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时间进入五月以后,加密资产圈里动荡不安,海外项目方“跑路”消息频传。就在几天前,BSC链上疑似又跑路了一个项目:稳定币兑换自动做市商StableMagnetFinance卷走了用户2200万美元。区块链安全公司PwckShield表示,StableMagnetFinance的SwapUtils代码未经过验证,与主Swap合约不一致。这个项目跑路的金额高达2200万美元,也就是近两亿人民币。
事实上,海外项目圈钱再卷款跑路的事件已经屡见不鲜。据彭博社报道,海外加密货币投资平台Africrypt创始人目前已经失联,平台上6.9万枚比特币被转移,目前无人知晓去向。还有加密货币历史中的跑路大事件——BitClubNetwork被称为最大的加密货币庞氏局之一,该平台利用营销倡导者和非常可疑的营销策略来吸引资金,最终该局头目在2019年12月从投资者那里卷走了大约7.22亿美元。
比特币等加密货币在我国的性质
5月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浦江天平”在“案例参考册”栏目发布了一则有关于比特币的案例。上海高院分析称,关于比特币的法律认定,学术界存在很多争议,而这些争议的实质是想从传统的民事权利理论中,寻找到认定依据。但是,在多重学说的讨论之下,无法对比特币进行法律上的认定,故而从司法实践方面寻找答案。“司法实践中,法院本着司法实用主义的态度,并不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作出直接判断。因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符合财产属性,故适用财产权法律规则进行保护。”上海高院在案例评析中指出,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比特币的法律定位形成统一意见,认定其为虚拟财产。
知情人士:BSN计划8月份在海外推出开源国际版本“BSN Spartan Network”:5月23日消息,区块链服务网络(BSN)正在计划其首次重大国际扩张,将在8月份在海外推出一个名为“BSN Spartan Network”的开源国际版本。BSN创始成员Red Date Technology的首席执行官表示,Spartan网络最终将由6个不使用加密货币的公共区块链组成,其中一个将是8月份项目启动时的以太坊非加密版本,对应费用将以美元而不是ETH进行支付。(CNBC)[2022/5/23 3:35:14]
比特币等加密货币受保护
目前法律层面上尚无关于比特币性质认定的规定,仅有2013年12月3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及2017年9月4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两个部门规范。根据上述规范规定,比特币是虚拟商品而不是法定货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金融机构等不得从事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从规范来看,我国目前仅否认比特币的货币性质,对其虚拟商品的性质予以肯定,但也不等于确认比特币属于虚拟财产,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人民日报海外版:中国数字货币研发走在世界前列:人民日报海外版今日刊文称,种种迹象表明,数字人民币离我们越来越近了。专家认为,数字人民币未来前景广阔。尽管目前数字货币作用有限,但深圳试点的央行数字货币是一次重要尝试,其本身释放的信号意义大于短期影响。数字人民币将对中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推动数字营商环境便利化产生深刻影响。文章称,中国数字货币的研发走在世界前列。据了解,从2014年起,央行就开始数字人民币研发工作,近两年更是迅速推进。目前基本完成顶层设计、标准制定、功能研发、联调测试等工作,并遵循稳步、安全、可控、创新、实用原则,先进行内部封闭试点测试,以不断优化和完善功能。目前,中国央行试点的数字化货币,将给国际央行数字货币带来新变化。[2020/11/4 11:35:36]
从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通常将比特币定性为虚拟财产。虽然比特币等“代币”、“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的合法性,但其具有财产作为权利客体所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排他性、可支配性,应具有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并给予同等的法律保护。
海外平台跑路,国内投资者能维权吗?
