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行业利好|最新案”对比“第一案”,NFT定性变了?》
作者:肖飒法律团队
常读飒姐团队公众号的伙伴们一定知道,我国目前尚未制订专门针对NFT数字藏品的任何法律,现有的一些规范仅散见于部门政策性文件中,剩下的就是一些不具有法律效力仅有指导作用的行业自律性规定。但从2021年9月十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来看,我国监管部门对NFT作为一种纯数字艺术品的存在至少不持否定态度。
11月12日,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自家公众号平台,外发了一个对于NFT数字藏品行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的判决,巧的是,该案判决与今年上半年备受关注的某NFT侵权第一案同出杭互,但两个相似的案件中,法官对于NFT数字藏品性质的认定似乎有所差异,而这种差异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视为是一种重大进步。
今天飒姐团队就带大家一起,在对比第一案的基础上详解新案。
报告:NFT是中亚、南亚和大洋洲加密货币的“最大入口”:金色财经报道,一份新报告发现,NFT可能是中亚、南亚和大洋洲(CSAO)采用加密货币的最大驱动力。 根据Chainalysis的报告,在2022年第二季度,与NFT相关的行动占这些地区加密货币服务的所有网络流量的58%。
Chainalysis指出,“NFT可能是目前CSAO中最大的加密货币的通道”。CSAO国家包括印度、泰国、越南、澳大利亚、新加坡、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等25个国家,在Chainalysis的加密货币采用指数排名前20的国家中,有7个国家都在这里。(Cointelegraph)[2022/9/22 7:13:26]
一、案件概览
相信2021年有过NFT数字藏品购买经历的伙伴们一定都有过类似经历:好不容易抢到手的数藏却遭遇无法支付、支付后被退款、支付系统崩溃的困境......长期以来,由此产生的各种谩骂和投诉,充斥数藏用户群,甚至不少人怀疑这是平台的某种“阴谋”,声称要收集证据起诉平台。
本案的纠纷即源于原告抢到数藏后被退款,导致抢购失败。只是这一次,用户选择拿起法律武器,与平台对簿公堂挖掘“退款”真相。
2022年2月19日下午18:00,某数藏平台在微店上架了数字商品,一次发售价格为999元,发售方式为盲盒发售。本案原告在该时间节点顺利抢到其中一个数藏盲盒,并填写原告本人身份证号码与手机号码进行下单,同时支付了999元价款。但数藏平台却一直未向原告发货。2022年2月28日,原告收到了平台退还的999元价款。
HyperBC荣获迪拜·CryptoExpo峰会“最安全的加密资产托管服务商”奖:据官方消息,加密资产托管服务商HyperBC于3月16日作为受邀嘉宾参加迪拜CryptoExpo峰会,并荣获迪拜·CryptoExpo峰会“最安全的加密资产托管服务商”奖项,为参会人员展示HyperBC的安全技术如MPC:安全多方计算、TEE:可信环境、安全通信、零信任架构、策略引擎、多云架构方案等,HyperMate硬件钱包在此次峰会中全部售罄。
据悉,HyperBC加密资产托管服务商,持有合规加密资产托管牌照,为企业提供更安全的资产托管和支付解决方案,旗下包括HyperPay钱包、HyperCard数字货币借记卡、Hpay支付等核心产品。[2022/3/18 14:03:41]
在本案中,原告提出三个诉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2.立即将涉案数字藏品盲盒交予原告,如果被告无法将涉案数藏盲盒交予原告,则要求被告赔偿99999元作为其备选诉讼请求;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则主张:由于长期以来外挂盛行侵犯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按照《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平台需履行核查用户真实身份的义务,因此平台早就以全站公告的方式告知用户:使用外挂和KYC信息不真实、填错等,即使在抢到数藏后也会被退款。据此,平台方认为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
调查:长期科技股连续八个月成为“最拥挤”的交易,“做空比特币”排第三:美国银行的调查显示,长期科技股连续八个月成为“最拥挤”的交易,“做空美元”第二,“做空比特币”排第三。[2020/12/15 15:17:09]
