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代码蒸发64亿人民币。这个不可思议的黑客操作发生在2018年4月,仅仅因为被黑客找到了一个代码漏洞,与之相关的区块链产品的全部市值瞬间被全部转出,趋近于零。
2018年西安市受害人张某个人电脑疑似被非法入侵,大量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被洗劫一空,市值达上亿元。
2020年,南昌市破获一起区块链比特币盗窃案,涉案金额近1450万元,该案已抓获6名涉案犯罪嫌疑人。
......
虚拟货币盗取事件频频发生,对于虚拟货币国家一直持否定态度,受害者多选择“自认倒霉”,受害人这种心理让不少不法分子有机可趁。那么,虚拟货币被盗真的无法可依吗?如果发生虚拟货币损失,会受到法律保护吗?
朝鲜否认该国存在虚拟货币黑客盗窃:2月11日消息,朝鲜外务省周二在其网站上写道,朝鲜根本不存在的“网络攻击”和“虚拟货币盗窃”,而美国则是编造该国窃取价值数百万美元加密货币的幕后黑手。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DPRK)警告说,它认为散布有关“不存在”的加密货币盗窃谣言的行为是对其主权的严重威胁和挑战。此前报道,朝鲜黑客在2021年窃取了价值近4亿美元的加密货币。(Forkast)[2022/2/11 9:45:06]
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究竟是什么?
作为区块链通证之一的数字货币,在我国称之为“虚拟货币“。关于虚拟货币的提法最早见于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
动态 | 纽约金融服务部授予SoFi虚拟货币许可证:金色财经报道,纽约州金融服务部(DFS)已向SoFi Digital Assets颁发了虚拟货币及货币传输商的许可证,即BitLicense。 SoFi是第24家从纽约州金融服务部获得该批准的公司。该部主管Linda Lacewell在一份声明中称,这两个许可证将使SoFi Digital Assets能够为其纽约客户提供买卖虚拟货币的能力。[2019/12/4]
《通知》指出“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各部门和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声音 | 武汉晨报:警惕“虚拟货币”等10种投资理财:武汉晨报刊文揭露十种常见套路,涉及10种“投资”“理财”项目: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等为幌子的;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以“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在街头、商超发放广告的;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2019/3/15]
《通知》的主要目的是防范比特币风险,文中首次提及虚拟货币并初步定位它为虚拟商品,否定它的货币属性。
动态 | 虚拟货币业务大量进入传统企业章程:Bianews 7月4日消息,据日本经济新闻报道,在新规章制度中加入虚拟货币业务的传统企业接连不断。从上市企业的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等统计结果来看,过去1年,爱贝克斯集团(AVEX)等30多家公司新制定了与虚拟货币有关的条款。虽然随着日本政府对虚拟货币交易的监管加强,虚拟货币事业环境变得更加严格,但更多企业还是认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对于今后的发展是不可缺少的。[2018/7/4]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美国CFTC敦促法官裁定虚拟货币是商品: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周四敦促联邦法官Rya Zobel作出结论,称名为“My Big Coin”的虚拟货币是一种受其监管的商品,与贵金属如黄金没有区别。[2018/6/15]
《公告》将虚拟货币解释为不由货币当局发行,由市场融资主体发售的代币,包括比特币、以太币等,再次否定了它的货币属性。
2021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强调“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综上,虚拟货币在属性上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即虚拟货币是可用于交换的虚拟形态的劳动产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虚拟货币因其有价值,且为人所控制,故亦是财产,所有权人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当前的监管政策仅是禁止虚拟货币作为货币流通,禁止交易所的相关业务活动,禁止银行提供交易相关服务,获取、持有虚拟货币并未被禁止。在相关的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货币的保护仍是持肯定态度的。
