明知”。如何去证明是明知的,实务中往往很难。于是,法律规定了一种情形,如果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即可以推定是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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