当然,加密资产不止虚拟货币一种。由于2021年以来的火爆发展,NFT也已经成为当前加密资产圈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至少在当前,中国并没有专门针对NFT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对企业没有一个明确的定性,涉及NFT的交易并不违法。另外,众多DeFi项目和DAO也并不一定就会涉及虚拟货币交易,在考虑其合法性和维权路径时,我们需要分情况讨论。
海外交易所BTC价格存在轻度溢价 日韩更为明显:截至今日11:23,美国交易所Coinbase上比特币报价5679.63美元;日本交易所CoinCheck上BTC报价602820日元(约5744.27美元);韩国交易所Bithumb上BTC报价39948.35人民币(约5700.72美元)。本土交易所中,OKex上BTC报价5203 USDT,火币上BTC报价5174.70 USDT。因目前USDT仍保持约7%的溢价,折合计算后,OKex上BTC报价约为5567美元,火币上BTC报价约为5536美元。综上,海外交易所目前BTC价格确实存在溢价现象,但溢价程度并不高,同时日韩交易所相对美国交易所溢价表现更为明显。[2020/3/13]
虚拟货币
我国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打击力度一向非常严格,2021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市场监管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通知》中还明确: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声音 | 人民日报海外版:中国力推区块链技术自主创新 仍面临诸多挑战:人民日报海外版今日刊文《中国力推区块链技术自主创新》。文章表示,区块链技术发展前景广阔,应用场景广泛,但仍面临诸多挑战。第一,融合问题仍有待探究。区块链的关键词是“平台”。发挥区块链的作用,需要充分发挥其平台功能。如何将区块链技术与如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其他新兴技术相结合,最大化发挥其效能,仍是需要探讨的问题。第二,核心技术攻关是关键。我国在区块链发展上更偏重应用,相较于西方国家,在核心技术上仍有一定差距,关键技术的缺失会直接导致新的“卡脖子”环节。由于全球区块链技术发展尚处于早期阶段,若能把握机遇,进一步加大投入,给予更多政策支持,重视基础研究和多方面尝试,攻关核心技术,占据主动地位,将大大提升我国在该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第三,可监管能力需继续加强。区块链的良性发展需要依托可监管能力的提升,尤其需要结合国情,加强在数据和隐私等方面的保护力度。第四,亟待高端人才持续助力。区块链是密码学、计算机科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的融合技术,同时,区块链的发展需要与前沿技术融合。这就需要大量高端复合型人才。只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的区块链人才培养体系,加大国际高端区块链人才的引进与培养,才能为我国区块链领域的发展持续助力。[2019/11/25]
由此也可以明确得出:我国公民投资虚拟货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也就是说海外加密平台“跑路”,我国公民作为投资者很难采用我国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ofo与GSELab合作海外上线骑车“挖矿”:据悉,近日ofo与GSELab合作在新加坡上线骑车挖矿功能,GSELab的Medium账号中显示,在\"RIDE AND EARN\"活动中,在成功完成骑行后,乘客将通过ofo新加坡app获得GSE的token。这些token可以用来交换ofo通行证,在未来的加密货币市场上兑换其他token。GSE的token分布主要由一种算法决定,该算法有两个主要因素,即劳动和用户信用,它将列出每次行驶的GSE的token数量。在劳动情况下,计算中使用了骑行时间和骑行距离等变量;对于用户信用来说,历史骑行数据是一个主要的权重变量。[2018/5/11]
NFT、DeFi及其他加密资产项目
前面说过,当前中国涉及NFT项目的交易与虚拟货币定性不同,并不属于违法行为,虽然NFT的法律性质并不明确,但并不妨碍其在司法实践和行政执法中作为一种有价值的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
当前涉及加密资产的投资项目有相当一部分在海外运作,项目方一般也会选择以肉身出海的方式,在一些监管规范较适宜运行项目的国家和地区展业。这就使得中国公民在海外投资加密资产项目存在较大的风险,一方面海外蓬勃发展的加密资产圈确实带来了财富和机遇,但另一方面,同样也为、、等犯罪活动创造了生存的土壤。那么,中国公民投资海外NFT、DeFi和DAO等项目遇到该如何处理?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中国刑法对发生在海外的,针对中国公民的犯罪是否具有管辖权?答案是:有。
保护管辖
根据中国《刑法》第十条之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案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据此,当实施行为的项目方人员是外国人时,我国司法机关可以依据保护管辖之规定,对境外针对我国公民的犯罪行为取得管辖权,我国公民作为受害者可以请求中国司法机关的救济和保护。但是事实上,由于此种跨国犯罪的复杂性,往往需要境外司法机关的协同执法,受害人权利的保障并非易事。