典型案例——虚拟货币被盗,可寻求法律救济
(2018)浙01刑终333号
2017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丁某利用事先知晓的被害人程某瑞波币账户密钥,在互联网上通过该密钥登陆被害人程某所有的瑞波币账户,盗走该账户内669136个瑞波币。后被告人丁某分多次将窃得的瑞波币,通过聚币网、RippleChina网关、RippleFox网关等中间交易平台销赃变现,得赃款人民币99万余元,其中95234元赃款被被告人丁某提现至其支付宝账户,剩余赃款因被害人投诉而被中间交易平台机构冻结。被告人丁某用于转移、销赃瑞波币的两个账户中剩余64.825个瑞波币。案发后,机关从中间交易平台追回并扣押赃款人民币894366.73元。
法院认为,2017年9月,中央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公告,禁止中间交易平台从事瑞波币等“虚拟货币”的平台兑换、买卖业务,但本案案发时瑞波币仍可交易、兑换,具有经济价值,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最终认定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20)粤05刑终10号
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李某受被害人周某雇佣在某游戏充值工作室内任职,负责处理以比特币为交易工具向外国网站购买苹果公司充值卡再返售国内客户的工作。被告人李某因而经济拮据,故萌生盗取被害人周某网站账户内比特币的念头。同年4月16日至5月2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多次将被害人周某的网站账户内的比特币共计1.91308个转移至其网站账户内,后转售给他人变现获利人民币44332.9元。被告人李某将该款用于。
法院认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比特币作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是有其现金价值的,属于他人的合法财产,故李某所实施的盗窃他人比特币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沪0106刑初551号
被告人罗某,于2019年4月19日至26日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漏洞,非法获取他人的管理权限并侵入被害人公司管理的服务器,分多次窃取保管在该服务器中虚拟货币电子钱包内的泰达币1,890,792.538枚。嗣后,被告人罗某将上述泰达币兑换成虚拟货币以太坊及比特币,并将部分以太坊向他人出售,共计获利约90万元。
法院认为,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包括了“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虚拟货币虽然并无实体,但其具有与股份、股票、债券相同的财产属性,可以认定为刑法所保护的财物。罗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及盗窃罪,应则一重罪盗窃罪予以惩处。
除以上盗窃情形,我们发现全球范围内大部分虚拟货币被盗案件均源于交易平台被攻击,即黑客利用交易所技术漏洞盗窃大量用户的虚拟货币,一旦发生此种盗窃,往往因技术、管辖等问题难以侦查,发生巨额损失难以追回。最后提醒:虚拟货币投资,未知变量较大,风险较难控制,请谨慎参与。??
最近,人们讨论了矿工采用假定被修改的以太坊客户端的可能性,该客户端允许他们接受贿赂,并在选定的区块中对交易进行排列。。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解释为什么这种攻击模式在以太坊2.0合并后将更难执行.
1900/1/1 0:00:00文章系金色财经专栏作者趋势王者供稿,发表言论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仅供学习交流!金色盘面不会主动提供任何交易指导,亦不会收取任何费用指导交易,请读者仔细甄别,谨防上当.
1900/1/1 0:00:00截至2021年初以来,要说链圈最大两件事儿无非是ETH2.0向layer-2的折中过渡,以及随着插槽拍卖带来的波卡生态的全面爆发。在公链赛道上,波卡一直被给予厚望,币价也是一路水涨船高.
1900/1/1 0:00:00上个月,萨尔瓦多以84名议员中获得62张赞成票通过了《比特币法》,并在全球首开主权国家将比特币作为法定货币的先例。?最近,该法案持续发酵,引来各方激辩.
1900/1/1 0:00:00自2020年10月15日主网上线以来,Filecoin便成为了年度最热门的项目之一,即使在加密市场整体陷入低迷的时期,Filecoin也保持了较高的发展速度.
1900/1/1 0:00:00在互联网蓬勃快速发展中,网络、虚假宣传、隐私泄露、恶意营销、数据造假等失信违法现象,不仅损害了网民利益,也给网络治理带来挑战.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