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来看,刑事立案有刑事立案的要求,如果涉及盗窃罪,要求达到2000元以上的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办案机关不认可比特币、以太坊的财产属性,是无法符合立案标准的,这也是长久以来,各地经侦部门在办理涉及到虚拟货币的相关刑事案件时,普遍会遇到的问题。
事实上,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虽没有明确将比特币和以太坊定性为财物,但是也没有明确认为其是非法的物。随着时间的推移,从目前情况来看,司法机关对于比特币、以太坊之类的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已经趋向于认同。
由链法团队代理的比特币网络侵权第一案近日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其确认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这也是我国司法机关的首次确认。
然而在实践当中,涉及到比特币等区块链加密资产的民事或者刑事案件,由于对比特币的属性认定不同,也出现了一些不同的判决,所以才有了题述的“盗窃比特币不构成盗窃罪”?
FTX现任CEO:FTX是一个“老式的挪用公款”案例:金色财经报道,FTX现任首席执行官John Ray周二在听证会中表示,FTX的案件“一点也不复杂”,他说:“这确实是老式的挪用公款案例,这只是从客户那里拿钱,并将其用于自己的目的。” Ray在2000年代初期因监督安然公司的清算而出名。
此前消息,FTX创始人SBF被控电汇欺诈和共谋滥用客户资金等八项刑事指控。[2022/12/14 21:42:51]
下面,我们将从两个案例切入分析。
案例一:仲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案例概述:
2017年9月,仲某使用远程控制手段,进入比特大陆公司服务器,在比特币钱包程序中插入代码转移100个比特币至其个人钱包,并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6000元。
动态 | 国网陕西电力深入研究比特币反窃电案例 提升员工查处效率:据中国电力网消息,12月13日,陕西省厅与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举行签字仪式,正式出台《陕西省警电部门防范和打击涉电违法犯罪合作机制》。据悉,国网陕西电力研究反窃电新设备、新技术,对窃电设备和案例开展分析和现场检测。该公司深入学习分析典型比特币反窃电案例,掌握比特币案例中的新型窃电类型、查处方法等;结合应用反窃电监测终端、智能化反窃电现场作业和取证设备,提升基层员工的技术水平和查处效率。[2019/12/21]
案发后仲某退还公司90个比特币,另10个比特币无法找回。
仲某向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观点:
被告人仲某采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予惩处。
动态 | 航天科工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云端营销”平台入选央企信息化应用典型案例:据经济日报消息,日前,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基于移动终端和区块链的云端营销平台”入选2019年度中央企业信息化应用典型案例。该活动由国务院国资委组织评选。据悉,该平台是航天科工基于航天云网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运用移动终端和区块链技术打造的以互联网模式建设与运营的平台产品,实现了“当年立项、当年建成、当年运营、当年收益”,创新性地将市场营销业务推向了“云端”。[2019/10/25]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仲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仲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法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仲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向被告人仲某追缴违法所得的比特币十个,发还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
声音 | 吴忌寒:EOSIO协议是区块链创新正面案例:据B1消息,比特大陆和Peter Thiel对B1的本轮战略投资已经完成。比特大陆CEO吴忌寒表示,EOSIO协议是区块链创新的一个好例子,它的表现和可扩展性能满足相关用户应用的需求,也能促进主流区块链的应用。[2018/7/18]
案例二:武某盗窃案
案例概述:
2016年2月22日,武某窃取金某五个“MMM”投资平台账号及密码。武某利用该五个账户及密码,通过篡改收款地址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金某账户中的比特币70.9578枚。武某将窃取的比特币在“火币网”交易平台上出售,并将交易所得资金提现。
一审法院判决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武某上诉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武某从被害人金某账户内窃得比特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不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适用法律错误。
众多区块链融资案例中 传统投资机构入场的比例并不是很高:证券时报《区块链是真火还是虚火? 有投资人说95%区块链项目处在幻想阶段》一文中提到,事实上,目前在众多区块链融资案例中,传统投资机构入场的比例并不是很高,甚至可以说是绝大部分没有入场。或者是有些基金管理人入场了,但投资机构还在观望中,主流的投资机构大部分都没有入场,但有业内人士认为,主流机构未来也会入场的,而且,随着主流机构的入场,区块链领域的投资会逐渐趋于理性,项目的估值也会越来越合理,这有利于真正好的项目跑出来。[2018/3/18]
二审法院观点:
被告人武宏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原判认定被告人武宏恩窃取被害人金某所有的价值20余万元比特币的事实,证据经一二审庭审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被害人金某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
原判所作的量刑并无不当,且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驳回武某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聚焦:
第一,盗窃比特币的行为侵害了何种法益?
《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其犯罪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犯罪对象仅限于使用中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该罪被规定于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之中,该章节所列罪名主要属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侵犯社会公共法益的犯罪。具体言之,由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是对公法益的侵害,因此,必须是针对不特定多数的对象的非法侵害行为,才能纳入本罪规制的范围。
然而,盗窃比特币,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比特币的行为。其并没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也不是对不特定对象信息的非法获取,该行为没有侵犯社会公共法益。盗窃比特币是对特定对象“财物”的获取,其主要侵害的是个人法益,也就是财产权。
第二,比特币是否属于刑法所保护的财物?
刑法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它必须同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否则便没有生命力。张明楷认为,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财物,应具有三个特征,即具有管理的可能性、具有转移的可能性、具有价值性。比特币的所有者能够对自己持有的比特币实施支付、转移等管理行为;能够通过启动公钥和私钥的方式将比特币转移到其他地址;而实际上,比特币的经济价值是能够以货币衡量。因此,比特币具有财产犯罪对象的财物的特征。
根据2017年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规定,比特币在境内虽然不能作为货币流通,并不代表比特币不能成为法律所保护的“财物”。不可否认它与其他虚拟财产一样,可以使用货币进行交易,具有经济价值。尤其是在《民法总则》实施以后,虚拟财产已经在民法领域得到了承认,在刑法领域承认比特币的“财物”属性不应存在障碍。
第三,将盗窃比特币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存在刑事处罚漏洞。
如果认为盗窃比特币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实质上是否认了比特币的“财物”属性。按照这种处理思路,可能会对实践中其他刑事法律问题的解决带来困难,形成刑事处罚漏洞。
比如在比特币的情况下,行为人使用欺诈的手段取他人的比特币,由于行为人没有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不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行为构成,无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比如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制要求比特币所有者将比特币转入行为人的账户,由于行为人同样不存在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的行为而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将盗窃比特币的行为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虽然目前将比特币等同于法定货币尚有诸多障碍,但是比特币具有“财物”的属性毋庸置疑。因此,将盗窃比特币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才能避免刑事处罚的漏洞,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张明楷:《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性质》,载《法学》2015年第3期。
来源:链法
作者:杨馨
使用结构体struct可以自定义数据类型,结构体内可以包含除自身以外的所有数据类型,如果包含自身则会形成递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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