本案一审结果:原告败诉。除赔礼道歉一项诉求由原告自行撤回外,法院驳回了其所有诉讼请求。
二、本案对NFT数字藏品的性质认定
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中被告退款的行为系行使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行为,本案NFT数字藏品的买卖合同已经因为合同约定解除事由的发生,导致合同被解除,被告退款行为合法有效。
在法院审查合同有效性的过程中,对NFT数字藏品的定义作出认定:
NFT数字藏品属于财产权客体
财产权客体的类型随时代发展、随着我们对客观物质世界认识的深入,一直处于扩张状态。同传统的有体物、人的行为到智力成果,目前又容纳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通说认为,财产权客体应具有:具有价值;可控制性;排他性三个要素。
声音 | 法制日报:区块链存证打通数据信任“最后一公里”:《法制日报》今日发表题为“区块链存证打通数据信任‘最后一公里’的评论文章。文章中提到,近日召开的2019中国区块链技术大会上,多位与会专家和行业代表提出,随着电子诉讼平台的普及,未来案件线上审理将成为常态,运用区块链技术可以有效提升电子证据的流转效率,提升线上司法审判活动的效率。文中表示,一般认为,电子数据能否成为电子证据,须满足证据的三性要求,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区块链存证使用分布式存储并附加防篡改校验机制,使电子证据可以脱离原始存储介质而安全存储,确保电子证据载体的真实性。在“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场合(如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所包含的信息可以证明一定的法律事实,特别是证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而区块链技术的相关技术对电子数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也有部分提升。区块链是一种防篡改、可追溯、共享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司法领域可解决过去电子数据易遭篡改的问题,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实现“电子数据向电子证据”的转变,提高电子证据的采信率,从而提升法院的审判效率。[2019/10/15]
就价值和稀缺性而言。首先,NFT数字藏品是在区块链上所形成的独一无二的数字资产,每一个NFT都具备唯一且不可篡改的序列号,从而使每一个NFT都指向了人的特定权利,具有经济价值;其次,NFT数字藏品作为虚拟艺术品,本身也凝结了创作者对艺术的独创性表达,具有相关知识产权的价值;再次,NFT数字藏品自身具有审美作用,可以给人带来精神上的享受,具有使用价值;最后,NFT数字藏品属于数字资产的表现形式,随着未来元宇宙的发展,数字艺术品也具有相应的未来权益、投资价值和收藏价值。
声音 | 江卓尔:BCH的目标是做 “最好的比特币”:今日,江卓尔发微博回复网友提问的“BCH还是不是真正的比特币”问题。他表示,BCH的目标是做 “最好的比特币”,“最好” 这个指标有明确,客观的标准:用户数最高,总市值最高。但 “真正的比特币”,标准就不一样了。
有些人可能认为 “真正的比特币” 应该符合一些标准,例如不能硬分叉,不能修改中本聪亲自设定的1M(虽然后面写了扩容贴),不能修改中本聪亲自设定的10分钟(虽然白皮书只是举例10分钟)等等。而我认为 “最好的比特币\" 就是 “真正的比特币”。用户数最高,总市值最高的比特币,就是 “真正的比特币”[2018/12/3]
就可支配性和排他性而言。用户可通过NFT数字藏品私钥的控制,实现对NFT数字藏品的排他性支配,私钥本质上系一串数据,可以被转移到区块链上的数字钱包之中,掌握私钥的人通常意义上被认为系该NFT数字藏品的持有者,持有者对NFT数字藏品的支配行为均可以在区块链上形成数据记录。当然,飒姐团队也要指出,事实情况是本案中该平台使用的为国内联盟链,用户即使购买NFT数字藏品也无法掌握私钥,但这依然不妨碍用户对NFT数字藏品所享有的支配性权利。
NFT数字藏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法院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NFT数字藏品亦具有该等属性,具体而言如下:
