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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C:解析(下):虚拟币OTC交易与“帮信罪”和“掩隐罪”不得不说的秘密_C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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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摘要

上期分享OTC交易收到赃款容易成为刑事打击的对象、“帮信罪”与“掩隐罪”在理论上的区分等内容。

本文将紧接上期,以案说法,探讨法院对于OTC交易涉“掩隐罪”与“帮信罪”中,一是如何认定被告人客观上的实行行为,是“帮信罪”客观支付结算的行为,还是“掩隐罪”中转移资金的行为;二是根据被告人在交易过程中,如何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明知程度。

五、以案说法:法院对于OTC交易涉“掩隐罪”与“帮信罪”的认定?

笔者从裁判文书公开网上,以“虚拟货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得收益罪”,作为关键词,通过搜索得出法院最新的判决,从中筛选一些典型的OTC交易涉“掩隐罪”与“帮信罪”判决,探究法院是如何认定两罪。

1、OTC交易构成“掩隐罪”

案例一:闽0581刑初1134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2019年10月份,其在QQ群里看到有人在发通过买卖DC币赚钱的广告,其就找那名叫金某的男子商议,他让其交押金给他,可以保证其不会不亏本,其和他当面签了一份买入卖出币差额利润的合同,后其向刘某2借款用于买卖DC币。其在新加坡6X交易站注册账户,并在平台上绑定自己的银行卡,在交易站上以每个1元人民币的价格,先购买了一两百个DC币,然后再发布卖DC币的广告,有人要买的话,就把钱转到其银行卡,其再把DC币转给对方,卖出去的价格是每个人民币1.004元,平台从中抽0.001元,其每卖1个DC币可以赚0.003元。刚做了两三天,其银行卡就被冻结,其打电话问银行客服,客服说是因为钱款快进快出被银行风控。其又使用刘某2的银行卡,也出现被银行风控、冻结的现象,其先后找戴某1、戴某1的老婆郭某、戴某2、戴某2、康某、伍某等人借支付宝和银行卡使用,并绑定在平台上面用于买卖DC币。后来,戴某1、戴某2的银行卡也先后被银行风控和机关冻结,特别是2019年12月的时候,戴某1的银行卡被河南冻结了,其有和戴某1一起去郑州市局,当时民警说有一笔跟案件有关的钱转入戴某1卡上,这些是违法的钱,所以才会冻结戴某1的银行卡。除了郑州这起,还有上海、四川的机关也有冻结其使用的银行卡,机关说银行卡内有涉案款项进来,让其等候解冻。

Etherscan现支持以太坊域名服务ENS反向解析:5月12日消息,以太坊域名服务(Ethereum Name Service,简称ENS)发推称,Etherscan目前支持ENS反向解析。ENS反向解析可使用户的ENS域名成为跨DApp的以太坊账户的便携式用户名。除Etherscan外,使用此功能的其他DApp包括Uniswap、Opensea、Aavegotchi和Snapshot Labs等。目前,要使用该服务,用户必须手动启用反向解决,之后将更改为自动启动;DApp须在其UI代码中使用PR。

注:正向解析(Forward resolution,FR)是将一个ENS域名解析到以太坊地址等资源,反向解析(Reverse resolution,RR)是指将一个以太坊地址解析到一个ENS域名。[2021/5/12 21:52:40]

经查,首先,被告人刘某、刘某2归案后均明确供认在买卖虚拟货币过程中,所使用的银行卡先后多次被银行风控、机关冻结,且被郑州机关明确告知有涉案钱款流入的事实,与机关调取的银行冻结信息查询表能够相互印证,二被告人在主观上是明知其交易账户有违法犯罪资金流入,可能系他人犯罪所得;其次,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显示被告人刘某自2019年11月30日起在买卖虚拟货币时,有对涉案多张银行卡转入0.01元进行“试卡”,亦可证实其在客观上对于银行风控、机关冻结采取相应规避措施。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二被告人在主观上应当知道在涉案平台上买卖虚拟货币可能涉嫌帮助转移犯罪所得的事实,客观上也采取更换账户继续交易并采取相应风险规避措施。

DeFiBox上线Mdex 合约解析功能:据官方公告,Heco 数据合作平台 DeFiBox 现已上线Heco项目Mdex 的合约解析功能,用户通过 DeFiBox 可以直观查看收益率,并根据相关数据进行策略调整,提高了用户体验。[2021/1/27 13:38:26]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刘某2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帮助他人转移赃款人民币415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通过法院裁判可以看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进而转移的行为,被认定为“掩隐罪”的实行行为。法院对于刘某属于“明知”的情形,是按照证据推定的规则推定得出,按照以下事实进行推定:

