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画坛巨匠徐悲鸿先生的八幅奔马题材的画作,被国内某大型NFT平台制作为NFT数字藏品公开限量发售,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有人口诛笔伐,痛斥其消费者,损害徐悲鸿先生的名誉身份;有人据理力争,认为徐悲鸿先生的画作以NFT的形式得以纪念永存,且取得了独家授权,何来侵权?
针尖对麦芒,互不相让。关于本次徐悲鸿先生数字藏品事件,飒姐团队认为其主要涉及的仍是NFT数字藏品的著作权相关问题,此外也与信息网络犯罪、NFT平台的事前审查义务亦存在关联。
是否会侵犯著作财产权?
对于本次事件,有评论认为徐悲鸿先生于1953年去世,距今已超过了50年的时间,徐悲鸿先生已经丧失了对其作品的著作权,这样的表述在飒姐团队看来是不准确的。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而作者的除发表权外的著作人身权,即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并不受到限制。
NFT市场Blur交易额超越Rarible:金色财经报道,据 Dapprader 最新数据显示,NFT 市场 Blur 交易额已达到 3.427 亿美元,超越 Rarible 位列 NFT 市场交易总额排名第 13 位,当前 Rarible 交易额约为 3.0175 亿美元。[2023/1/6 10:58:16]
要正确理解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50年保护期,就必须理解法律保护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目的。具言之,《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为了促进有益于人类社会的知识技能的扩散和传播。但知识的传播不能是无限制的。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如果一味注重知识的传播,却不对创造知识的人进行奖励,那么新的知识将不再被创造;换个角度,如果我们对权利人进行过度保护,则有可能会形成知识垄断,提高获取知识的成本,同样不利于知识的传播。因此,其确定合理的权利保护期对于实现立法目的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外媒:SBF旗下Alameda Research拥有146亿美元的资产,其中大部分为FTT代币:11月2日消息,根据一份私人财务文件,SBF旗下Alameda Research拥有146亿美元的资产,其中大部分是FTX发行的FTT代币。
截至6月30日,Alameda Research的资产达146亿美元,包括36.6亿美元的解锁FTT、21.6亿美元的“FTT抵押品”。在其80亿美元的负债(主要是74亿美元的贷款)中,有2.92亿美元的“锁定FTT”。
资产负债表上的其他重要资产包括33.7亿美元的“加密持有”和大量的Solana区块链原生代币:2.92亿美元的非锁定SOL、8.63亿美元的锁定SOL和4100万美元的SOL抵押品。SBF是Solana的早期投资者。其他提到的代币有SRM、MAPS、OXY和FIDA。还有1.34亿美元的现金和等价物以及20亿美元的“股票投资”。
此外,代币价值可能低估。在脚注中,Alameda表示,锁定代币被保守地处理为FTX/USD订单中公允价值的50%。(CoinDesk)[2022/11/3 12:11:29]
???当前,各国法律均对著作权保护期间有所规定,但时长不一。我国和大部分西欧国家把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作为著作权保护的有效期限。奥地利、德国是作者终身加死后70年,西班牙是作者终身加死后80年,是著作权保护期限最长的国家;而许多发展中国家以及前苏联、东欧则规定为作者终身加死后25年。根据中国在1992年加入的《世界版权公约》之规定:“版权保护期限自出版之日起,不得少于25年。”
Boba Network主网将于北京时间7月19日进行升级:金色财经消息,以太坊二层扩容网络Boba Network宣布将于北京时间7月19日1:00进行v0.0.8版本主网升级,预计升级将持续3小时。[2022/7/18 2:20:48]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时至今日,由于徐悲鸿先生已去世50年有余,其生前作品已经成为公共领域作品,任何人均可对其进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摄制、改编等。理论上,当前认为制作NFT和数字藏品需要取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改编权等已均被包含其中,因此制作NFT数字藏品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财产权。
是否会侵犯著作人身权?
从某文化艺术中心所发表的声明中我们可以看出,其指摘某些数字平台所谓的徐悲鸿先生作品为假冒作品,与徐悲鸿先生没有任何关联。对此现无从查证,假若确实存在此类情形,由于除发表权外的著作人身权并不受保护期限的限制,因此依然可能构成侵权。
香港金融监管机构的Ashley Alder或将担任英国FCA主席:7月7日消息,据Sky News报道,香港金融监管机构首席执行官Ashley Alder是成为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 (FCA) 下一任主席的主要候选人。据悉,FCA主席由英国财政部任命,通常需要得到财政大臣和总理的批准。
Alder曾担任香港金融监管机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FSC) 的负责人超过十年,同时也是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的主席。[2022/7/7 1:58:34]
虽然关于假冒作品是否侵犯他人署名权在学界还存在争议,但是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侵犯他人的署名权,而且如果修改他人作品,或者歪曲、篡改、割裂作品达到了有损作者声誉的程度,同时也会构成对修改权或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
另外,由于徐悲鸿先生是我国近代著名爱国艺术家,其作品具有特殊的社会文化价值,在制作和发行NFT数字藏品时如果任意对其作品进行改编,有可能会伤害大众感情。
是否存在涉及刑事犯罪的风险?
对于本次的徐悲鸿先生数字藏品事件,飒姐团队认为除与著作权相关法律相关外,也存在涉及刑事犯罪的风险。如若数字平台所涉及的徐悲鸿先生数字藏品为假冒作品,个人和NFT发行方可能存在触犯罪的风险,即虚构徐悲鸿先生数字藏品使得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该NFT藏品,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失,而对于这种情况,数字藏品平台也难以独善其身。
因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飒姐团队在此前便已进行过大量的研究,在此便不再赘述,感兴趣的读者可自行查阅公众号之前相关文章。
NFT数字藏品平台的事前审查及合规制度势在必行
无论是本次的徐悲鸿先生数字藏品事件,还是此前的“胖虎打疫苗”案件,都向各大数字藏品平台传达一个信号,数字藏品平台与一般平台相比需要更加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各大数字藏品平台仅仅在与用户的合同中约定其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并不足以抵挡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知名度较高的作品而言,更不可掉以轻心。对于用户上传作品的审查,不仅要审查其形式,亦需要审查其实质,谨防假冒盗版作品,同时还需要扩大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线下有形作品以及互联网上公开发表、传播的作品,建立完善的事前审查机制与合规制度,只有如此穷尽各种措施以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才能使自身免受诉讼之累。
以上便是今天的分享,文中观点仅为一家之言,希望对诸读者有所裨益,感谢读者。若希望了解更为详细的内容,或者具有建立事前审查体系及合规制度的法律服务需求,欢迎与飒姐团队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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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数字藏品市场火热,是NFT技术主要应用落地的行业领域。在政府加大行业管控力度,三部委发“防范NFT金融炒作风险倡议”的背景下,NFT产业的商业化之路得以规范化发展,终端用户面对以往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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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金色财经报道,欧盟金融监管机构表示,如果发现加密货币交易所严重违反了反规则,则应吊销其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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