属地管辖
由于虚拟货币、NFT等区块链应用的特殊性,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将其视为某种计算机数据进行保护的先例,入侵他人计算机窃取比特币的行为有可能被评价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那么,针对虚拟货币和NFT的犯罪就有被归类于“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范畴的可能。
对于此类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因此,在罪中,即使行为人身处海外,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实施行为的,只要符合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为中国,或者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在中国,我国司法机关就可以依据属地管辖原则追究者的刑事责任。
属人管辖
“中国人不中国人”是近年来的热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事实:在海外网络上针对我国公民实施的、、等犯罪行为有不少是由我国公民实施的。与国内传统电信唯一的区别,就是犯罪者将实施犯罪的阵地从国内转移到了国外。
对于实施行为的加密资产项目方主要责任人员是中国人的,根据中国《刑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一般来说涉及加密资产的犯罪金额都较为巨大,即使是按照当地法律来看,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最高刑都在三年以上。我国司法机关针对该种有本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的针对中国境内公民的犯罪具有管辖权。
另外,近年来犯罪活动日益呈现出国际化、全球化的趋势,中国与不同国家间的刑事司法互助越来越频繁,在国际追赃追逃方面也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币圈老人应该都知道,数年前一个以虚拟货币挖矿投资为由头的团伙,专门在境外对中国公民实施犯罪,给我国公民造成了数百亿的损失,最后该团伙的实控人在国际刑事司法的合力协助下,于太平洋某岛国被抓获,最后引渡回国。可以说,国境已经不再是犯罪的保护伞,中国公民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等权益的保障也已不是空谈。
写在最后:
虽然维权并非不可能,但确实并非易事。由于海外经营,这些平台运营主体较为隐蔽,其通过频繁变更网站域名和服务器地址,以及采取线上导流线下交易等方式,逃避监管部门打击,其运营主体注册地、办公地以及业务开展区域常常不同,消费者往往无法确定运营者身份,一旦发生财产损失很难追回。
广大消费者、投资者应主动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要盲目跟风参与相关投机行为,如发现有任何机构涉及此类非法金融活动,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或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对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向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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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WebX实验室摘要:当前的加密货币低迷似乎不是未能兑现创新技术的承诺,而更像是跨资产类别的传统金融去杠杆化.
1900/1/1 0:00:00a16z联合创始人MarcAndreessen认为,人工智能、生物技术、加密货币和Web3是非常有前途的科技领域.
1900/1/1 0:00:00作者:AndrewAsmakov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将不排除对现有立法进行修订,并引入新规则,对加密货币零售交易者施加更多限制.
1900/1/1 0:00:00Scroll试图优化当前的ZKRollup方案,建立一个可以使以太坊上应用无缝迁移的二层网络。在基于OptimisticRollup的以太坊二层网络Optimism和Arbitrum分别因为推出.
1900/1/1 0:00:00来源:Bankless作者:BenGiove摘要:Layer1、CeFi银行、VCmen都开始飞速下降,所以......下一个是谁?熊市正在对整个加密货币领域造成严重破坏。价格下跌很糟糕.
1900/1/1 0:00:007月6日,元宇宙空间技术服务商构赛博宣布已于近日完成千万元人民币种子轮融资。据不完全统计,自四月以来“元宇宙”领域共计发生超过40余起融资,代表性的“虚拟人”企业魔珐科技在4月6日连续完成B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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