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013年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可知,目前我国法律制度上否认了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将虚拟货币定义为虚拟商品,但对于虚拟货币由谁监管,监管规则是什么,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学术界和司法实务中对相关问题也存在颇多争议,因而本文中笔者仅从法律视角来探讨所涉相关问题,仅与读者交流。
作者: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刘磊律师
虚拟货币监管动态
5月18日三大协会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后,国务院和地方监管部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打击虚拟货币“挖矿”的政策,经过梳理近期发布的行政监管政策如下:
2021.05.21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刘鹤副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要求“坚决防控金融风险,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
CZ:加密市场低迷可能持续四年,Binance将继续扩大投资:6月17日消息,Binance CEO CZ在接受《财富》杂志专访时表示,加密市场的低迷可能会持续四年,但这对于Binance来说也意味着机遇。CZ表示,Binance资金充裕,不需要进行融资,今年Binance确定将继续扩大投资。[2022/6/18 4:36:12]
2021.05.25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明确对不同主体参与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处理方式及处罚依据,但是对正常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没有作出禁止性或惩罚性规定,毋庸置疑如果利用虚拟货币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则必然会被依法严厉打击。
2021.06.02
Thoma Bravo联合创始人:加密货币将继续存在:金色财经报道,股权公司 Thoma Bravo 的联合创始人兼管理合伙人奥兰多·布拉沃 (Orlando Bravo)周三在接受采访时表达了他对加密货币市场的坚定支持,并透露他非常看好对比特币的个人投资。Bravo 还高度评价了区块链这一加密技术的底层技术,表达了他认为它可以改进当前系统的信念。(cointelegraph)[2021/10/1 17:19:54]
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根据国家能源局的要求,召开座谈会充分了解四川虚拟货币“挖矿”相关情况。
2021.06.09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将继续聚焦区块链等新兴信息技术:8月5日消息,海南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透露,海南将继续下大力气培育发展重点产业,大力打造4个千亿级产业,聚焦互联网重点产业园区和区块链等新兴信息技术,加大精准招商引资力度。(海南日报)[2020/8/5]
网络流传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全面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通知》要求全面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同日,网络流传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发改委发布《关于立即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要求当天14时前全部清理整顿从事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企业。
2021.06.11
云南省能源局
网络流传《云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比特币挖矿企业用电管理的通知》,要求6月底尽快完成比特币挖矿企业用电清理整顿工作。
温彬:通胀中枢将继续回落 降准、降息仍有必要: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综合来看,3月CPI涨幅明显回落,通胀拐点得到确认。随着复工复产更加全面,生产物流逐渐恢复,有助于保障供给,供需将更加平衡,物价水平将继续保持稳定。下阶段,通胀中枢将继续回落,为货币政策打开更大空间,降准、降息仍有必要,鉴于银行负债成本较高,调降存款基准利率对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十分必要,当前是一个比较合适的时间窗口。(中证报)[2020/4/10]
2021.06.18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能源局
网络流传《四川省发改委、四川能源局正式下发<关于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通知>》,要求6月20日前完成甄别清理关停已上报的26个疑似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发电企业立即停止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供电、各市严禁以各类名义批复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等。
行情 | 哈希派:ETH抗跌状态或难继续:据哈希派分析,在今天整个大盘普遍下跌的情况下,ETH价格回落幅度不大,价格仍然保持在中继平台上,但成交量持续萎缩,若无法向上突破440美元阻力位,则抗跌状态很可能会结束。[2018/7/12]
至此,内蒙古、四川、新疆、青海、云南这几个国内最大的虚拟货币“矿场”集中地的监管机构逐步开始打击虚拟货币“矿场”“挖矿”行为。对于上述网络流传的相关通知,通过检索,相关监管机构官方网站并未刊载!但这并不意味着各地方监管机构打击虚拟货币“挖矿”的消息只是捕风捉影,各地全面清理整顿虚拟货币“矿场”只是时间问题。那么继续“挖矿”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导致刑事风险呢?
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如虚拟货币“挖矿”行为被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行为”,那么“挖矿”是否属于《刑法》第225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呢?笔者以为,“挖矿”不应当被纳入上述刑法条文进行规制,理由如下:
第一、结合《刑法》第225条第、、项的规定,该三项规定明确列举的“非法经营行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需要监管部门“特别许可”才可以开展经营的行业领域,不包括“一般许可”的行业领域,那么根据同类解释规则,可以纳入第项进行规制的也应当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特别许可”行业或禁止经营行业。而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当前并未被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所以“挖矿”不应归属为“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刑法》分则每个条文所设定的每一个罪名均以保护“特定权益”为目的,即只有当某一个行为侵害了该条文所要保护的“法益”时,该危害行为才会以相应罪名被制裁,否则即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不符合依法治国之法治精神,而虚拟货币“挖矿”行为本身并未侵害任何法益,不能因为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就追溯制裁上游的“挖矿”行为,就好比,不能因为他人用刀sha人,你就打击生产刀的厂家吧?
第三、除《刑法》第225条明确列举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非法经营行为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其他非法经营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相关司法解释,而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并未出台司法解释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可能会违反行政管理相关规定,但结合我国虚拟货币“挖矿”市场现状,“挖矿”者不具有认识到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可能性,因为虚拟货币“矿场”“挖矿”早就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大量“矿场”集中存在于内蒙古、四川等地,因此,不能因为行政监管的转变,就以非法经营罪打击“挖矿”者。
写在最后
笔者以为,刑法具有谦抑性,刑法的目的不单单是为了惩罚犯罪,更重要的是发挥良好的教育引导作用,以此预防犯罪,保障人权。
如将继续“挖矿”行为界定为“非法经营罪”,在事实上有违刑法创设目的,但是,依据目前我国出台的强监管政策来看,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已成既定事实,继续“挖矿”可能因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尽管笔者认为不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挖矿”根本不会涉嫌犯罪,例如盗窃电力用于虚拟货币“挖矿”则可能构成盗窃罪。此外,利用虚拟货币交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一直以来都是行政、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
高层指示要求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必然会对该领域的执法和司法产生深刻影响。各虚拟货币“矿场”集中地监管部门也必然会出台相关的监管政策依法清理整顿虚拟货币“矿场”,但就目前已公布的政策征求意见稿或者网络流传的政策信息来看,“个人挖矿”并不属于行政监管的对象,待后续相关政策正式发布后我们将作进一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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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SalesWallet翻译:Noon自2009年比特币问世以来,加密货币已经创造了相当多的亿万富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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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金色周刊是金色财经推出的一档每周区块链行业总结栏目,内容涵盖一周重点新闻、行情与合约数据、矿业信息、项目动态、技术进展等行业动态。本文是项目周刊,带您一览本周主流项目以及明星项目的进展.
1900/1/1 0:00:00首先复习一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第二条:坚决防控金融风险。坚持底线思维,加强金融风险全方位扫描预警,推动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着力降低信用风险,强化平台企业金融活动监管,打击比.
1900/1/1 0:00:00机构加密货币公司StackFunds认为,比特币(BTC)“非常接近底部”,长期来看仍然看涨。在6月23日发布的最新报告中,分析师LennardNeo表示,尽管价格暴跌,但没有理由看跌比特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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