案例二:晋05刑终222号

基本案情:2021年2月至4月,被告人黄某1在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按照公司要求,买卖虚拟币,黄某1先用伯伯黄某2的银行卡购买虚拟币,根据行情提高几分至几角钱挂到平台出售,平台上就会有人购买,对方把钱转到我爸黄某3的银行卡,我点击确认,虚拟币就会到对方账户,我把我爸银行卡的钱转到黄某2银行卡再购买虚拟币挂网出售,这样一直买入、卖出循环,从中挣钱。我们挣的是低买高卖的使用其父亲黄某3、伯伯黄某2的银行卡在虚拟币交易平台进行虚拟币交易,期间银行卡被冻结,并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其收到脏钱,之后经常性试卡。

动态 | EOSCanada 解析 B1 源代码解释相关期权兑现计划:据 IMEOS 报道,EOSCanada 发布文章解析 B1 源代码,以解释相关期权兑现计划。文中经过源代码分析得出结论,截至2019年1月1日,Block.one 可以赎回共计5879120个代币。分析结果认为,如果 Block.one 想要以小于其全部权重的票数进行投票,则他们必须赎回当前最大数量的代币。然后,他们必须将这些代币转移到一个单独的帐户,抵押,然后投票。截至撰写该文时(2019年3月中旬),这笔金额约为785万美元。因此,虽然 Block.one 以外的任何人都不知道他们投票的想法或他们想要用他们的代币做什么,但我们现在都能理解实际存在的限制。[2019/3/21]

关于上诉人黄某1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人黄某1主观上对系犯罪所得的资金不明知,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意见。经查,上诉人黄某1在进行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使用的建设银行卡、工商银行卡被冻结一、两次后并被告知该卡存在不合法交易情形下,仍在卡被解冻后进行违法交易;且上诉人黄某1在侦查阶段曾供述,其按照公司法人要求每天试卡,一般早上上班时会转账1、2元看看卡是否被机关冻结,该情况并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上诉人黄某1主观上对系犯罪所得应当知道,构成“明知”。上诉人黄某1的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构成要件,一审定性并无不当,上诉人黄某1及其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通过法院裁判可以看出,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1“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进而转移的行为,被认定为“掩隐罪”。法院对于黄某1属于“明知”的情形,是按照证据推定的规则推定得出,按照以下事实进行推定:

分析 | 资金流入榜首DASH盘面解析:在过去24小时中,DASH在各主流币中非常强势,资金净流入31.97亿人民币。从图中可以看出,DASH目前4小时走势处于上升楔形三角中,底部不断抬高,100均线上穿长期200均线,表明近期压力位将会上移,并且MA100和MA 200将会对币价起到支撑作用,不过目前两均线的缺口在收窄,说明近期上冲动能在逐步减弱,RSI显示进入超买区域,短期有回撤蓄势的需求,上方压力95,下方支撑89,收盘若站稳89上方,还会有上涨空间,反之币价可能回撤至三角底部$75附近寻求支撑。利好消息面,区块链支付服务PolisPay宣布与Dash合作,将支持其万事达卡借记卡。[2019/3/13]

案例一和案例二对比:

被告人银行卡被冻结后,经银行、告知冻结原因后继续交易,且有“试卡”等异常行为,法院认定“明知”程度高,对交易资金有明确认知,认定为“掩隐罪”。

2、OTC交易构成“帮信罪”

案例三:湘0502刑初1号

基本案情:“UPS”平台系以炒虚拟货币为幌子进行的非法平台。2020年12月底,被告人刘某通过朋友“欧明”介绍开始在“UPS”平台上炒虚拟货币“U”币,将自己名下的五张银行卡与该平台进行绑定。炒“U币”期间,刘某通过蝙蝠群的“币友”得知流入“UPS”平台的钱存在非法资金,且有多人因在“UPS”平台上炒“U币”导致银行卡被冻结,甚至有人已被机关传唤调查,其本人在多张银行卡已被冻结的情况下仍继续绑定其他银行卡在该平台上炒币并从中非法获利上千元。被告人刘海涛名下用于绑定“UPS”平台的五张银行卡流水共计1187.479713万元。沙某被金额2000元转入了刘海涛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李某被金额14000元转入了刘海涛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