1、网络虚拟性。NFT数字藏品系以数据代码形式,存储于互联网虚拟空间,具备网络虚拟性无需赘述。
2、技术性。数字藏品本身系通过二进制位数构成的计算机代码通过编译形成,显示于可视界面的即为数字藏品,又通过区块链技术赋予其唯一标记,具有技术性。
3、合法性。本案NFT数字藏品不存在违法和违反公序良俗情形。
综合以上论述,法院认为NFT数字藏品是一种特殊的网络虚拟财产,属于财产权客体范畴,以此为标的的买卖合同有效,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三、两相对比,凸显进步
今年上半年,NFT数字藏品第一案横空出世,一时间在法律界和虚拟资产圈都引起强烈关注。大家普遍认为,在尚未有专门法律出台的当下,从法院判决种中一窥我国监管机关对于NFT数字藏品的态度是一个较为靠谱和重要的途径,也因此,该案对NFT数字藏品的定性自然广受关注。
对NFT数字藏品定性的比较:
第一案中,法官认为NFT数字藏品是一种“数字商品”、一种特殊的“物”,用户对其享有的是一种与“物权”近似或相同的所有权,即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而NFT数字作品的交易对象是作为“数字商品”的数字作品本身,交易产生的法律效果亦表现为所有权转移。
本案中,法官认为NFT数字藏品是一种“特殊的网络虚拟财产”,属于财产权客体范畴,以此为标的的买卖合同有效,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法官特别强调了用户对自身购买的NFT数字藏品享有的此“所有权”非物权语境下的彼“所有权”。
首先,从《民法典》的立法体系来看,网络虚拟财产系作为区别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客体而作出的专门规定。飒姐团队提示,目前民法学者普遍认为该条是注意性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法律、法规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有特别规定的,那么就依照这个特别规定,给予保护,特别规定有可能把网络虚拟财产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换言之网络虚拟财产与物权债权这些财产类型也不应是互斥的关系。那么,NFT数字藏品究竟按照什么财产类型予以保护?法官仅给出了模糊的认可,这也就是为什么判决书中将“所有权”打上引号的原因。
其次,从NFT数字藏品本身的实际情况来看,用户获得NFT数字藏品的“所有权”虽然也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但NFT数字藏品的铸造一般需要借助NFT网络服务平台技术,且依托于区块链技术而存在,必然导致NFT数字藏品的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因此,持有人对NFT数字藏品“所有权”的排他性和可支配性并非如传统物权一般具有“绝对性”,而有赖于区块链技术提供者的支持。用户享有的权利实际上主要表现为“所有权身份”和“二次交易时的支配权”。
两个案件同出杭州互联网法院,相似而又不同。第一案是侵权纠纷,本案则是违约纠纷,但两者均需要法院对NFT数藏的法律性质及其交易行为的实质进行审查并作出法律评价。飒姐团队认为,从本案判决来看,我国司法机关对NFT数字藏品的认知已经有了明显的进步,并通过司法实践体现出来,本案对“物权”和“所有权”的解释更加贴合行业实践和监管思路,一定程度上为我国数藏行业存在的合法性打下基石,利好行业发展。
写在最后
实际上,纵观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法律规范本身的滞后性和司法实践与新兴行业发展现状脱节的情形一直存在,飒姐团队作为常年深耕金融科技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对此深有感触。但时代总要进步,科技总要发展,我们不能因为一时的困难和低谷就轻言放弃,很多时候司法,甚至立法的发展都需要个案来推动,但这往往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今天飒姐团队为大家分享的NFT数藏领域的最新重要判例就是个案推动司法的典型,我们相信在大家的合力推动下,整个行业在未来将会涌现出更加具有活力、更加具有社会价值、经济价值的创新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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