分析 | 杯柄形态ENJ最高涨幅83% 盘面解析:金色分析师:今日山寨币ENJ最高涨幅83%,消息面上,ENJ确定成为三星Galaxy S10手机的合作伙伴。从盘面上看,小时图币价在未启动前一直处于上升趋势中,前期已经涨了一波,缩量调整回落,然后放量上攻,到达前期高处时候,又再次缩量调整,然后在放量上攻突破前期高点,然后币价进入直线拉升趋势,营造杯状带柄形态。[2019/3/8]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通过法院裁判可以看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对于被告属于“明知”的情形,是按照证据推定的规则得出,按照以下事实进行推定:

案例四:赣0821刑初9号

基本案情:2021年4月,被告人童某通过网络了解到在“百通网”刷单买卖虚拟货币,每刷单1万元可获利6元。从2021年4月下旬开始,被告人童某先后用本人的十余张银行卡进行刷单,导致其多张银行卡被止付或冻结。被告人童某为继续刷单,遂以每日20元的租金向被告人阙某租用了6张银行卡、向被告人张某租用了4张银行卡继续刷单。被告人阙某从中获利2500元,被告人张某从中获利2360元。期间,上述用于刷单的银行卡也多次被冻结。

经查,2021年4月27日至8月19日,被告人童某名下的银行卡接受并转移非法资金9278490.35元,被告人阙某名下银行卡接受并转移非法资金3229471.25元,被告人张某名下银行卡接受并转移非法资金1841577.12元。

法院认为:根据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部分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材料,能够认定被告人童某用银行卡购买虚拟货币赚取佣金的刷单行为,实际就是帮助网络犯罪活动转移资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阙某、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分析:通过法院裁判可以看出,法院认为被告人童某、阙某、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对于三被告属于“明知”的情形,是按照证据推定的规则得出,按照以下事实进行推定:

案例三和案例四对比:

被告人银行卡被冻结后,未经银行、告知冻结原因后继续交易,但在非“币安”等主流虚拟币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法院认定“明知”程度达到“帮信罪”的程度。

3、构成要件

通过对比OTC交易构成“掩隐罪”与OTC交易构成“帮信罪”案例可以得出,对于银行卡等支付工具被冻结后继续交易,是否“试卡”、是否被银行或者机关通知,没有通知的,司法实务认为明知程度不高,认定为“帮信罪”,被通知后继续交易的,司法实务认为明知程度高,认定为“掩隐罪”。但是主观明知程度仅仅按照银行卡被冻结之后是否被、银行通知,进而认定其明知程度达到犯罪的角度,认定为成立犯罪,亦或用此来区分“帮信罪”与“掩隐罪”,这是远远不够的!冻结与否、通知与否并不是一个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按照该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层层推理。

在区分两罪的构成要件时,不能一味地考虑是构成“帮信罪”还是“掩隐罪”,按照入罪的顺序,在不符合“掩隐罪”的“明知”情形下,不能直接将被告人视为符合“帮信罪”中的“明知”,进而认定属于“明知”对方利用信息犯罪犯罪,提供支付结算行为,构成“帮信罪”,对于是否符合“帮信罪”中的“明知”,应当按照该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层层推理。

结语

我国法律目前对OTC交易涉及“帮信罪”与“掩隐罪”并没有法律或者相关解释进行规定,“帮信罪”与“掩隐罪”在理论、实务中区分尚未形成统一观点,导致在打击OTC交易涉刑中有时矫枉过正、罪刑不相适应。对此,应当严格按照“帮信罪”和“掩隐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判断,在不能认定为“明知”的情形下,应当遵循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不能仅仅根据924通知已经将OTC交易视为一种非法金融活动之后,在OTC交易中若银行卡被冻结的情形下,继续交易后收到赃款被冻结的,一律符合“帮信罪”中的主观“明知”情形。在此,也提醒币圈人士,银行卡被冻结之后,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咨询,在非法资金流入的情形下,请一定停止交易。

本文作者:刘磊

经济法学硕士,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盈科上海“新十年.新青年”先进典型,甘肃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治研究院研究员。

实务:刘律师代理涉数字货币民刑事案件近百件,专注于数字货币、区块链等新经济领域法律合规。

学术:刘律师已发表学术论文2篇,分别发表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社会科学动态》,其中一篇荣获“广西省法学会一等奖”;在中央级报纸——《民主与法治报》发表论文两篇;在公众号发表文章50余篇;编写《数字货币与法》一书。

刘律师曾受邀为“甘肃省律协青年领军人才”做讲座;受邀参加“首届数字金融法治论坛”做发言;受邀为海南省司法厅主办的“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培养班”做讲座;受邀为甘肃政法大学做主题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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